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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亩林权贷款能贷多少 关于云南省林权抵押贷款问题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9-03-30 03:58:13 影响了:

  摘要:林权抵押贷款是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以来孕育而生的一种新型的抵押贷款模式。由于林业的特殊性,林权抵押贷款与普通的贷款相比,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如何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对于不断的完善林权抵押贷款机制,充分发挥林权抵押贷款这一金融杠杆的作用,实现林业生产者和金融系统的双赢,促进云南省林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云南省;林权;抵押贷款
  一、林权抵押贷款的涵义及云南林业融资现状
  (一)林权抵押贷款
  所谓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所拥有的森林资源资产作为抵押物而发放的贷款。林权抵押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为依据,按照规定的抵押方式,林业资源所有者或第三人(担保人)以其森林资源资产作为抵押物或以债权担保向金融机构取得贷款,而不转移对其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行为。它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抵押,一种是林地使用权抵押。
  (二)云南林业融资情况
  2011年底,云南省林权抵押贷款余额突破70亿元,连续第二年居全国首位,在云南省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又迈出了新步伐:第一是组建了省级林权交易中心,建成州(市)、县(区)林权管理服务中心117家,开通了全省林权管理信息系统,先后依法流转林地779万亩,流转金额24亿元。第二是成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67家,认证评估咨询人员700多名。第三是成立林农专业合作社2024个,涉及林农11.4万户、林地面积436.7万亩,14个县(市、区)成功申报为国家林业专业合社示范县。第四是深入推进林木采伐管理改革,全面推行林木采伐管理公示制。
  从一定程度上说,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然而,由于林业的特殊性,林权抵押贷款与普通的贷款相比,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如何有效的解决的这些问题,充分发挥林权抵押贷款这一金融杠杆的作用,实现林业生产者和金融系统的双赢,以及促进云南林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云南林权抵押贷款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林业主管部门的问题
  1.宣传力度不够
  林业主管部门对于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宣传力度不够,大多数林农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林权证的真正价值,影响了金融机构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
  2.林权改革配套措施不完善
  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在全省各地相继建立,这些中心的成立并不代表着林权转让市场就随此健全起来了,林木的交易权和处分权仍受到限制,抵押物变卖、拍卖的实现还受采伐政策的影响。此外,林权流转的社会服务化体系欠缺,监管力度不够,不能适应扩大林权抵押贷款的需要。县级林权管理服务中心,虽然已经挂牌成立,但是未真正落实机构编制,不利于加快推进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工作,影响林改可持续推进实施。
  (二)金融机构的问题
  1.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单一
  林业投融资主体主要是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和林业企业。虽然近年来林业投资主体结构多元化的趋势有所加强,但总体上尚未形成完全的多元化的林业投融资主体结构。特别是资金供给主体,局限于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民间信贷机构没有得到有效的开发。从改革模式反映的信息来看,目前参与林权抵押贷款的机构有4家,分别为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从参与金融机构的类型来看,至今还没有一家与农业导向性无关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参与其中。
  2.林权抵押贷款期限短
  林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林业的扩大再生产,然而,林木的生产周期较长,一般成才需要7—8年以上,而贷款仍以1年贷款为主,最长的不超过5年,林业生产业贷款期限的不匹配,限制了林业产业的发展,同时也打击了许多林农的积极性。
  3.林权抵押贷款的贷前调查、贷后管理难度大
  林权和林地使用权一般位于山区,点多面广,在贷前调查时,对林权实际情况、有无争议及其它不利因素难以调查核实;抵押贷款后,对抵押林木的监控较困难,银行客户经理要花费大量时间、精力、物力去对抵押物进行监管,确保被抵押林木不被盗采盗伐,或出现病虫害、火灾等自然灾害后能及时处置,贷后监管难度大。
  4.林权抵押贷款的资产评估困难
  由于林权抵押贷款属于新兴的贷款品种,金融机构缺乏林业方面的专业人才,难以准确的判断抵押物是否足值。此外,相对应的林业资产评估机构发展缓慢,专业资产评估人员严重缺失,制约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
  (三)林权权利人的问题
  1.林农林业融资意识及金融能力弱
  林农贷款意识薄弱,对抵押贷款业务了解甚少。许多林农的金融意识淡薄,盲目的放大了贷款风险。此外,大多数林农并没有意识到林权证的价值,对贷款业务了解很少,因此,农户参与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人数很少,且金额较少。
  2.林权抵押贷款多为企业和林农经营大户
  林业资源并不是农户的生活资源,大部分农户更愿意将林地进行流转、变现,而不愿意自己经营。因此在现实中,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的多为企业和大户,极少见到单个农户办理有关业务。
  3.林权抵押贷款用于林业经营无关的现象较突出
  办理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林权证持有人,大多数将这笔贷款并没有用于林业产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是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是林地的流转。这与政府最初开展这项业务的初衷相违背。
  三、对林权抵押贷款实施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当前,云南各县在林权抵押贷款方面一直为贷款工作中的贷款难及难贷款的“两难”问题所困扰着,其农村金融方面的服务工作也难以改善,从林业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及林权证权利人的角度来分析,其具体原因如下:
  (一)林权抵押的抵押权人多为金融机构,以地方农信社为主
  在林权抵押贷款这个舞台上,由于只有当地农村信用社一家金融企业在做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缺乏竞争,农信社一家独大,在实际贷款活动中利已的倾向明显,逐利的行为突出,使得贷款向大户倾斜,小户难于获得资金支持,或者在获得贷款过程中存在不公平的现象,使弱势的贷款人处于不利的地位,难有对应的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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