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新闻保护问题及对策]时事新闻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摘 要:新闻学界对时事新闻的概念和内涵一直一下来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界定,同时由于我买过法律在对时事新闻规定上尚不完善,同时还存在许多争议的地方。在实践中由于利益的驱使使得各大媒体对时事新闻作品进行侵权转载,导致时事新闻的首家报道媒体的权益受到侵犯。这种对原创媒体不公平待遇,久而久之则会影响新闻传媒行业的健康发展。基于此,本文通过分析时事新闻概念,论证了时事新闻保护的必要性,并就如何更好的保护时事新闻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时事新闻 保护 对策
改革开放前,新闻媒体被视为国家大政方针的宣传工具,一切所谓的新闻都是经过人为的安排与组织的,在表现内容上往往是“报喜不报忧”,在表现形式上也基本上都是一致的,新闻在那个时代失去了他本来的含义,改革开放后,尤其是人民大众的社会思想得到不断的解放,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新闻事业的健康发展,新闻的本真性与专业性也越来越被强调,在这个时代,对新闻的定义出现了比较科学的认识与长久的进步。但是对时事新闻的内涵与定义却一直处于初级阶段,在新闻学界,关于时事新闻的定义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权威的协定。目前比较通行的定义是注明新闻学家陆定一的定义,他指出:“时事新闻是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这个定义之所以被大部分学者认可,是因为它更贴切的体现了时事新闻的特征,同时联系到发表这个定义的社会背景,则更具有进步意义。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完善,也造成了对时事新闻不受法律保护的错误认识。不但受众认为如此,就是包括血多新闻媒体对此也没有正确的认识,这就导致时事新闻的首发媒体也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另一方面,即使知道相关法律,但是拿出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媒体也还并不多。综上所述,新闻学界和法学界对时事新闻定义模糊不统一,也就造成新闻界对时事新闻保护认识不清晰的重要原因之一。
但是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中国互联网的告诉发展,整个社会的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这就导致了人们对实时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多,同时对时事新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尤其是3G网络的发展,手机实时通讯方式变得越来越普及,时事新闻的速度以及新闻价值也越来越高,这就无疑要求媒体投入更大的智力劳动和成本,但是但是,如果时事新闻保护体系没有更好完善,则会对原创媒体不公平,久而久之,影响新闻传媒行业快速健康发展。
1.时事新闻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1概念界定不清晰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的今天,对时事新闻的需求越发的高,可以说时事新闻在新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而恰恰想发的实施新闻界的研究以及法律界的规定都难以满足时事新闻的快速发展,无论是新闻界还是法律界对试试新闻的概念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尤其是新闻界对时事新闻的概念与内涵的界定都没有统一的认识。在本文作者查阅众多资料后,发现法学界和新闻学界内对这种单纯事实消息认识与保护还停留在表面:依据时事新闻的字面意义来理解,时事新闻就是一种单纯的实时消息,包括新闻中地点、人物、时间等客观要素的纯客观事实,不包含作者的主观内容。但是在实践中,各大新闻媒体的新闻报道中几乎找不到这样的单纯时事报道。只有一些新闻媒体的新闻标题符合这种字面上的定义,新闻正文几乎没有不加入作何或者编辑个性色彩的报道,而且这样的报到对时事新闻的发生情节以及场景进行细致的描述。在从法律的层面来看,受到《著作权法》以及相关法律保护的时事新闻几乎涵盖了现在各大新闻媒体新闻报道的大部分。因此对于时事新闻概念和内涵的界定,需要新闻界以及法学界界进一步的探讨与研究,以对时事新闻的概念与内涵做粗更符合新闻业界实际的界定。
1.2适用于时事新闻法律细节需要补充
在新闻界,由于时事新闻的专业性,判定是否构成侵权,不但需要有新闻界专业人士的参与,例如一些资深媒体人和新闻专业的学者等,另外还需要相关法律的专家参与,由于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尤其是著作权法对时事新闻的规定不够规范,尤其是一些判定是否否成侵权的法律细节尚待补充。
1.3侵权问题解决缺乏专业机构
由于时事新闻的专业性,同时由于同时需要新闻专家和法律专家的共同协同才能有利于解决目前时事新闻侵权问题,所以时事新闻侵权问题的解决需要有一个专业化的组织协调这些事务,这个机构既要能够很好的代表媒体的合法权益,同时有需要很好的公信力,这是最重要的,从目前全国记者协会的分支机构来看,其能够很好的代表媒体以及媒体从业者的利益,如果能和地方法律执行机构沟通合作,可以及时大家相关的侵权问题,协调好各路媒体间的纠纷,尽量友好协商解决,维护好媒体良好的竞争秩序和发展环境。
1.4新闻媒体间的不正当竞争需要法律规范
无论是在新闻界还是再其他的商业界,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恶性竞争行为,是市场主体侵害其他市场主体合法经营的侵权行为。随着网络的普及,大部分的媒体作为独立经济的市场主体,其时事新闻的报道也遭到其他新闻媒体的抄袭剽窃行为的情况时有出现,这种行为窃取别人的劳动成果,以较低的成本获取相对低成本的高额利润,但是时事新闻的首发媒体却为此付出高昂的成本,获取较低的利润。那么这样就没有人愿意做首发媒体,从而影响到整个新闻业的发展,这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极大的损害了新闻业的健康的发展,所以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最为规范,制止这种恶性竞争行为。因此正确适用法律对新闻作品剽窃的规范意义重大,
2.对时事新闻保护的对策性建议
2.1从“时事新闻”的概念和内涵出发
要实现对时事新闻的保护首先就要分清时事新闻与其他形式的新闻差别,最基本的既要在其概念和内涵出发。时事新闻与其他作品在实践中有明显的差别:“时事新闻没有创造性或者是其创造性有限。”[1]时事新闻是依据事情的事实而写,而事实是不能创造的,不能包含在作者主主观的创造当中,但是也恰恰是这个特点,使得发了不能给时事新闻著作权给与法律保护的一大重要原因
同时由于时事新闻发展历史较短,在新闻界和法学界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和内涵界定,这也是对时事新闻侵权难以处理的一个重要原因,所以这是一个亟需加强相关理论研究问题,不但要结合新闻行业内实际发展状况,同时也要结合时事新闻保护的需要以及现有法律的规范,对时事新闻含义做一个更加明确的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