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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全书 [对刑事诉讼法规的批评性话语分析]

发布时间:2019-01-13 16:02:57 影响了:

  摘 要:本文运用批评语言学的理论框架,主要从分类、及物性和情态等方面对比分析了两个时期的中国刑事诉讼法规,旨在揭示语言、权势和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 批评话语分析 意识形态
  
  引言
  
  始自20世纪70年代末的批评性话语分析(Critical Discourse Analysis,CDA)又叫批评语言学(Critical Linguistics),是现代语言学研究的一个新兴分支,其基本理论渊源是西方马克思主义,它通过对语篇的分析来考察语言使用、权势和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批评话语分析认为意识形态影响话语,话语对意识形态具有反作用,而以上二者均源于社会结构和权力关系并为之服务(Fowler et al. ,1979)。批评语言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大众语篇,例如电视、广告、报刊、官方文件和法律法规等(辛斌,1996)。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潘庆云,1997)。法律作为统治阶级管理国家的工具,其立法语篇必须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权势,一方面,立法机关的意识形态会通过立法语篇反映出来,另一方面,立法语篇又会对公民的意识形态产生反作用,促使人们自觉遵守法律,从而树立了法律的权威。然而,法律永远不是完美无缺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要求法律必须相应地变化以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例如,在我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取代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立法语篇中的一些政治术语逐渐被法律术语所取代。这种语言上的变化反映了意识形态的转变,反过来,改变了的更具科学性的立法语言又会对普通公民的意识形态产生深刻的影响。这即是批评语言学认为的语言不仅反映社会现实,而且参与构建社会现实。本文拟从批评话语分析角度,对比分析修订前1979年与修订后199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从而揭示出立法语言、权势与意识形态的相互关系。
  
  1 理论基础及分析方法
  
  1.1 理论基础
  批评话语分析首先考察的是话语与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这里的“意识形态”是一种中性的概念,指人们安排和证明自己生活的方式(丁建新等,2001)。Fairclough认为社会制度由“意识形态话语结构”(ideological-discursive formations,IDF)组成。每一个IDF与社会制度中的不同群体相联系,大致相当于一种“语言社区”(speech community)。每一个“语言社区”都有其各自的话语规范和意识形态规范。Fairclough将IDF中的成员称为主体(subject),社会制度通过强加意识形态和话语限制而构建意识形态和话语的双重主体(Fairclough,1995)。例如,在审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与侦查警务人员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媒体常会曝光一些侦查过程中刑讯逼供的现象,出现这一现象不仅仅是因为个别侦查人员道德素质低下,在一定程度上这也是意识形态自然化(naturalize)导致的。由于批评话语分析注重从社会制度和社会构成来寻求解释话语的成因,其理论有助于分析这种意识形态与话语的关系,从而指导执法人员正确执法,维护社会安定。已经有法律界的学者提出出现“刑迅逼供等问题根本原因是在权力的配置上”(孙长永,2000),这与批评话语分析所主张的从制度中寻找解释话语的成因的理论是一致的。
  1.2 分析方法
  Fairclough(1995)认为任何话语都可以同时视为一种三维的概念:(a)语篇(text),口语或书面语。(b)话语实践(discourse practice),包括语篇的生成与解释。(c)社会文化实践。就语言分析而言,批评语言学的方法论主要建立在以Halliday为代表的系统功能语法之上,但也不排斥其它语言理论中适用的概念与方法(辛斌,1996)。批评语言学者提出了语篇分析的三个步骤:(1) 描述(description),(2) 阐释(interpretation),(3) 说明(explanation)(Fairclough,1989)。在描述这一层次的分析中,主要是运用Halliday的系统功能理论中的概念功能(ideational function),人际功能(interpersonal function)和语篇功能(textual function)。通过对语篇本身的语言特征进行描述,以揭示语篇中所隐含的意识形态。阐释主要是联系语篇与语篇参与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并分析语篇生成过程中不同目的的作用和结果。说明是语篇分析中联系语篇及语篇参与者与相关的历史和社会语境,并再现社会控制和语篇结果之间的相互作用(闻兴媛,2007)。虽然语篇的各个部分和层次都可能具有意识形态意义(Fairclough,1992),但是对语篇做批评性分析时没有必要也不可能详细考察其中的每个成分。本文主要从分类、及物性、情态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
  
  2 具体语料分析
  
  2.1 分类
  分类是指用语言赋予外部世界以秩序(Fowler et al.,1979:210)。语言不是客观的分类工具,会受传统文化、观念等的影响。例如,修正前的刑事诉讼法中将“犯罪嫌疑人”称为“人犯”,这即是受到封建诉讼观念的影响,它反映了法律对犯罪嫌疑人的一些偏见。
  第四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人犯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1979年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1996年刑事诉讼法)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法条中用“犯罪嫌疑人”取代了“人犯”。这是一种重新词化(relexicalization)现象,Fairclough认为重新词化强调创造新的表达方式取代过时的表达方式或与之形成对立(Fairclough,1992:194)。“人犯”一词是源自我国封建专制时代特有的法律专门术语,其涵盖范围很广,在诉讼的不同阶段会有不同的所指。“人犯”带有贬义,在封建专制时期,将未被判定有罪的人就称为“人犯”似乎是理所当然的,这就导致了刑讯逼供合法化及有罪推定原则。新中国成立以后,一些封建专制法律已被摒弃,但是由于根深蒂固的意识形态影响,“人犯”这一概念一直使用至1996年。另一方面,使用这种称呼有一定反作用,它在某种程度上会误导普通公民甚至执法人员,使他们对立法、司法产生误解,误以为犯罪嫌疑人与罪犯是一样的。在修改后的立法语篇中,根据具体情况“人犯”被“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等名称所取代。“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属于中性的称谓,这些名称的改变意味着意识形态的转变,这有利于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应有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法治国家要求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使其能够以法律手段防止受到不人道的待遇,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是诉讼程序研究中的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从中国诉讼法规的语言表述的变化中即可以看出立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人权保护的日趋加强。
  2.2 及物性
  概念功能(包括经验部分和逻辑部分)用来表达新的信息或是给听话者传递一定的未知内容(胡壮麟,2002)。及物性体现了语言的概念功能。Halliday(1985)认为及物性是人们用语言描述现实的基石。它把人们的所作所为、所见所闻描述成各种不同的过程,并指明各种过程的参与者(participant)和环境成分(circumstantial element)。过程主要分为6种:物质过程、心理过程、关系过程、行为过程、言语过程和存在过程。正如Fairclough所言:“选择哪一种过程来表达一个现实世界中真正发生的过程具有重要的文化、政治和意识形态意义。”(Fairclough,1992:180)例如:
  第二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本案材料,了解案情,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1979年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1996年刑事诉讼法)
  可以看出未修改的法条仅使用了“查阅本案材料,了解案情”来概括律师对案件的处理,其中“了解”属于心理过程范畴,心理过程没有物质过程动作性强,“了解”一词也不是很具体的表述。在修改后的法条中,只使用了动作性强的物质过程,用了三个动词:“查阅、摘抄、复制”,这样就用物质过程简练且具体地规范了律师的对案件材料的权力范围。
  2.3 情态
  人际功能通过语气结构、情态系统及评价系统反映出来,立法语篇通常采用说明、议论性语言,因而通常是陈述语气,无需添加语气词。本文主要考察情态系统所表达的人际功能。考察语篇的情态系统主要有两个目的:(a)弄清说话者对话语命题真实性所承担的责任的程度和对未来行为做出的承诺或承担的义务;(b)了解说话者对听话者和情景成分的态度,说话者与听话者之间的社会距离和权力关系等(辛斌,1997)。例如: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
  (二)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1979年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1996年刑事诉讼法)
  修正后的此法条在首部加了“可能”一词,由于本条规定的是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可得知在法院对案件判决前不能断定哪些是一定会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只有可能性,而非必然性。法条对话语命题的真实性应该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案件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只有一定程度的概率,因此加入情态助动词“可能”表示一定的概率而非绝对的肯定,也就降低了法条对该命题(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真实性所承担的责任的程度。这样,该法条的语言就更趋于严谨了。
  意义的归一度表现为断言和否定,下例中修正后的法条用表否定的“不起诉”取代了“免予起诉”。
  第一百零一条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免予起诉。(1979年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1996年刑事诉讼法)
  相比于情态助动词,“是”与“否”处于归一性的两极,它们表示的语气最强,意义最确定。“免予起诉”这一表达从语言形式上赋予了人民检察院等机关一种施予的地位,将“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的施舍”这一意识形态强加于人。当然,当年的法条撰写者可能并未意识到这其中会有某种施舍的意识形态意义,读者也往往感觉不到,这其中的意识形态大多已通过自然化过程(naturalization)变成了非意识形态的常识。这就是意识形态的效力,它是在人们浑然不知的情况下以潜移默化的方式传播、加强的。正如Fairclough(1989:92)指出:“意识形态通过伪装自己的性质,装扮成它不是的东西发挥作用”。在修正后的法条中,直接使用了否定性的“不起诉”来表达,减弱了“施舍”这一意识形态意义,使得法条更加简洁、公正。
  2.4 法条体现的权力意志分析
  批评语言学认为任何语篇都有意识形态,立法语篇的背后有其社会历史背景,它反映国家权力意志。刑事诉讼法的第一条就反映了其所处的社会历史背景。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各族人民实行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具体经验和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实际需要制定。(1979年刑事诉讼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1996年刑事诉讼法)
  在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经历了文化大革命,政治上以阶级斗争为纲,因此经常出现“打击敌人”等表述,由于在根本法宪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中国法律的指导思想,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在其法条中无需再赘述其指导思想,因此在修正时删去了对指导思想的规定。这一修正弱化了法律的政治意识形态。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很多方面都尽量弱化了政治等意识形态的影响,但是由于立法语篇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也就决定了它在社会中的特殊权力性和对待各阶级的不平等性。立法语篇的参加者应为制定法律人员、司法人员、受法律保护对象和违法者等,这些人员所拥有的法律权力是不平等的。制定法律语篇者代表国家,拥有最高权力;司法人员和执行法律者,拥有执行权力;受法律保护的对象处于不执法或知法不详、不知法的状况中,权力较弱;权力最弱的是违法者,通常被削弱或被剥夺其合法权益(杨敏,2004)。Gibbons则认为在法律面前,非法律人员几乎处于“无权”(disempowered)的弱势状态(Gibbons,1994)。比较下例中对被告人和证人、鉴定人发问时使用的不同动词。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1996年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1996年刑事诉讼法)
  此处不同动词的使用属于语篇中显性的意识形态意义的体现。“讯问”与“询问”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内涵意义有一定的差别。“讯问”有“审讯、审问”之意,具有强制性,而“询问”意为“征求意见,打听”,不带有强制性。对刑事诉讼案件中的被告人发问使用“讯问”一词,而对证人、鉴定人使用“询问”一词正是法律权力不平等的体现。
  
  结语
  
  立法语篇的权力选择语言来体现,其权力和语言是一种互动的关系。法律随着社会的进步而渐渐被完善,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较之前有了很大的改进,本文借助CDA这一新兴的语言学分析方法对比分析了两个时期法条的一些内容。本文研究表明,从CDA的角度对立法语篇进行分析,可以为立法语篇的语言组织及如何有效反映立法机关的意识形态等问题提供语言学方面的理论基础,并为规范及完善诉讼法规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参考文献:
  [1]Fairclough,N. Language and Power[M]. London:Longman,1989.
  [2]Fairclough,N. Discourse and Social Change[M]. Cambridge:Polity Press,1992.
  [3]Fairclough,N. Critical Discourse Analysis:The Critical Study of Language[M]. London/New York:Longman,1995.
  [4]Fowler,R.;Hodge,B.;Kress,G. and Trew,T. Language and Control[M]. London:Routledge and Kegan Paul,1979.
  [5]Gibbons,J. Language Constructing Law. In Language and the Law. ed. by John Gibbons,London:Longman,1994.
  [6]Halliday,M.A.K. An Introduction to Functional Grammar [M]. London:Edward Arnold,1985.
  [7]丁建新,廖益清.批评话语分析述评[J].当代语言学,2001,(4).
  [8]胡壮麟.语言学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9]潘庆云.跨世纪的中国法律语言学[M].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7.
  [10]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比较法考察[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
  [11]闻兴媛.公安新闻法律意识的批评性分析[J].科教文汇,2007,(2).
  [12]辛斌.语言、权力与意识形态:批评语言学[J].现代外语,1996,(1).
  [13]辛斌.英语语篇的批评性分析刍议[J].四川外国语学院学报,1997,(4).
  [14]杨敏.法律语篇权力意志剖析[J].外语与外语教学,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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