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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南京劳动争议案的再采访 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发布时间:2019-04-07 04:32:42 影响了:

  1991年底,南京塑料十四厂辞退青年女工张志萍被劳动仲裁部门否决,厂领导愤而辞职从而引发一场观念撞击(详见本刊今年第2期《一场争议激烈的劳动仲裁案》)。虽然该案已于当年底诉诸法律,然纷争并未因等待法院判决而平息,反而日趋复杂起来,引起上上下下的普遍关注。一起普通劳动争议之所以沸沸扬扬成为轰动社会的热点问题,在于它突出地暴露了企业在运行机制转换过程中各种深层矛盾之间的碰撞。时光飞逝,这场纷争在怎样演化?最终是何结局?各界如何评说?人们应该从中吸取什么?
  新闻媒体高度关注影响波及海外。领导部门紧急协调“建议”法院抓紧处理。双方寻求高层支持“官司”打到北京
  1991年底,争论的焦点与核心已从张志萍该不该被辞退上升到如何落实企业用工自主权、企业深化改革要不要依法办事以及改革如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不仅企业内部两种意见尖锐对立(该厂工会主席赵化宇因与厂长意见相悖被罢免职务),而且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工会、南京市以及社会有关方面都卷入矛盾旋涡。12月8日,南京市委书记顾浩批示,要求“各有关方面一律停止争议,顾全大局,决不允许扩大事态。”然而,争议已经社会化,从而引起更多新闻媒体的关注,有关这场事件与争议的消息迅速扩散到全国。1992年初,一家海外报纸以《南京一企业辞退工人惹风波,厂长权力受到考验》为题,对这场纠纷作了介绍,使十四厂事件在海外曝光。美国华盛顿邮报记者为此专程赶赴南京住下,静待最后裁决。
  南京市委专门召集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十四厂问题,拟定几条意见和建议:一、南京塑料十四厂发生的事情,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深化内部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这件事各级领导、新闻单位和社会各方面都很关注,如何妥善处理已超出了其本身的意义。希望各级党政组织和各有关部门,今后在协调和处理此类问题时,总的原则一是要有利于改革的深化,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二是要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有关的制度和规定,积极稳妥地做好工作,正确处理各种矛盾。二、南京塑料十四厂辞退违纪职工张志萍的决定符合《企业法》和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规定,虽然劳动仲裁部门指出了工厂存在的程序和工作上的一些问题,但对于张志萍及家人在工厂4天4夜影响生产这一突发情况,工厂这样的处理是正确的,不宜过份苛求。现此案已由白下区法院审理,建议法院按上述精神依法抓紧处理……
  春花江南的3月,北京乍暖还寒。争议双方的进京人员分别向劳动部和轻工业部领导汇报了情况。劳动部阮崇武部长指出:既然这个案子已告到法院,就应按法律办事,不能谁闹就听谁的。作为政府不能干扰司法独立办案。厂长带头罢工是违法的,这种做法本身就是给法院施加压力,不能支持,不能一闹就支持,这和支持改革是两码事。朱家祯副部长也指出:企业深化改革,所有的手段都应在法制的轨道上进行,都要做到依法办事。轻工业部副部长徐荣凯听完汇报后说,依我看,不要说张志萍闹了4天4夜,即使是一天一夜,是半天,也不行,也要严肃处理。至于工厂在处理张志萍问题时某些环节上是不是还可以更细些,那只是个方法问题,是次要的。首先,原则问题要搞清楚。在改革中,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完全必要的。但大前提是保护工人整体的合法权益。对少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人严肃处理,正是维护了工人阶级的整体利益,就是最大的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他说:我希望很快把这件事处理结束。早处理,早主动。若再拖延,到那时,也许就被动了。
  法院公开审理张志萍案双方对簿公堂辩论激烈。局长派人携款探望病中女工两方均有调解愿望
  4月21日,白下区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南京塑料十四厂辞退女工张志萍一案。法庭调查围绕认定原告十四厂辞退张志萍5条理由的准确性展开。原、被告双方均向法庭出示了自认为充分的论据并展开法庭辩论。原告方律师首先认为:“辞退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所适用的法律也是正确的,故该决定是有效的,理应得到维持。在谈到辞退程序问题时,他说:“就本案来看,由于这是一起发生在特困企业正处在生产自救阶段的突发性事件,本身就具有特殊性,因此,我们考虑问题也就有必要把对原告方作出的‘辞退决定’是否正确放在特困企业以改革求生存这个特定的时空环境里来考察,而不应过份苛求地强调一般性的辞退程序。”他说:“我们总不能要求我们企业领导都能像曲啸同志那样会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吧?事实上,政治思想工作并非是万能的,对有些故意制造事端,总希望躺在‘铁饭碗’上的‘啃将’‘闹将’‘泡将’‘混将’,就必须要给予劳动纪律的约束,就必须要确实保障企业真正拥有《企业法》所赋予的辞退违纪职工的合法权力。尤其是在当前深化企业改革的过程中,就更需要认真做好转换机制的配套工作,从而使企业在管理体制、经营方法、分配制度、用工制度上能够逐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切实增强企业的活力。”他恳请法庭“能充分考虑到此次所发生的违纪事实具有突发性,并且持续时间长、危害严重的特点,对本案作出公正的令人信服的判决。”
  被告方律师首先请求法庭对本案的有关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核实。他们认为原告处理张志萍所认定的主要错误严重失实,同时认定原告在适用法律上也是不当的,程序上也违反了南京市的有关法规。被告方律师指出:原告及原告代理人一再把不公正地辞退张志萍和深化企业内部改革联系起来,这个观点具有极大的欺骗性。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完善和加强厂长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三者缺一不可。十四厂的“改革”不在这三方面下功夫,而一味违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对工人实行管、卡、压,人为地把工人推向改革的对立面,这是大方向搞错了。改革必须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轨道上运行。在张志萍一案中,工厂依法办事了吗?没有。他们违背实事求是的原则,且程序不合法。十四厂是个特困企业,“重症尚须用重药”。但是,特困就能脱离现行法律法规随意胡来吗?企业依法辞退违纪职工完全应该,但必须事实准确,理由正当,程序合法。我们毕竟是社会主义国家,工人的劳动权利是受到包括宪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保护的,厂长的用人权也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受到法律的制约。被告方律师最后说:“原告认定张志萍的错误事实严重失实,且适用法律不当。因此,我们要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恢复张志萍的劳动权利。”8小时的公开审理吸引了200多旁听者。法庭最后决定对此案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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