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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充条款|二手房买卖合同

发布时间:2019-07-16 20:59:22 影响了:

补充条款

根据本合同第十一条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补充条款:

1、 甲方已经支付给该房地产发展商或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相关部门的维修基金(若

有)、 管理费押金(若有)、电话初装费(若有)、煤气初装费(若有)、有线电视申请费(若有)等已包含在房地产转让价款内,上述费用双方不再另行结算;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十五日内将该房地产转让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并在本交易完成当日或双方另行商定的其他时间与乙方办理上述事宜之户名变更手续,但以上各项的更名费用由乙方承担。

2、 该房地产内的附属设施、设备及室内装饰的价格均已包含在房价款内,并随该房

地产交付同时一并转让乙方。

3、 甲方承诺于签订本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原有

户口(若有)的迁出手续。若甲方未按时申请办理原有户口(若有)迁出手续,或在签订本合同后十八个工作日内原有户口(若有)未能迁出,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当按照该房地产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赔偿金,直至原有户口(若有)迁出时止。

4、 甲、乙双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各自承担本次交易所产生

的税、费。【买卖合同如需公证,公证费用由引发公证的原因方承担,借款抵押合同如需公证,公证费用由乙方承担,转按揭协议如需公证,公证费用由乙方承担。转按揭所涉及的担保费由乙方承担。乙方申请贷款的保险费,房地产评估费等由乙方承担。因甲方提前偿还尚欠抵押权人的贷款余额而产生的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等(若有)由甲方承担。】

5、 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各自及时提供办理贷款所需的材料(若需)、

本次交易所需的书面材料和相关证明,并及时支付各项应付之税、费。若因任何一方书面材料、相关证明不齐或税费不足导致双方无法办理产权转让等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手续,则该过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6、 在本次交易履行过程中,甲方应自行出具或委托税务机关出具全额房价款发票给

乙方,并由甲方承担因此而涉及的费用。

7、 若甲方已经在该房地产之产权证书上设定密码,且甲方或甲方的代理人在本次交

易产权过户时输入的密码错误或者遗忘该密码,导致本次交易延迟履行或无法履行的,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8、 若因有关行政机关执行境外人购房相关政策或法规,而导致本次交易无法按约定

履行的,则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需书面通知另一方及居间方,本合同解除后,甲方已收取的钱款应当返还乙方,乙方已接收的房屋应当返还甲方,除此外,甲、乙双方互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9、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乙方依据上海市限售政策,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自身

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住房情况并确认购房资格。

在乙方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的情况下,由于政策执行细则变化等因素,导致房地

产管理部门确认乙方不具有购房资格,则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于得知乙方不具有购房资格之日起 日内返还乙方已支付给甲方的所有购房款项,否则除应返还给乙方的款项外,还应支付乙方未返还款项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若该款项保管在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则甲方授权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代为返还该笔款项。

如乙方提供的申报材料不实,最终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乙方真实情况确认其不具

有购房资格,则双方可解除合同,但乙方须依合同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0、 本合同正文内容与补充条款、付款协议不一致的,应当以补充条款、付款协议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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