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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监管局【CAFTA框架下区域性金融监管合作的背景、进程与发展趋势】

发布时间:2019-04-01 04:05:12 影响了:

  摘 要:1998年以来,连续发生的几次金融危机对中国和东盟均带来了程度不同的冲击,加强金融监管合作的意愿也越来越迫切。CAFTA框架下区域性金融监管合作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建立了东盟监督机制和危机救助机制。为了进一步推进区域性金融监管合作,借鉴欧盟金融监管合作的经验,CAFTA框架下区域金融监管合作要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确立近期、中期和远期目标。近期目标就是要开展多层次双边合作、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加强培训合作,中期目标就是要形成制度化、常态化的监管合作机制,远期目标就是要建立健全区域金融监管合作框架。
  关键词:CAFTA框架;金融监管;金融合作;救助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2)04-0126-04
  自1998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以来,东南亚国家意识到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合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采取切实措施加强金融监管合作。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大潮中,中国—东盟加强合作的愿望也愈来愈迫切。特别是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经济、贸易、投资等领域合作的深化,加强金融监管合作的意识也不断地增强。尤其是2007年以来,发端于美国的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不仅发达经济体受到重创,发展中经济体也遭殃。2010年由于越南盾的大幅贬值,引发了越南金融危机,并对周边邻邦产生了冲击。为抗击金融危机,防范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安全,加强金融监管合作,就成为中国—东盟区域合作的题中应有之义。
  一、CAFTA框架下区域性金融监管合作的背景分析
  发端于1998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不仅影响了整个东南亚经济体,而且波及到了东亚地区,日本、韩国等国首当其冲地受到了冲击,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日本、韩国等国采取以邻为壑的政策措施,纷纷宣布本国货币贬值,只顾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使东南亚经济一度陷入困境。面对这场突如其来的金融危机,中国政府没有袖手旁观,更没有隔岸观火,不仅表现出了负责任大国的风范,更表现出了中国政府加强区域合作的愿望和诚意。为了帮助东南亚国家摆脱危机,尽快实现经济复苏,中国政府坚持人民币不贬值,并对东南亚国家提供财政金融支持,帮助东南亚国家迅速从危机的困境中走出来。由于中国政府的积极帮助,东南亚国家很快就摆脱了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经历这场金融危机之后,东南亚国家加强区域合作的意识得到了进一步的增强。在时任中国国务院总理的朱镕基同志倡议下,建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就成为双方的共识,并得到了东盟国家的积极响应。2002年,双方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标志着中国—东盟经贸合作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之后不久,双方便陆续签署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货物贸易协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议》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的签订,标志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成。2007年东盟十国领导人在新加坡举行的第13届首脑会议上签署了《东盟宪章》,《东盟宪章》成为了东盟迈向更深层次一体化的新引擎。随着中国—东盟经贸关系发展,金融合作也日益得到了加强和深化。2008年,一场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来势之猛,冲击之大,始料未及,发达经济体至今未从金融危机的阴影中走出来,东南亚经济也受到了冲击。中国经济虽受到了影响,但仍然保持了平稳较快发展的良好势头,对于推动世界经济复苏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2011年,在广西南宁举行的第3届中国—东盟金融合作与发展领袖论坛,备受各方关注,与会金融官员、金融机构领袖、专家学者均发出携手合作的强烈呼声,强烈要求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合作。第3届中国—东盟金融合作与发展领袖论坛的举办,标志着中国—东盟金融监管合作迈向了新的历史阶段。
  二、CAFTA框架下区域性金融监管合作的进程
  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和冲击,使东盟各个国家不仅重视加强金融监管工作,而且非常重视加强金融监管合作。东盟国家在经历了多次金融危机的冲击之后,也倍加重视加强金融监管合作,采取切实措施,并付诸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东盟监督机制的建立
  东盟监督机制是东盟地区加强合作防范危机的重要制度安排和政策创新。东盟监督机制的建立,有利于更好地协助东盟成员国发现潜在的危机并采取相应措施;有利于评估东盟成员国可能导致金融动荡和危机的各种弱点,对薄弱部门进行审查,改善东盟成员国的同行监督环境;有利于监督成员国金融部门的能力建设;有利于实现信息共享。2000年5月,“10+3”监督进程第一次同行会议召开,与会者一致同意加强政策对话和区域合作,包括对资本流动监管,建立自助和支持机制,促进国际金融改革等。这意味着原来仅适用于东盟成员国之间的东盟监督机制在“10+3”框架内得到了认可和发展,开始适用于“10+3”范围内。2001年5月举行的“10+3”财长会议进一步肯定了建立东亚“10+3”早期预警系统方向,这一系统的建立为有效防范未来金融危机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中国—东盟加强金融监管合作提供了实践依据。
  (二)危机救助机制的建立
  1. 货币互换机制的建立。货币互换机制是指交易主体在期初交换等额不同币值的本金、在期末再换回本金并支付利息,目的是相互利用比较优势,实现多元化融资,降低融资成本,控制汇率风险,改善财务结构。中国—东盟货币互换机制建立于2000年,2000年5月,在“10+3”财长会议上达成的《清迈倡议》,将东盟内部原有的货币互换机制扩展到中、日、韩三国,在“10+3”之间逐步建立双边货币互换网络,以便在有关国家出现短期资金困难时进行援助。2006年5月,“10+3”财长会议明确提出要将《清迈倡议》多边化或启动“后清迈倡议”合作框架作为进一步努力的方向。2008年,与会财长同意,至少出资800亿美元来落实《清迈倡议》框架下的多边机制,其中,中日韩3国分担80%,余下20%由东盟国家负担[1]。清迈货币互换机制是区域性金融结构中“最后贷款人”雏形,对防御区域金融危机有着重大意义。货币互换机制的实施,比较有效地应对了流动性不足,尤其是应对美元贬值带来的汇率风险,更好地维护双方的经济利益。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中国—东盟加强了货币互换合作,中国与东盟一些国家签署了双边货币互换协议。2009年2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与马来西亚国民银行签署了互换金额为800亿元人民币/400亿元林吉特的双边货币互换协议;2009年3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与印度尼西亚银行签署了互换金额为1000亿元人民币/175万亿元印尼卢比的货币互换协议;2010年7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与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签署了规模为1500亿元人民币/300亿新加坡元的货币互换协议;2011年,中泰两国在曼谷签署互换金额为70亿元人民币的货币互换机制协议[2],等等。货币互换机制的建立,不仅有助于解决有关国家的贸易融资问题,也有助于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促进金融监管合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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