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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盲 [高举法律武器的法盲]

发布时间:2019-06-23 04:19:59 影响了:

  新年伊始,南京有家长意外收到幼儿园发来的“个人委托书”,主要内容是,家长委托园方接送孩子的,如发生意外;事故,与园方无关。此事引起了热议,有评论认为,我们正处于一个人人言必称法但却多数人普遍缺乏法律常识的艰难时期,“个人委托书”这类徒有法律形式的合同,常常蒙蔽我们的眼睛。因为合同的内容是违法的。《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2月10日《成都商报》)。
  由此联想到去年的湖南凤凰烈女跳楼事件,受害少女阿红家属开始坚决不同意将尸体火化,希望通过尸检揭出官员威逼阿红的事实真相。但政府部门一再催促,县维稳办田姓负责人说:“你们不同意的话,我们将严格按法律程序,强行火化。”县政法委、公安局领导都说过同样的话。死者家属以为真有这么一条法律,尽管极不情愿,可“胳膊拧不过大腿”,还是火化了。事后才知道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
  这两件事有同有异。相同的是本该承担责任的一方,高举根本不存在的法律向另一方施压,强制另一方就范,剥夺另一方的权益。不同的是,强制方一个是幼儿园,一个是政府。幼儿园的阿姨可能真不懂法,而政法委、公安局、维稳办的官员则不可能不懂法。换言之,幼儿园的阿姨是“真法盲”,公安政法部门的官员是“假法盲”。
  无论真假法盲,共同特点是,他们作为“强势方”,任意猥亵、扭曲法律,打着法律旗帜反法律。他们将“自己制定”的法律作护身符,让自己万责皆免,压迫弱势方忍气吞声。如此这般,法律这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公器”,便成了强者维护自身利益的私器。
  比较起来,“假法盲”比“真法盲”更可怕。“假法盲”位置高,坐在那高高在上的党政机关大楼里,与幼儿园阿姨根本不在一个档次;“假法盲”权力大,“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幼儿园领导的权力与之不可同日而语;“假法盲”危害性大,其对党和政府威信的损害,对法制建设的损伤是全局性的,而幼儿园法盲的危害性小得多。
  不比不知道,一比吓一跳:最大、最可怕的法盲在官场。放眼看去,官场法盲比比皆是。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政府在对一处生态大棚项目进行强拆时,虚构莫须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五条”,出具的《强制拆除决定书》依据的竟然是两条不存在的法律,被称为“史上最牛政府公文”(《杂文选刊》2012年第2期)。
  自己不学法、不守法,还伪造法律要求别人遵守子虚乌有之法,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是对法律的**,也是“假法盲”对现代法制社会的公然挑战。
  那么,官员法盲是不是都是“假”的?实事求是地说,既有假的又有真的,不少官员甚至高级别官员都是真法盲。
  贵州省委原书记刘方仁坦承:“原来作为省委书记,以为什么都懂,经过庭审才发现,自己其实是个法盲。”有人质疑,一个不懂法的省委书记,怎么去领导全省的法制建设,推进民主政治?又如何要求政府依法行政?又怎么自觉地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和诉求?
  龙帅霖先生说得好,舌尖下的古城墙,是情感;公章下的古城墙,是权力;推土机下的古城墙,是欲望;法制下的古城墙,是未来。诚如夯土筑墙,最终所有浮土夯就的墙体应是法制之墙。在法律的框架下,政府、企业、市民没有一个输家。
  现在的问题在于,很多官场真假法盲都在夯筑保护私利的法制之墙,造成了许多“贼喊捉贼”的社会乱象。由此观之,我们离真正的法制社会还有很大距离,高举法律武器的法盲还有很大生存发展空间。
  尤其需要高度重视的是。法盲们举起的法律武器是“假”的,但效果是“真”的,很管用且具有普遍性。这是弱势方的无奈,也是法律的悲哀,更是国家的悲剧。
  【侯晓强/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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