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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间资金拆借涉及的税收问题】 收购企业涉及税收

发布时间:2019-01-29 03:53:25 影响了: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筹资方式越来越多,企业之间资金拆借成为目前中小企业资金筹措的重要渠道,但企业之间在进行资金拆借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所涉及的税收问题,以免给纳税工作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关键词:资金 拆借 涉税
  
  一、非关联企业间资金拆借涉税问题
   1、非关联企业间有偿拆借资金涉税的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则进一步解释:“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前款所提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很显然,纳税人将资金有偿借与他人使用,满足《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缴纳营业税。
   2、非关联企业间有偿拆借资金涉税的特别处理
  (1)集团公司统贷统还业务涉税情况
  所谓统借统还指主管部门或所在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并统一归还,此为统借统还。对于此类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的营业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作了特别规定。即,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统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但需要强调的是: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金融机构的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征收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2)企业以资金投资收取固定收益的营业税问题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以资金进行投资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课税范围,不用计算缴纳营业税。但对于签订补充合同,约定出资人按照资金金额和约定的固定利率取得收益的投资行为,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当作为有偿提供资金,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非关联企业间无偿拆借资金涉税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明确地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但是该条款并不能成为对纳税人无偿借贷资金进行纳税调整的依据,因为适用该条款具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相关的营业税应税行为必须“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众所周知,价格的存在是以有偿为基础和前提的,相反,如果没有价格,则可以将相关的行为视为无偿。因此,该条款的适用仍然是以有偿为前提的,所以,企业将资金无偿借与非关联企业使用的,不用缴纳营业税,因为其中不具备“有偿”的条件。
  
  二、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涉税问题
  1、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营业税问题
  除了符合统借统贷的关联企业间资金拆借行为外,其他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行为必须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调整,并计算缴纳营业税。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按照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2、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涉及所得税问题
  就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涉及所得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里所提的“规定标准”,财税[2008]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给予了详细的规定,即: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①金融企业,为5:1;
  ②其他企业,为2:1。
  超出以上比例标准,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当然,企业于以上比例范围内的利息支出要同时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即: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另外,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国税函[2009]312号文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拆借款项列支利息其他规定
  企业向除关联企业或个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 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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