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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女性如何维权】职场女性

发布时间:2019-03-29 03:44:04 影响了:

  因隐婚被解聘获补偿金   经过层层筛选,刚毕业的李小姐幸运地被某公司录用。为了得到这份工作,本已结婚的李小姐在入职登记表的“婚姻状况”一栏填写了“未婚”。2010年7月,李小姐入职当日签订期限两年的劳动合同,并在公司担任人事经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聘用员工如有虚假陈述,一经发现,公司与其劳动关系即行解除,且公司无须支付补偿金。不久,公司就发现李小姐已经结婚的事实,于是向李小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李小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因非法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小姐作为劳动者,在入职时提供关于婚姻状况的虚假陈述,确实违反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但是婚姻状况并非担任职务所必须,李小姐的该项虚假陈述不能够构成**行为;而该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其解除劳动关系于法无据。最后,法院支持李小姐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说,近年来大学生找工作越来越难,尤其是女大学生。用人单位往往会设立苛刻的招聘条件。除非用人单位对职位有明确要求并且在招聘前公示,否则法律禁止用人单位以性别、婚姻状况等原因拒绝录用女性员工。如果员工是因为上述原因而作出虚假陈述,也不构成**,用人单位无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即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受骚扰而辞职也获补偿
  2010年1月,王女士来到北京某外企工作,双方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10月,王女士因不堪忍受上司的骚扰,提出辞职。办完相关手续后,王女士感觉不能忍气吞声,一定要为自己讨个说法,便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10000元。
  在审理过程中,王女士提供电话录音及手机短信等证据,证明原上司对她进行过语言上的骚扰。经过核实,电话录音及短信记录均显示与王女士往来的人确系王女士原来供职公司的主管。最后,法院认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导致王女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判决该外企支付王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0000元。
  法官说,面对职场中存在的性骚扰,多数女职工会选择沉默,少数维权的女职工,也多因证据欠缺而无法获得胜诉判决。考虑到职场性骚扰的证据较难取得,且大多数为间接证据,因此,在证明性骚扰成立的证据上,司法机构会从宽认定。比如,偷拍的录像证据,只要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应认定其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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