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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研究 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

发布时间:2019-04-16 05:03:12 影响了:

  摘 要:行业协会作为经济法的新主体,在维护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行业协会的市场行为是一把“双刃剑”,其在规范行业竞争的同时,也可能被利用来作为限制竞争的工具,扰乱经济秩序。我国的反垄断法虽然已经对行业协会的垄断行为作了较严厉的规制,但是,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本文选择了行业协会的反垄断规制问题作为选题,希望能对行业协会在我国的规范化运作起到一点作用。
  关键词:行业协会 限制竞争行为 反垄断法 法律规制
  1.行业协会及其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1.1行业协会
  1.1.1行业协会的产生,发展及现状
  在我国,行业协会是由古代各种行会组织逐渐演变发展而成的。大约在公元前770年——公元前476年春秋时期,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产生了最早的行会组织——“肆”。到了汉代,“肆”又被称之为“行列”或“市列”,到了唐代才正式被称为“行”,到了明清时期,又被称为“公所”或者“会馆”。11840年以后,随着外国列强对中国侵略的逐渐升级,在我国延续了几千年的传统经济受到了严重的冲击,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方式随着外国资本的大量涌入在中国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因此催生了现代意义上的行业协会在我国的发展。
  在国外,现代意义上的行业协会来源于欧洲中世纪的行会制度。在当时的欧洲大陆,广大的商人为了不受当时的封建主的压榨,而自发组成了各种团体,目的是以集体的力量迫使封建主做出一定的让步,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于是,各种行会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地遍布当时几乎整个欧洲大陆。一个小的城市有几十个行会,一个大的城市有上百个甚至几百个行会,都是极普遍的事。2
  那时行会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加强本行会组织成员的团结来对抗来自外部的竞争,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本行会的利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行会在欧洲大陆很多国家都得到了飞快地发展。尤其是在城市里,几乎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的行会组织,到了14世纪,行会不但在经济领域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甚至在政治和社会领域也有着很大的影响。到了18世纪,随着资产阶级逐渐掌握了国家政权,由于其崇尚自由竞争的资产阶级经济方式与传统的封建行会组织的保守性和排他性的经济方式越来越格格不入,结果导致封建行会组织逐渐退出历史舞台,最终被现代形式的行业协会所代替。
  1.1.2行业协会的概念及其特征
  ①行业协会的概念。
  关于行业协会(trade association or industrial association)的概念,世界各国的学者对其的表述不一。美国对行业协会的概念表述如下“协会是同类商品的售卖者为维护共同利益而建立的联合机构,主要宗旨是为组织成员服务。协会成员保持各自独立的法人身份,入会退会自由,甚至交纳会费也不能强迫。”3英国对行业协会的概念定义为:“行业协会是由独立的经营单位组成,保护和增进全体成员既定利益的非盈利性组织。”日本法学界认为:“行业协会是指以增进共同利益为主要目的而组成的事业者的联合体。”德国对行业协会的定义是:“行业协会是企业自由参加的注册团体,代表各个不同的产业的利益。”尽管国外学者对行业协会概念的表述有很多种,但就其实质内涵而言并没有大的差别,在本文中,行业协会的概念表述为:行业协会是由单一行业的竞争者所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其目的在于促进和提高该行业中的产品销售并在雇佣方面提供多边形援助服务。
  ②从上述定义中,我们可以得出行业协会有以下特征:
  a.经营的非盈利性。非盈利性即是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其成立和运作的目的在于为其成员提供一些公共性的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值得指出的是,行业协会的非盈利性并不意味着行业协会其活动并不产生收入。实际上,行业协会的很多活动是会产生利润的,但是,法律非盈利性的规定则要求行业协会不得将其利润进行分配,即所谓的分配限制条款(the articles of distributional constraints),也正是因为行业协会的非盈利性特征,因此世界上很多国家的税收法律都对行业协会的收入大多有税收优惠的规定。4
  b.功能的中介性。中介性是指行业协会在政府和企业之间架起了一座联结的桥梁,在一定程度上起着促进和保障政府和企业间相互沟通的功能。正是行业协会的这种中介性功能,故行业协会从其本质上讲应属于非政府组织。5值得指出的是,在我国,中介组织的内涵并不统一:一类是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盈利性实体,另一类是指行业协会等非营利性组织。虽然这两类组织都被称之为中介组织,但两者的本质属性却大不相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主要是在其业务流程层面体现中介性,而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则更多的是从国家与企业关系的角度来体现其功能。
  c.目的的保护性。与政府的目的是在于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不同,行业协会的目的是促进本行业的集体利益的最大化。黑格尔在其论著《法哲学原理》中明确指出:“同业公会的普遍目的是完全具体的,其所具有的范围不超过产业和它独特的业务和利益所含有的目的。”6因此,行业协会代表了其所属整个行业的共同利益,保护和发展其共同利益是行业协会的首要目的。所以,在市场实践中,几乎所有的行业协会都在其章程中宣示其宗旨在于促进本行业协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如美国钢铁和煤机构的前身的行业协会在1833年便在其成立宗旨中明确表示:“采取一切适当的方法发展本行业及其所有分支的利益。”以及1876年成立的美国银行家协会声称其组织目的在于“促进银行和银行机构的普遍福利》”。7
  d.成员具有单一性和竞争性。虽然行业协会依据其成员来源的不同可分为多种类型,如水平式行业协会及垂直式等。但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其成员都与某种产品有关,而且彼此之间具有程度不一的竞争关系。由于行业协会成员之间彼此竞争,因而我们对行业协会进行研究时,一方面要考虑集团行动理论的诸多问题,如“囚徒困境”等,另一方面也要研究因兴趣,智力等目的而成立的协会在性质上的差异。如音乐协会,旅游协会,暴走协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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