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述职报告 > 浅议口供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浅议口供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发布时间:2019-01-28 04:12:08 影响了:

  摘要:口供在司法实践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在保障人权成为当下呼声最高的情势下,如何获取口供,而又不损害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成为法学界关注的焦点。文章从口供的界定、非法口供的排除、口供补强规则、沉默权设定等方面就完善口供制度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口供 刑事诉讼 完善 沉默权
  
  一、引言
  口供,是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独立证据形式。历史上,口供曾被奉为“证据之王”;现实中,口供在司法实践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在保障人权成为当下呼声最高的情势下,如何获取口供,而又不损害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成为法学界关注的焦点。
  二、口供的界定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上,通说认为,口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口供的内容包括供述、辩解和攀供”一直是我国形势诉讼法学者的普遍共识。但是,从上述论述的口供与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和攀供的区别可以看出,口供的概念不能等同于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和攀供。对此,笔者认为,关于口供的理解,应当以司法实践中的通用语义为准,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只有如此,才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口供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司法中的口供,应当等同于西方国家的“自白”。
  三、非法口供的排除
  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依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等权利,规定了禁止非法取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也进行了规定,但是对于非法证据能否在程序法上加以排除,否定其证据资格,《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做明确规定,相反该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目前只有一些司法解释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做了初步规定,而对于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的另纳与否则未作任何规定。
  我国应当通过立法明文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人民检查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退回补充侦查。
  四、确立口供补强规则
  口供补强规则,也称自白补足原则,指的是被告人的口供不得成为有罪判决的唯一依据,必须经由其他证据对口供进行补强后,法官才能作出有罪判决。这是因为在某些场合即使是合法取得的口供也可能有虚伪性,如替罪的场合和包庇他人的场合,以隐藏别的犯罪为目的的场合等,因此检验口供的真实性也就成为必要,要求有补充强化证据。口供补强规则作为近现代证据法上的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为世界上诸多国家所肯定和遵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也规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一规定要求对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以其它证据作补强证明,从而确认了口供的补强规则。由于该条规定过于原则,实践中容易出现分歧。
  五、规定沉默权
  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享有的可以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而不自证其罪的权利。沉默权是经过长期的历史衍生而来的当代刑事诉讼中的一项最为重要的权利法则。随着国际人权运动的发展,各国文化的交流与合作,沉默权被一系列国际性法律文件确认。尤其是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1985年11月29日《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明确提出,任何被刑事指控者享有“不得强破自证其罪或供认罪行”的最低限度保障。沉默权成为一项国际司法标准,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却并未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20世纪90年代初,在79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我国法学界和司法界就对我国应否引进沉默权进行了讨论。但是,96年刑事诉讼法采纳了否定说,没有建立这一制度,相反还在刑事诉讼法第93条明确规定了被追诉者的“如实陈述”的义务。1998年10月5日,我国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沉默权问题再次受到法学界和相关部门的极大关注。到目前为止,就应否引进沉默权的问题,分歧还很大。但是,笔者主张,我国应该尽快建立沉默权制度。
  我国应尽快建立沉默权制度。首先设立沉默权是中国融入国际社会,享有国际权利,承担国际义务的需要;其次,沉默权有助于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抑制传统诉讼模式弊端,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再次,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民的权利意识增强,为沉默权的确立奠定了基础。另外,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程序和权利保障意识增强,为沉默权的推行提供了条件。据孙长永博士对警察和检察人员关于沉默权的调查,他们的程序意识和权利观念显著增强。新法颁行以来,司法人员对口供的依赖性明显减弱,转向物证和人证的收集;最后,设立沉默权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协调中国大陆地区刑事法律与港澳地区有关法律法规的需要。
  在我国确立沉默权,需要采取一系列配套措施:首先,是保障沉默权实现的措施。譬如,告知制度,讯问时律师在场权,限制侦查机关控制犯罪嫌疑人人身的时间,限制讯问方法和时间,讯问时的录音录象制度,侦查机关与羁押机关分开,确立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等等;其次,应加强技术侦查手段和特殊侦查手段的运用;第三,应当完善证据规则;第四,完善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规范,使认罪被告人能得到好处;第五,应当转变侦查观念和侦查模式,从依赖口供、从供到证的破案模式转变为主要依靠其他证据,由其他证据破获案件的模式。为此,侦查人员不仅要树立人权保障意识,还要提高自身素质,尤其是提高在不依赖口供的情况下侦破案件的能力。
  六、结语
  口供无论在何种刑事诉讼和证据制度下都是对证明案件具有重要作用的一种证据形式,口供具有真实性和虚伪同存的特点,我们要正确掌握口供的内容和审查方法,完善口供证据的效力制定规则,主要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采取以下立场:合理界定口供,口供只包括供述;应当合法取证,对非法口供应当排除;不能轻信口供,确立口供补强规则;废除刑事诉讼法第93条关于如实供述义务的规定,确立沉默权制度。对切实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转变执法观念,规范办案行为,合法收集、审查证据,准确运用口供这一证据指控犯罪,防止错案的发生,保证司法公正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陈光中、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猜你想看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8 - 2022 版权所有 职场范文网

工业和信息化部 备案号:沪ICP备18009755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