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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安全保护中的知情权问题] 择业知情权赋予学生了解以下

发布时间:2019-02-04 03:57:45 影响了:

  学校安全保护,尤其是对在校学生的人身权保护一直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的话题。不同的相关主体都从自己的利益出发,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这也造成了在理论与实践、学术研究与利益权衡中的混乱局面。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似乎对这样的混乱认识“赋予”了法律层面的界定。但细分析之,这一部门规章仍然沿袭着“侵权――救济”这一旧的立法范式,着眼点依旧是“如何为学校免责”,而没有从如何切实防范在校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这一角度,建构“权利――侵权――救济”的新范式。在这里如果我们把救济也作为一种权利的话,那么对学校安全保护就成为这样一种链条,即“前面的权利随着特定的法律事实,特别是侵权行为以及违约行为的产生而转化为后面的权利”,”,也即转化成一种.“权利设定――权利保护”的范式。这种建构,在一定意义上说,不仅仅是范式上的改变,它由此而带来的是对学校安全保护问题在设问方式上的改变,即由 “这是不是学校应该承担责任的范围”转变成“是否赋予了学生应然的权利”和“这些权利的行使是否得到了保护”。 本文为全文原貌 未安装PDF浏览器用户请先下载安装 原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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