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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大学生伤害事故高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 事故等级分为哪4个等级

发布时间:2019-03-30 04:59:08 影响了:

  摘 要:学生伤害事故的损害赔偿一直是教育界关心的话题。笔者认为通过社会保险的方式,建立稳定可靠的救济渠道,势在必行。  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 侵权责任 赔偿  一、建立高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大多是建立学校事故保险制度,推行赔偿责任的社会化。比如德国和美国,国家强制性的将学校事故纳入法律规定之内,大中小学生以及幼儿园儿童都在事故保险之列,一旦发生人身伤害,即可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护;在日本,则是通过福利的方式解决类似问题,日本文部省专门建立了一个统一的非盈利性的官方组织——“学校健康会”,学生自动入会,缴纳一定金额的保险费,一旦出现学校事故,学校或教师负有赔偿责任时,即可要求学校健康会支付赔偿。实际上,在我国也有法律法规对适用保险制度分散学生伤害事故风险做出相关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生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但针对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学校仍处在学校责任险的保障范围之外。学校责任险之所以覆盖面比较窄,关键原因还是教育经费不足和学校风险防范意识不强。许多学校认为自己是财政拨款,发生意外有财政“垫底”,不需要商业保险;也有学校误认为自身责任风险已经通过学生意外伤害保险进行了转移,无需再投保学校责任险。此外,保险行业经营不规范、配套政策不到位等因素也是导致学校责任险覆盖率低的原因。虽然我国对学校实施责任保险做出了规定,但直到今天,仍未出台相关的保险办法或实施细则,学界对学校侵权责任保险的研究也已近空白。笔者认为,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教育实际,建立健全我国的学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从而有效维护受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是非常必要并且可行的。
  二、高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内容
  学校侵权责任险,是指学校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当学校因过错导致学生伤害事故时,由保险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直接向受害学生进行赔偿的商业保险。学校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将学校责任与损害赔偿分离,使学生和保险人之间建立了关于学校侵权损害赔偿的直接法律关系,学校不再与学生发生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这可以使学生能够迅速、可靠的获得因学校侵权所致的损害赔偿,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从而更好的消除受害方与学校的矛盾纠纷,维护学校的发展稳定。这也是该保险最根本的目的所在。
  学校侵权责任保险作为保险的一种,是学校侵权责任社会化的形式之一,由于学校侵权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与其他保险有着很大的不同。表面上看是学校为其侵权所致的学生人身损害投保,实际上却是学校为其侵权所致的学生人身损害事故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投保,投保的标的是法律上的赔偿责任。作为学校侵权责任保险,承保的是学校的侵权赔偿责任,只有在确认学校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下,才由保险人直接向受害学生进行理赔。也就是说,假若将所有的学校侵权行为都纳入责任保险范畴的情况下,保险人的赔付仍然是以学校的过错责任的存在为前提的,这是学校侵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至于学校无过错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等,可以通过学生平安保险等方式解决。
  三、高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投保方式
  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讲,推行强制性投保的条件还不算成熟,但笔者认为仍然应当强调政府引导投保的职责,积极为学校侵权责任保险的普及和发展创造条件。 至于学校侵权责任保险的保费应当由谁来承担?这是目前争议较大的一个话题。
  目前我国高等院校大致分为公办和民办两个类别。对于公办高校来说,其经费全部或大部分依靠国家财政拨款,国家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高等学校的法人资格,但由于其公益性的特点,没有法人所必须具备的独立的财产权,因而国家对公办高校实际上是承担无限责任。由此,既然是由国家最终承担公办高校的侵权赔偿责任,那么由其举办者,即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保费也是理所当然之计。当然由于各级政府的财政状况以及对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同,有可能导致投保不均衡或者投保不能的现象发生,因此通过国家财政拨款保证保费来源,或在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单列一笔作为学校侵权责任保险的专项经费,既可以避免学校侵权责任保险问题上的地区和学校差异,也是通过保险对一部分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有利于扶持贫困地区的教育发展,实现教育公平。对于民办高校而言,其举办者是投资人,由于其财产来源的非国有性,其自身对财产享有直接的支配、使用和处分权利,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由投资人承担保费是毋庸置疑的。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民办高校的管理者,为防止投资人为节省办学开支,规避投保或在此问题上弄虚作假,可以要求其在办学章程中明确规定保费的资金来源和数额等内容,同时加强对投保问题的监督,确保民办高校学生合法权益的实现。
  此外,对于学校侵权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可以通过保险双方约定的方式,可以将受害学生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合成一个限额,规定每个学生一次伤害可获得的赔偿最高额度,超出部分的索赔仍然由被保险人承担。同时,保险人还通常有免额的规定,以此减少保险风险,达到促使被保险人更谨慎的履行注意义务,防范事故发生的目的。
  作为转移风险和分担责任的有效机制,学校侵权责任保险对于化解学生伤害事故风险,强化教学安全管理,构建平安和谐校园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高校要充分认识学校侵权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努力推动学生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完善高校自我保护机制。
  参考文献:
  [1]方益权等:《校园侵权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2]谭小辉:“建立完善的理赔市场化新机制,有效破解校园事故处理之困境”,《教育与管理》,2005.8。
  [3]杜爱平:“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若干问题探析”,《法制与社会》,2010.1。
  作者简介:张欢(1982-),女,四川乐山人,硕士,重庆邮电大学助教,主要研究方向:大学生伤害事故侵权责任研究以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向。文铭(1981-),男,重庆人,硕士,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侵权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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