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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学生实习伤害事故的法律对策]

发布时间:2019-04-13 04:13:24 影响了:

  中图分类号:G718.5 文献标识码:A  一、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完善学院、企业、社会共同责任体系  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完善学校组织、企业扶持、社会参与的顶岗实习共同责任体系。为更好地解决校企在顶岗实习的衔接,提高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发挥政府在人才培养上的主导作用,扶持高职院校顶岗实习,可建立一种实习教育机制,用于调整、分配企业顶岗实习中的岗位、人员资源,建立共同责任体系,促进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目前,高等职业院校与很多机关、事业单位一样,或多或少地存在不规范临时用工现象,分配制度也不够完善,造成学生实习伤害事故频发,并出现解决难的现象。《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对高职院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包括:妥善处理过去存在的不规范劳动关系,规范劳动用工;依法规范和完善人事、分配等有关制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加强管理,使学院的劳动人事工作,特别是人员聘用方面的规章制度、合同文本符合法律要求。为此,要改变已形成惯例的一些做法,规范相关制度。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无论是社会各界企业还是行业,都要解决短期用工问题,要提高员工素质和建立稳定的人才队伍,这就必然会提高劳动合同交易成本和人才资源开发成本。为此,行业、企业需要取得新的突破,而高等职业院校推行“工学结合”,恰恰为企业决上述问题带来了突破机会。近几年,越来越多的企业主动要求与一些正规的高职院校就一些特定热门专业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
  与此同时,在管理职责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制定学校、企业、学生三方的职责和义务,明确顶岗实习工作管理、教育的要求。招聘企业技术员、管理人员带班(指导)管理,安排学生到指定实习岗位实习,检查指导安全和实习工作。企业方指定班级、车间管理人员对实习学生进行现场管理和技术指导。在考核方面,校企双方相互配合,主动适应对方需求,形成良好的契合,并形成制度的约束,由双方共同按商定的顶岗实习工作要求和目标共同考核等,保证顶岗实习的考核质量。在事故处置方面,双方对不安全、有危险的工作可以双方相互咨询,提出问题协商解决,对发生意外事故双方有救治协助,有双方制订的预案。在实习计划方面,双方共同制定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对于紧俏需求专业专项学习。在完成顶岗实习任务后,形成考核总结制度。学生和教师都要写出顶岗实习总结,并进行实习合格率和满意度测评,通过这些指标找出顶岗实习中的亮点,发现其中的问题,从而为制订下次实习计划提供依据。
  二、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是一整套系统化和规范化的现代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法。它尤为强调事故预防,即预先就已全面而系统地找出所有存在的危险和隐患,并采取对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消除或控制危险和隐患,使得生产和工作一直保持在相对安全状态。同时,它也强调以防万一,即对于可能会发生的事故,应事先做好应急准备,加强应急演练,以确保在未来事故发生时尽可能减少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1、学院加强顶岗实习安全教育与管理。在重视学生职业技能提升的同时,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纳入课程体系,制定严格的实践教学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对职业岗位应该具备的防火防毒防电等基本的安全知识、技能和急救能力严格训练。在组织顶岗实习过程中,对顶岗实习或多或少存在的危险(即可能会危害到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及财产安全的风险)要进行充分的预估,有条件的学校应进行定期的疏散、急救演练,要让学生在判断险情、事故程度的基础上,侧重学会各种逃生技能和施救本领。学院还要对企业、岗位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进行足够了解,引导实习生进行深入细致的讨论,让实习生养成安全生产意识。
  2、配合企业加强岗位、职业安全保护。向学生公开岗位特殊要求,进行专业培训和体检,认真确定实习学生体质是否能够适合岗位需要,加强安全警示及防范义务,努力提供足够的职业安全保护,使毕业生在充分了解岗位的情况下安全进行顶岗实习,避免造成人身伤害。建立顶岗实习信息反馈数据平台,及时更新实习任务进展情况,交换学院、企业、毕业生实习过程信息,真正做到过程管理没有盲区。
  3、政府安全生产监察部门要定期深入企业,了解企业生产条件和生产环境,定期向社会发布企业安全生产指数,建立相关档案和目录,加大处罚力度,督促企业加大技改,改善生产条件和生产环境。
  三、建立政府指导、学生优先、司法救助的人身伤害保障法律体系
  由于顶岗实习的性质所至,在校生在顶岗实习中受到伤害,如果按照当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所在企业并不是承担实习生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事实上也很少有实习企业为实习生承保工伤保险。对此,可采取以下措施:
  1、学院、企业和学生三者之间必须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约定意外伤害保险与损害赔偿。
  2、尽快修订法律,在修改《工伤保险条例》时,恢复原先《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中关于实习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实习生实习期间,因工作发生事故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应该从实习生和用人单位是否发生事实性的劳动关系来判断,实习生确已在企业的生产岗位或工作环节中,已成为用人单位用工的组成部分,为企业创造了经济和社会利益,就应认定为工伤。《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给予报酬就应认定有事实劳动关系。2007年《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在实习单位由于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参照条例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相关费用,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平均承担。
  3、用商业保险方式解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伤害事故的赔偿问题。本人认为,鉴于高职院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多发性和高风险性,高职院校有必要针对不同专业,在加强教育、管理与防范的同时,建立统筹兼顾、重点突出的学院与学生共同支付学生伤害事故保险费的制度,以转移院校的教育风险,保障学生的合法利益,走出高职院校所面临的学生伤害事故困境。
  4、建立学生伤害事故互助基金。顶岗实习学生是企业准员工,一般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受伤害无法按工伤保险条例来进行补偿。出于开展教学实践环节的需要,学院在学生实习期间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为了调动企业对学生顶岗实习的积极性和学院开展顶岗实习工作存在的困难,国家应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接收实习学生实习,制定相应条例来保障实习学生的各种权益,包括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保险、学习时间,学院、企业双方的职权,建立学生伤害事故互助基金等,解决学生实习的意外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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