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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在中国会计准则中的体现 cas是中国会计准则吗

发布时间:2019-04-16 04:43:43 影响了:

  【内容摘要】随着公允价值在国际会计准则中的逐步完善,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我国也在2006年2月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引入公允价值,本文从公允价值的内涵和公允价值在具体会计准则中的体现两方面来介绍公允价值在我国的引人情况,进一步加深对公允价值的理解。
  【关键词】公允价值 具体会计准则 体现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106(2012)02—0033-03
  一、公允价值的内涵和实质
  公允价值到底是一种计量属性还是一种计量规则或者说是目标呢?可以说公允价值最早是作为计量目标出现的,我国引入时将其作为了计量属性。
  公允价值的理念和概念定义最早起源于美国,2000年FASB颁布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在该公告中,FASB正式阐述了公允价值的概念,同时将公允价值称为会计计量的目标。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ASB)认为,公允价值是双方在当前的交易(而不是被迫清算或销售)中,自愿购买(或承担)或出售(或清偿)一项资产(或负债)的金额。FASB在2006年9月15日发布了SFASl57“Fair Value Measurements”,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市场参与者假设在计量日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可收到或转让一项负债应支付的价格。从该定义中可以看到,公允价值计量是基于假想的交易,而不是基于特定的市场主体,也就是说公允价值的逻辑基础是市场基础,而不是主体基础,这是符合公允价值的本原的,即突破企业组织和市场组织的简单二分法,用市场标准来重新描述企业财务状况。也就是说在考虑成本效益的基础上,特定时点(通常指资产负债表日)存量资产的历史成本应回到市场交易状态下来考虑具体资产负债表项目的现时价值。
  我国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明确将公允价值作为了一种计量属性,基本准则中对公允价值下的定义为:“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和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我国对公允价值的定义,也同样强调了公平交易这一前提条件,可见公允价值的计量是从市场角度出发的,依赖于交易的状态的,是通过保证交易的公平性来确保计量结果的合理性,而当前差异化市场情形以及各种复杂的交易状态的存在决定了公允价值计量的多重模式选择,即使都遵循了公允价值观念,但出于差异化市场情形的存在和判断能力的差异,在具体计量方法的选择上还是具有了多样性。与其说公允价值是一种确切的计量属性,不如说是各种计量属性试图达到的理想目标。
  实质上,公允是一种理想的状态,属于个人的判断,现在公允价值的定义并不一定就是公允价值的最佳定义,只是在目前的理论水平和实务水平下的一种认识。
  二、公允价值在中国具体会计准则中的体现
  我国有关公允价值规范的提出,其实最早在1998年颁布的《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中就有体现,在随后的两年的运行中,屡屡发生上市公司之间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肆意高估资产的公允价值,以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的事件,于是财政部2001年对以上准则进行了修订,提出尽量避免公允价值的方针,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会计准则重新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发布的38项具体准则中,涉及公允价值计量的就有17项。在我国的会计实务中的应用多集中在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投资性房地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资产减值等几个具体的方面。
  1.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及其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例如企业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人的股票、债券、基金等;再如,企业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如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等。此外,企业可以基于风险管理需要或为消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会计确认和计量方面存在不一致情况等,直接指定某些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这些被列为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其报告价值即为市场价值,且其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这也意味着,如果企业能够较好地把握市场行情和动向,其业绩即会随“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增加而提升;相反,如果企业的投资策略与市场行情相左,其当期利润就会因此受损。所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可以被认为是一把“双刃剑”,与老准则采用“只报忧不报喜”,从而使金融工具报告价值经常被低估的孰低法有很大不同。另外,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资产负债表,也以公允价值计量,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人资本公积。所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并未影响企业利润,而只是影响了其股东权益,除非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售,将直接计人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
  2.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及其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中规范的投资性房地产,是指能够单独计量出售的,企业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建筑物、已出租或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等。该准则为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提供了成本模式与公允价值模式两种可选择的计量模式。在成本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比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准则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期末进行减值测试,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在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企业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减值或土地使用权摊销价值直接反映在公允价值变动中,并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对企业利润产生影响,而不再单独计提。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的适用条件是非常严格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2)企业能够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而且,企业一旦采用了公允价值模式,就应对所有的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且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后,由于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进而会影响企业利润总额,但同时,只要投资性房地产没有处置,这项收益或损失并没有产生相应的现金流,这就加剧了净利润和现金流的背离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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