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
因为全国铬超标胶囊剂药品,公众又一次陷入“药品是否安全”的恐慌中。如何确保公众的用药安全?“加强监管”往往是公众和政府的第一反应。尽管药品监管机构的规模越来越大,标准越来越高,但有关药品安全的事故却时常发生。问题出在哪?
监管不严是一个解释。但如何让监管部门负起职责?尤其是当下中国制药行业“散、乱、小”的特点,有限的监管机构怎么有精力应对那么多的制药企业和上下游企业?心理因素可能是另一个主因。但与过去比,中国的药品安全已有了长足进步,为何公众却越来越不安全?如宋华琳解释的,“可得性启发”“代表性启发”以及忽视概率的影响是原因所在。
但中国药品市场中用药安全之所以乱象频频,最根本的因素是我们未能形成一个有效的用药安全市场。一般而言,对风险的治理存在市场和政府两种进路,对应到法律制度上,就是事后的侵权法和事先的政府规制。侵权法就是让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威慑潜在加害人,使其提高活动的注意程度,从而减少风险程度。在现代社会,还有另一种方式——政府规制,就是政府通过设定相关行为的准入门槛、行为标准、要求强制披露风险活动的信息等方式来达到减少风险的目的。
如果把中美两国的药品监管体系做一比较,就会发现两者在形式上大同小异。但为何中美两国之间的药品安全存在着如此大的区别?在我看来,主要原因是中国用药安全的市场之路被堵上了。以毒胶囊事件为例,有患者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却被法院以不具备立案要求而被拒绝。在此情况下,厂家如何有激励生产更为安全的药品?
而在现行的《药品管理法》中,法律虽然对厂家生产和销售假药、伪药的行为设定了各种法律责任,但几乎所有责任都是侧重于监管机构对生产商和销售商的行政处罚,而对受害者的赔偿则只有一句概括性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虽然法律作了这样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例实在是鲜有耳闻。
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药品安全隐患最大的根源可能是市场的侵权赔偿不够或难以落实,导致药品生产企业没有足够的激励去生产安全的药品;而过于强大的监管,尤其是罚款权在特定情况下会激励监管机构与患者争利,厂家的绝大多数资金都被用于行政罚款了。为此落实惩罚性赔偿或有助于增进药品安全。
作者为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