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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2孩-范本 非婚入户申请书样本

发布时间:2019-07-20 11:03:15 影响了:

龙山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案件卷宗

龙计生(2014年)第X1599号

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案件立案申报表

龙计生〔 2014〕第X1599号

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

湖南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文书

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

龙计生征告字〔2014〕第 X1599 号

被征收人:

男方姓名:黄家兴 出生年月:1966年03月 职业:务农 住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内溪乡西眉村三组

女方姓名:杨友菊 出生年月:1975年05月 职业:务农 住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内溪乡西眉村三组

经调查核实,你们已于2014年8月17日在湖南省龙山县人民医院生育第贰个孩子,属非婚生育第贰个子女性质的违法生育。现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对《〈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应用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男方按照2013年内溪乡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壹仟叁佰贰

拾元的伍倍;女方按照2013年内溪乡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壹仟叁佰贰拾元的伍倍计算,本机关拟对男方征收社会抚养费陆仟陆佰元,拟对女方征收社会抚养费陆仟陆佰元。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共壹万叁仟贰佰元整。违法生育事实和双方的实际收入、当地人均收入等情况,有当事人陈述壹份、证人证言壹份,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七十四条之规定,你们如对上述征收意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到龙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逾期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龙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4年7月21日

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送达回证

龙计生送字〔2014〕第 X1599 号

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龙计生征字[2014]第X1599号

被征收人:

男方姓名:黄家兴 出生年月:1978年05月 职业:务农 住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塔泥乡哪咱村五组

女方姓名:杨友菊 出生年月:1972年02月 职业:务农 住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内溪乡西眉村三组

经调查核实,你们已于2014年8月17日在湖南省龙山县人民医院生育第贰个孩子,属非婚生育第贰个子女性质的违法生育。现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对《〈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应用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男方按照2013年内溪乡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壹仟叁佰贰拾元的伍倍;女方按照2013年内溪乡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壹仟叁佰贰拾元的伍倍计算,本机关决定对男方征收社会抚养费陆仟陆佰元,决定对女方征收社会抚养费陆仟陆佰元。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共壹万叁仟贰佰元整。违法生育事实和双方的实际收入、当地人均收入等情况,有当事人陈述壹份、证人证言壹份,等证据证实。

被征收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将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缴至龙山县非税收入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行政机关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书面批准同意分期缴纳的,方可分期缴纳。

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本机关将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龙山县人民政府或者湘西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龙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停止征收社会抚养费。

龙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4年7月25日

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送达回证

龙计生送字〔2014〕第X1559号

申请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审批表

案由:黄家兴、杨友菊非婚生育第二个子女 龙计生〔2014〕第X1599 号

准予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龙计生准分字〔2014〕第 X1599 号

被征收人:黄家兴、杨友菊

你们于 年 月 日以 理由申请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并提供了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查,你们申请的理由及证明材料属实,现决定准予你们按照下列要求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一次缴纳时间: 年 月 日前, 应缴纳金额为 万 仟 佰拾 元;第二次缴纳时间: 年 月 日前,应缴纳金额为 万 仟 佰 拾 元;第三次缴纳时间: 年 月 日前,应缴纳金额为 万 仟 佰 拾 元。

当事人务必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金额缴纳社会抚养费,逾期不缴纳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年 月 日

准予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送达回证

龙计生送字〔2014〕第X1559号

结案报告表

龙计生〔2014〕第X1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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