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德性:校规的道德审视]违背道德规范和校规英语
[摘要]校规是教育制度中的微观制度之一。校规德性的缺失使其处于异化之中,制度德性是审视校规的重要尺度,经过制度德性考量的校规才具有存在的合法性。 [关键词]制度德性校规
校规是学校教育生活有序运行的必要保障,德性的校规有利于学生个人德性的发展。而以升学为指挥棒的校规会异化为压制学生的工具,造成人的德性迷茫。校规如何回归学校教育对人的德性养成,是德育理论研究应慎重面对的问题。
一、制度德性
对制度德性的涵义学界较有代表性的看法有两种:第一种认为制度德性指制度的合道德性以及合道德性的程度,第二种认为第一种看法没有触及制度德性的本质,认为制度与道德具有价值同质性,公正是制度德性的本质。所谓公正,“是平等(相等、同等)的利害相交换的善的行为,是等利(害)交换的善行”。
二、校规与道德的联结
1 净土的隐喻:联结的可能性
学校是一块道德的净土。学校在道德上比社会干净的观念几乎在学校所有老师的日常教育言行中会不自觉地流露出来。比如,教师挂在嘴边上的话是:“社会多复杂啊。”“等你走向社会,你就会发现……”这些口头语无不透露着学校道德上的优越感。同时,普通大众对学校道德上的优越性也是认可的。比如,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对生活在学校的人有相对较高的道德要求:“不要忘了你是老师!”“不要忘了你是学生!”因此,净土的隐喻说明了学校对生活在其中的人提出了较高的道德要求,生活在学校空间里的人比其他空间的人有更高的道德要求。
2 内在的属性:联结的必然性
制度和道德有着亲缘关系,作为管理活动的制度本身渗透着善恶评判,而伦理道德作为人类行动智慧,践履着自己的准则体系,使制度在实践中有了更为深刻的存在。学校从其起源开始,伦理精神的培育就是教育的主要内容。如我国原始社会晚期,出现学校的雏形――庠,孟子说:“庠者,养也。”意即庠为尊老养老之场所。可见,制度德性是校规伦理精神的应有之义。
三、校规的德性缺失
学生的自由发展是校规的核心道德价值,而事实上围绕教学为中心,一些学校的校规自觉或不自觉地服务于教学,成为教学的奴仆,人的德性的培养被忽视,校规成为异化的规定。
1 校规目的异化:麦当劳式的追求
乔治・里茨尔的社会麦当劳化理论为我们看待教育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麦当劳是现代社会的宠儿,它所以取得巨大成功,是因为它为消费者、工人和官吏提供了效率、可计算性、可预测性和可控制性。现代学校教育无法避免麦当劳化的浸染。麦当劳的第一要义是对效率的追求。现代教学的特点就是在有限的时间里,高效率地将人类已有的知识转化为学生的个体知识。校规中秩序至上的倾向就是为了高效地完成教学任务。麦当劳化的第二层要义在于可计算性,对量的强调和追求。学生的德育成绩被量化为一串串简单的数字和排名。麦当劳化的第三层要义在于对可预测性的追求,什么时候上学、放学,时间表像铁的律令,每一个学生都得无条件地服从它;它又像一张时间地图,标示着每一个人在某一时间的特定位置,并决定着个人可能有的活动方式及发展前景。麦当劳化的第四层要义是可控制性,即追求非人技术对人的控制。学校制定了一些细致入微的规章制度,其目的是为了让学生,服从、遵守学校制定控制其行为的规章制度。
2 校规内容异化:边界缺失、错位、荒诞
首先,校规内容无限膨胀。校规作为制度化存在的无限膨胀必然会压缩人与人之间的即时交流,使学生失去应有的生理和心理自由活动空间。因此校规要有自己的边界。但某些学校的校规失去了边界,甚至触及学生的私生活,延伸到学校以外。如某校制作了“学生形象示范图”,规定“男生标准”、“女生短发长发标准”。其次,校规内容严重错位。它把重点放在纠正学生的“错误行为”,即学生在日常生活中所形成却不受学校德育制度所欢迎的行为,而不是放在养成积极健康的行为。校规中充斥着“不准”、“禁止”、“严禁”这样的字眼。最后,校规内容荒诞。有管新陈代谢的校规,如河北某市教师进修学校附属中学弄出了一个“夜间不准上厕所”的规定;也有管课外说话的校规,如福建福州某中学规定男女同学不能谈话;还有搜身进校的校规,如广西柳州市某民办中学规定,学生进校要搜身查行李,一经发现烟、打火机、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当场没收。
3 制定程序异化:缺乏正当性
程序的正当性对维护校规的权威性起着重要的作用,目前,校规制定程序的正当性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我国《教育法》赋予了学校制定和实施校规的自主权,但是学校制定校规缺乏严格的程序限制,使校规制定程序正当性缺失,表现在:首先是校规的制定主体单一。校规制定的主体往往是校长或者个别学校领导,校规成为少数人经验的产物,甚至是以某个人的意志为主导。其次是对校规缺乏充分的审议。校规的制定主体往往是在开会的前一两天甚至开会时才将需要通过的材料交到相关人员手中,这就使得相关人员不能充分了解制定该项校规的目的及背景,从而严重影响校规的质量。最后,校规制定程序缺乏民主性。校规的制定忽视学生的意见,遵守校规是学生的义务,学生却不具有参与制定校规的权利,学生的权利得不到彰显。校规制定程序上的缺陷,制约了校规作用的发挥。因此,亟需对学校校规制定程序进行规范,以程序的正义来保证制度内容的正义。
四、制度德性:构建校规的原则
1 人本化原则
制度的人本性,就是制度是以人性的需要为基础,制度的基本价值诉求是以人性为最基本的依据,从而发挥其保障人性需要的作用。康德说:“人是目的,人要永远当作目的看待,决不仅仅当作手段使用。”当校规的目的成为对教学效率的追求,并用一串串冷冰冰的数字来评定学生的德育成绩,用非人的技术监控学生的行为时,校规已经丧失了最基本的德性――符合人性。学生是活生生的人,有自己的思想,异化的校规培养出来的只能是异化的人。因此,校规的目的应是以人为本,而不是培养有服从精神的人,更不是在异化规范约束下失去自我的人。
2 发展性原则
学生是充满差异性和多样性的个体,校规作为对学生行为的外在约束,应该为学生的道德发展留下空间。古希腊有一个神话,讲一个强盗,常把俘虏按倒在铁床上,身子比铁床长的,就把身子砍去一截,身子比铁床短的,就把身子拉长些。这种“铁床主义”绝不适用于充满差异性的学生。因此,校规不能采取“铁床主义”,用冰冷冷的“不准”、“禁止”维持秩序,一味的禁锢学生的自由发展。德性的校规是学生自由发展的底线,在合理规范的基础上实现学生生命的自由发展,是校规的终极目标。
3 参与性原则
制度与管理不是目的,保障学生的权益才是最终目的。学生是义务与权利的共同体,校规的制定应该尊重学生的权利,让学生参与到制定过程中来。参与性的原则是指:第一,大众参与。它指每一个学生都能够参与到校规的制定中。第二,民主参与。它是指每一个学生都是主人,都能够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和职责。第三,直接参与。它是指每一个学生都能够亲身参与到校规的执行中,既是校规的对象又是校规的评判者。学生参与讨论制定与自己有关的校规,不仅体现学校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共同治理的观念,而且可以使学生减少对校规的心理抗拒,充分发挥校规的作用。
总之,校规作为成人文化对未成年人的引导,应该体现公正、符合人性、促进发展。只有经过制度德性考量的校规才能培育出道德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