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哥自轧亡 讼案获赔偿:香港的哥
意外车祸 2005年3月9日, 四川省泸州市工商汽车联营服务有限公司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责任险等,并签订了《保险合同》。约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69000元、车上责任险的限额为50000元/座×5座、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为5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国家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有关约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按责免赔,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
王金系泸州市工商汽车联营服务有限公司的驾驶员,驾驶该公司普桑出租车。2006年5月11日中午12 时05分,王金驾驶出租车从四川省泸县龙马潭区南光路驶往沱江路二段。当车辆行驶至龙马潭区香林路天立国际学校大门外的一处下坡道时,王金靠右停车但未拉手制动,便下车检查车况。当他走到出租车车头处时,出租车开始溜坡下滑。见此情形,王金立即顶住车头,欲阻止出租车下滑,不慎摔倒被轧于车下,送医院抢救无效而亡。
事故发生后,经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金驾驶车辆未按操作规范,在坡道上停车未拉手制动,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讼案索赔
2007年4月,汽车公司与王金家属一同起诉到江阳区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王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亲属办理丧事的误工费、赡养人生活费、交通费、施救费、尸检费等共计257790元。
保险公司向法庭辩称,王金亲属提起保险合同诉讼的主体不符,死者王金为驾驶员,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人,不应按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就在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汽车公司与王金家属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保险公司按车上责任险(车上座位)予以赔付并承担施救费400元、尸检费800元。
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向汽车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约定了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范围,即“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额。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本案驾驶员王金,不属于本车致害的第三者。对汽车公司和王金家属变更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王金应属被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故其变更的诉讼主张合法,法院予以支持。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受害人,应视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被告有直接向受益人支付赔偿款的义务。
在调解失败后,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保险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金家属的施救费、尸检费、车上座位险损失合计41200元。
息讼余说
“赢了官司输了钱。”王金的妻子肖泽兰说,女儿外出务工了,丈夫死后,就剩下她一个人孤苦伶仃地生活在伤心和悲痛中。为了索赔的事,她已经被折腾够了。先是对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再是工伤的理赔,现在又是车上人员受伤的理赔,真觉得很难。对于这次的判决结果,她虽然不是很满意,但也不想再上诉了,不想再去耗费心力。
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永忠律师称,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金的死是否是属于保险赔偿的范围?在保险公司与汽车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中,明确了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而本案的王金是在下车后,车辆无人驾驶的情况下,他为了阻止车辆的滑行才导致事故的,所以不属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范围。对于后来王金家属,认为王金是车上人员,应按车上人员理赔的变更诉求。他认为王金不应该算车上人员。事发当时,王金已经下车并离开了出租车一段距离。庭上之所以不同意调解,是因为公司想在这类保险纠纷上要一个判例。通过这个案例,也可提醒驾驶员朋友们,在停车或交车后,一定要注意安全,否则出了事后,将可能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虽然我对本案中的死者王金表示同情,但法律终归是法律。”
本案的主审法官说,本案的情况非常特殊。王金是在未拉手制动刹车的情况下停车的,下车后为阻止车辆滑行而死于车下。法院之所以支持王金家属的诉讼请求,主要是认为王金这种情况应该得到一定的救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