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治”简析:运动康复专业
迄今为止,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关于公共政策模式和社会治理方式,仅有人治与法治之分,而且普遍认为,法治优,人治劣。其实,还有一种比人治更危险的治理方式,就是搞运动,我们不妨称之为“运动治”。
从社会学角度看,社会运动的发起者有民间与官方两种主体。民间运动主要是革命、暴动、抵抗、抗议、诉求等与官方治理相对立的行为,多数属于反管制的群体行为。官方是社会治理主体,需要效率、公平和正义,更需要秩序、稳定与和谐。正常情况下,官方依靠官僚体系实施人治,或依靠法治体系实施法治,不需要动员社会力量搞运动。非正常情况下,官方发起的社会运动与公共治理有关,符合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人道。满足公民诉求、有序可控的官方运动对经济社会发展有推动作用,如体育健身运动、新文化运动、新生活运动、乡村建设运动、学雷锋运动等;相反,轻则引起大折腾,重则酿成人祸。大折腾如大炼钢铁、夏秋植树、强迫命令与深翻土地、“官倒”与全民经商热、大拆大建大广场与地产热等;人祸如肃反、大清洗、“**”等等。世界上许多人间惨剧和历史经验告诉我们,“运动治”的效果往往比人治更糟,因此,我们有必要深思并认清对“运动治”的本质特征及其内在规律,以预防和制止“运动治”的发生。
“运动治”的表象是全民动员,万众一心的群众运动。其实质是人治的一个变种,是比官僚体系人治更危险的寡头极权式人治。许多“运动治”是由个别人或者小集团以民族大义、阶级立场、群众利益、群众需要、造福于民为名,妄称全体民意。迎合部分民意,或假托天意民心,或强奸民意。或“运动”民意,或造谣惑众,或欺骗群众,或煽动仇恨发起的“运动”群众。攫取并利用民意,不但可以动员巨大的社会力量,任意支配社会资源。任意劳民伤财,而且使各种别有用心的“运动”获得了民意合法性,并具有为所欲为的条件。“运动治”可以使政治寡头获得巨大的权力、利益和声誉,并走向其高调说辞的反面。
“运动治”最容易在贫穷、落后、动荡、封闭,法治不健全,社会矛盾尖锐、边缘人口较多、社会结构失衡的地方发起。自然灾害、民族危机、经济危机、战争、大规模骚乱等非常时期最容易发起“运动”和“运动治”。在特定地点和特殊时间内,一旦出现具有强力意志,且权力不受限制的铁腕人物,很容易实行激进的甚至十分极端的“运动治”。在法治国家或地区,由于有强有力的法律体系与权力制衡,强权人物只能在法律体系内发挥有限的作用,极难发起“运动治”。
在人治传统深厚的地方,特别是以法制为工具,而不是社会契约的“法律之治”下,在尚未建立良法善治的地方,民主可能成为强势人物“运动”群众的手段、口号与形式,“法治”可能成为强权人物滥用的“运动”工具。当铁腕人物拥有支配一切、掌控一切的能力,且没有独立运作的司法体系,没有健康的舆论监督时。“运动治”势必会成为脱缰野马,以正义的面孔行不义,以群众私刑或打群架的方式整人杀人,以民众的名义祸害民众,将许多不明真相、无可奈何、难以自拔的人卷入运动狂潮,使无力抵挡,又无法独立自主的人“被运动”。
“运动治”是某些运动偏好者、错误观念坚持者、激进者、急于求成者、急躁冒进者、急功近利者、机会主义者、形式主义者,特别是有早年极端运动经历者成为领导者之后的一种思维方式和治理习惯。“运动治”的行政模式必然出现借助行政力量,滥用社会资源,违背自然规律、科学原理、经济规律、法定程序,悖逆人性人道人情的妄行、肆意折腾和灾难性后果。
“运动治”的通常套路和主要特征是:控制舆论,大造声势,无限制地调动公共力量,无节制地支配公共资源,最大限度地动员社会力量,并制造对强权人物的崇拜、盲信和盲从;一人大权独揽、专横跋扈、任意决策、朝令夕改、无法无天;多个协助者“齐抓共管”。众人绝对服从。不允许有不同声音和不同意见;既定的民主决策与监督制约程序被合并。法定体制被架空,内控或制衡机制消失,日常分工负责的界限被打破,依法办事的格局被整合;成套的法规政策被标语化,政令口号化。组织行为准军事化,个人行为集体化,执行方式机械化,管理行为指标化;法定的作息制度被强行取消,职务行为与私人行为界限不分,私生活领域被强行介入或侵犯,甚至以崇高的名义强行压缩、牺牲、侵犯、伤害小集体和个人利益,破坏伦理关系,造成道德沦丧、人性扭曲。
在经济工作中,“运动治”那种毫无节制,狂热冒进,有张无弛,不惜一切代价,企图以有限力量和有限资源实现宏大目标的做法。必然遭遇自然规律无法抗拒性、经济资源“稀缺性”、社会建设渐进性、人的能力有限性等客观规律的制约,使空想落空,使强权者的想象力受挫,使浪漫主义遭遇悲剧,使梦想变成噩梦。
从历史经验和管理学角度看,“运动治”的治理模式只适合短期的“大兵团”运动战,而不适合经济长期的可持续发展,不适合渐进的社会建设,更不适合具有规范性、程序性、中立性和保守性的司法与执法工作。
【阎广鸿,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