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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管线运行管理的美国经验】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

发布时间:2019-07-10 03:53:10 影响了:

  2012年7月21日,一场大暴雨肆虐北京,全市道路、桥梁、水利工程多处受损,经济损失严重。北京的排水系统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脆弱性显露无遗。因此,必须大力提升北京以及国内其他城市的防范涝灾能力,不断加强城市地下管道的建设和配套管理,完善城市内涝防御应急体系建设。美国在城市地下管线运行管理方面有值得借鉴之处,特刊此文,以飨读者。
  在美国,据美国全国交通安全理事会统计,仅输送石油及天然气的地下管道就达150万英里(约241.4万公里[1],如果加上运输其他危化品的管道,总共超过230万英里(约371.4万公里,2007年统计数据)[2],再加上供水(至少80万英里[3])、排水(介于60~80万英里[4])、电力[5]、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类别管线,全美的地下管线总长至少可达450万英里(约724.20万公里)。可以说,对美国广大城市来说,其生命之源就在民众的脚下。
  一、组织机构建设方面
  在地下管道管理组织机构方面,主要有美国交通部下属的“管道安全办公室”、安全部下设的交通安全署、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地下公共设施共同利益联盟等。
  1.管道安全办公室
  在美国,代表政府实施管道管理的机构是管道安全办公室。该办公室原是依据1968年通过的《天然气管道安全法案》而设立,现是作为美国交通部下属联邦行政组织的管道与危化品安全管理局的内设机构。
  管道与危化品安全管理局是基于2004年11月30日由时任美国总统的小布什签署通过的“研究和特别项目改善法案”而设立的。依据该法案,美国交通部同时成立了两个机构,即管道与危险材料安全管理局、研究与创新技术管理局,替代了原先的研究与特殊项目管理局,以进一步强化管道与危险材料运输的管理。在该管道与危险材料安全管理局成立后,管道安全办公室变成了该局的内设机构。
  管道安全办公室主要负责制定、发布政府在管道安全方面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指导手册,甚至以召开公众论坛等方式宣传管道安全管理方面的相关规范与要求,通过立法赋予各州办公室管理本州地域范围内州际管道的权利;通过开展不定期检查、安全事故调查以及与管道具体操作人员进行交流等方式,推动有关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确保管线管理员的违规行为得以及时纠正,还通过行政手段和民事处罚来敦促管道经营者纠正不符合安全规范的行为,防范今后出现安全问题。2002年到2007年间,针对管道经营者采取的行动有1356次,处罚金额约为1690万美元。
  具体来说,在保障管道安全方面,管道安全办公室近年来主要采取了以下一些措施:建立国家管道地图系统,以此作为公用地理信息系统为社会提供了公共查询途径;实施管道行业在高风险地区开展“完整性管理”计划,公布了各类管道完整性管理的最低标准;与管道公司一道共同实施企业安全检查项目,制定了议定书,确保管理员及时采取合理的安全维护措施;开展管道行业的反恐怖袭击和应急能力进行考察与评估,并与相关组织共同发布了应对五种不同级别管道威胁的安全措施技术标准,还与管道行业协会联合发布了安全指导手册;建立管道安全执行信息网,记录和分析每月违规和罚款执行情况等。
  2.交通安全署
  交通安全署原本也隶属于美国交通部,是随着小布什总统于2001年11月签署的“航空和运输安全法案”生效而设立的。该法案规定了交通安全署在一般形式运输安全方面应该履行的职责和权力。美国在“9·11”事件后的2002年11月25日,为应对和防范恐怖袭击,布什总统签署了由美国国会通过的“国土安全法案”,专门成立了一个新的联邦机构,即国土安全部,该机构也被授予一定的管道安全监管职能。由此,交通安全署从交通部被调整到国土安全部。
  交通安全署主要职责包括:通过制定各类运输活动的安全标准,以降低安全风险、加强利益相关方的联系以及监测各方对安全标准及其他规范、规定的执行落实情况,以此推进整个管道行业安全运行管理水平。其具体措施主要包括:制定并分析各类管道的安保方案,时刻关注管道行业的运行动态,尤其是关键性系统和基础设施;明确管道行业的最佳实践活动及其经验教训;促进管道产业和政府利益相关者的有效沟通,保持示范性动态沟通网络的畅通。
  3.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
  负有新建燃气管道选址审批职能的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是1977年成立的一个独立监管机构,除了联邦法院之外,即使是总统和国会也没有权力复审他们的决议,其前身是美国1930年成立的联邦电力委员会。1978年后,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依据“公共设施监管政策法案”,拥有了以下主要职责:监管传输、存储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的各类设施的选址、废弃的项目审批(核准)。该职能在“2005能源政策法案”中得到明确规定,但不监督管道工程的具体建设,尤其是州际管道的选址工程,必须先从该委员会获得项目的必要性及便利性论证报告才能实施。该委员会的具体审批内容通常涉及管道路由(途径地域)中的安全、标准等方面事宜。在批准一项天然气管道项目之前,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通常都召开听证会,一方面听取项目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另一方面也为有关管道对环境及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收集证据。
  4.地下公共设施共同利益联盟
  该联盟是美国为防止和减少各类建设工程中损坏地下管线、引发地下管线安全事故方面成立的非政府组织,成立于2000年。该组织在美国各州均有分设机构,现有个人会员1200多名,单位会员135个和赞助单位25家,系目前北美地区地下设施外力损害事故防范方面最有影响的组织。
  基于共同保护地下设施之目的,地下公共设施共同利益联盟广泛邀请所有相关单位和个人成为会员,通常涉及建设工程与管道保护中的各类利益相关方,主要包括相关政府监管机构代表、地下管线专业公司、管网施工单位、部分民意代表等。该组织为各类会员提供了一个共享事故预防信息、观点,并为相关方面提供有效的事故预防方案及推进其他业务工作的沟通交流平台,各利益相关方可以在平台上与行业会员、政府部门实现有效沟通,共同研究损害预防的有效方法(最佳实践方案),从而实现有效保障地下管线的安全平稳以及城市环境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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