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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选择高校的权利还给学生:高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发布时间:2019-01-25 04:57:51 影响了:

  每年高考之后,如何填报志愿便成了考生的头等大事。现行的招生制度对学生的志愿填报有较大的限制:在同一批次中不同高校不能同步录取,多数高校对于同批次学生的第二志愿不予考虑。由于信息不完整、不对称,从而使填报志愿成为一门精深的学问,甚至带有很大的“**”性。许多成绩优秀的考生,由于志愿填报不当而遗恨终生。
  显而易见,这一制度是不科学、不合理、不符合人性的。它凸显了一向被忽视的招生制度弊端。与教育资源极其短缺、国家对学生实行免费教育和分配工作的计划体制时期不同,现在高等教育已经进入大众化阶段,学生付费上学、自主择业,已经是在购买教育服务,选择学校就成了学生的天然权利。
  因而,以学生为本的高考制度设计,应该在招生过程中赋予学生更多的自主权,使学生拥有选择高校的权利。
  笔者认为,具体的改革方案,可以是在招生过程中,同一批次高校不分志愿先后同步录取学生。这意味着一个学生可能接到几所高校的录取通知,从而变高校对学生的单向选择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双向选择。只有当学生有权选择高校时,才会出现高校为吸引优秀生源而竞相改善服务的现象,正如香港地区高校在内地招生对内地名校产生的刺激那样。
  事实上,也会有人囿于现有的经验,认为此方案缺乏可行性,因为它有可能会造成高校浪费招生名额。
  然而,制度是人设计的,是可以调整的。为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延长录取过程,增加录取次数。已经有人建议,鉴于全球气候变暖,6月高考已嫌太热,可改为5月。如果5月初高考、月底出成绩,高校则可用6月、7月、8月三个月的时间进行录取,将此前的一次性录取改为2次或者3次录取,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择校信息,以利于学校补充录取,减少名额浪费。
  当然,这一方案需要集思广益加以细化和完善,并通过试点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这一世界各国通行的招生模式,没有理由在中国无法实行。洪堡在柏林大学奠定的“学术自由”的大学理念,就包括学生不但有权选择学校和学科,而且有转学、转专业的自由这一层面。
  这不仅因为受教育权本质上是一种基本人权,而且也符合学术逻辑和教育规律。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只有学生能够自由选择自己喜欢的学科专业,学习才是愉快和有效的,学校才有可能培养出这一领域的优秀人才。
  或许,又有人会说“不可能”了,因为担心所有的学生都去学最热门的专业。显然,这一制度的实行也需要有配套的措施和过细的办法,但如果连想都不敢想,那所有的改革都真的是不可能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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