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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六大变化

发布时间:2019-02-11 04:01:44 影响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与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相比较,不但赔偿项目有所增加,而且赔偿的标准也明显提高,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变化大:
  
  1、死亡赔偿金: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新法规定的赔偿计算标准是20 年,而旧法的计算标准是1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护理费:旧法只规定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对出院后的护理费没有规定;新法明确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最长为 20年。
  3、残疾用具费:旧法规定按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强调适用国产残疾用具型号;新法规定进口或国产的残疾用具均可,残疾用具费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但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参照有关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4、后续治疗费:旧法没有规定,只是在损害赔偿调解时协商,由赔偿义务人补偿一定数额;新法开始明确有关费用,受害人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5、营养费:旧法没有营养费的项目,新法则明确规定,受害人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6、精神损失费:旧法没有规定赔偿精神损害费,通常认为死亡补偿费中已包含有精神损害抚慰金;新法规定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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