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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关于权力与权利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9-07-18 09:41:59 影响了:

2003年4月Apr.,2003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19卷 第2期       JournalofNanjingcollegeforPopulationProgrammeManagement        Vol.19 No.2

关于权力与权利的思考

朱华桂

(南京大学商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摘要]本文从权利的视角考察了权力的来源、性质及运作方式。认为权力本质上是权利主体的一种契约形式的让渡,权力只有定位服务于权利才能获得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合法权力是权利的有限让渡,未经让渡的权利是权力的止限。尽管权力对于社会而言不可或缺,但它相对于权利的工具理性地位是不可更改的。  [关键词]权力;权利;让渡;指归;止限

  [中图分类号]D03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32X(2003)02-0050-03

Abstract:Onthebasisofright,thisarticlediscussesthesource,natureandoperatingmodeofpower.Itholdsthatpowerisessentiallyastipulatedconversionoftheagreementofright,therefore,onlyorientedtoservingforrightcanpowerbelegalforitsexistence.Legalpoweristhelimitedassignmentofright,andtheunassignedpartofrightconsti2tutesthelimitationofpower.Althoughpowerisnecessaryforasociety,itisunchangeablethatpowerisonlyatoolofright.

KeyWords:Power;Right;Conversion;Regress;Limitation

  权力的存在是人类历史上一个古老的事实,而关于权力的解释至今仍令人极感困扰。近代政治学的发展驱除了笼罩在权力上的神学迷雾,但是新的权力神话又以世俗的语言为权力布下符咒,于是,人类文明出现了奇特的景观:一方面是近年来科技与经济的辉煌成就,另一方面是在相当大程度上资源的非理性配置,财富与利益在不恰当的权力运作之下造成了不必要的苦难。如果将现代化理解为物质与人文两个维度的统一价值,而不仅仅是由产值标示的奇迹,人们就有理由为上述图景感到沮丧。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对权力问题的关注总被具体的实践行为所吸引,而归于非系统的权力控制方案的提出和空洞的道德感慨,哲学层面的理论思考则甚为寥落。作为结果,权力仿佛依然是一个语焉不详和无从下手的问题。  一、权力是权利的让渡

权力的考究有几个重要维度,其关于权力来源的追索则应作为讨论的逻辑起点,因为权力的性质、分配与运作方式都与权力的来源有着深切的关联[1],并且归根结底都必须从这种来源上寻求合理

  [收稿日期]2003-02-18

性证明。而对这个问题进行讨论就不能不提到契约论。17世纪以来,尽管权力的独断理论仍有很大市场,但是,真正支配政治思维的则是由自然法学派系统表述出来的契约思想。社会契约论承接了古希腊的政治文化遗产,又深刻吻合着文艺复兴以来西方经济与市民社会发展的历史趋势,成为一种雄辩的政治语言。虽然现实只作了极为吝啬的兑现,其带有乌托邦色彩的逻辑前提也屡屡为人所质疑,而是否具有契约性质已经成为评价一个国家权力之合法性与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以及二战以后几乎每一种重要的政治理论都以社会契约为预设,却是不争的事实。契约也许不是如卢梭所设想的曾在某个遥远黄金时代发生过的浪漫故事,而毋宁说是由哲学为人类政治生活提供的一个规范。然而,这一理论仍然在经验意义上揭示了一种历史的真实,即存在于权力与权利二者之间的至为深密的关系。这种关系曾长久地不为人知,以致历史付出了因蒙昧而产生的沉重代价。因此,说契约论显示了在权力来源问题上自然法学派的卓越见识,恐未为偏颇。

  [作者简介]朱华桂(1965-),男,安徽滁州人,南京大学商学院博士后,哲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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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约机理在理论上的意义是能够对权力作出逻辑解释,澄清一些原本简单的事实。它证明权力不是人类文化中最原始的因素。无论从种的发生还是从个体的诞生上说,人们最先拥有的不是权力,而是作为万物之灵长的生命对自身以及对地球资源的占有资格[2],今天,这种资格甚至在人类之外的生命世界中也得到了承认。它在逻辑上不是被分配而是以生命的名义天然地拥有的,因而是具有神圣性的无须论证的道德共识,权利概念则就此而派生。这一公设是人类正义的逻辑前提,一旦放弃,社会伦理系统就将崩塌。然而,在具体的历史情境中,资源的稀缺、人类欲望的冲突和诸多偶然性使上述资格呈现为不确定,从而使后天的社会性分配成为不可避免。

分配的客体主要是资源,但分配的能力不能由冲突着的自然权利来行使,而需要一种以单方面支配性为特征的中立性能力。这种特殊的社会能力由社会成员对资源占有和处分资格的转让形成,它意味着在某种范围和程度上,成员不再由自己行使能力,而期待一个受托的公共人格,由此,公共权威也就产生了。这里必须指出,契约论者揭示的权力来源不必然导致契约论,因为契约作为资格转让的可能形式并非唯一。历史作为自然进程并非由人类的诗意理想来书写,事实大量提供的恰为非契约的转让,单方面的支配力大多在弱肉强食血腥斗争中获得并以威胁和阴谋来维持。作为此种技艺的理论果实,东方的韩非与西方的马基雅维里都留下了令人印象深刻的篇章。但这个事实并不说明权力因此就不是社会成员权利的让渡。接受支配就在事实上让渡了权利,不论其自愿与否;被让渡的权利以由一人或一个集团行使就成为权力,也不论其有无契约基础,历史上最专断与最强暴的权力也自权利形成。在这个意义上,权力来源的契约假设是多余的。权力来源多元论者认为,除权利之外,诸如特殊的个人魅力即韦伯所谓的克里斯玛,以及财富、舆论等也均为权力的重要来源。这种似是而非观点的要害是试图将权力主体自身具有的某些特点也解释为权力来源。它忽视了如下两点:首先,权力的来源不是权力的获取方式或获取手段。来源是实体性的,是权力构成的实质;其次,个人的任何能力在发生对他人的支配之前无论如何尚不是权力,因为,权力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离开对他人权利的占有,权力是没有内涵和完全不可理解的。

当然,契约以其天然的道德力量在权力的形成

过程中具有特殊意义。所谓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民意是一切权力最堂皇的装饰。因此,任何真正强大和稳定的政治形态都不是完全与契约无缘的。历史上许多政治权力建立之初都具有某种程度的契约基础。一篇檄文或一部土地法大纲就是一个契约“天下云集响应,,赢粮而景从”则是公众以行动做出的承诺。极权政治的契约基础一般是在其统治建立之后才逐步丧失的。除极昏聩的统治者外,没有人完全无视民众对权力的接受态度,一个真正稳定的政权至少是建立在民众对权利让渡的容忍上的。否则,权力将失去权利的能量供给,不得不诉诸暴力和欺诈,从而导致全面的合法性危机。

  二、权利是权力的指归

经由权利让渡形成的权力尽管写下过极为专断的历史,进入近代以来,一切权力形式还是走到了一个严峻的时刻,它必须在人类理性面前证明自己积极的社会功能,否则就将失去合法存在的理由。至此,权力回到了它的本源,将自身定位于对权利的服务。二次大战结束以来,就如世界上没有一个政权不以民主自我标榜一样,也没有一种权力不声称以公众权利为指归。相对于三百年来物质上的成就,这一变化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比伟大的工业革命逊色,因为正是有了这样的变化,人类文明才获得了现代的含义。

由权力来满足权利的要求是由权利的特点决定的。首先,资源是自在性存在,与人的关系是不确定的,人的权利因此而缺乏明晰的外延。只有引进一个公共权威,权利才能特定化并被确认,从而满足人的自为性要求。其次,资源还是稀缺的,在人类无止境的索求面前,灾难性的社会冲突无可避免。公共权威通过有强制力的分配使有限的资源各归其主,而使人各守其分,并在稳定的秩序中实施流转,就在根本上建立了社会的理性基础。在这个意义上,人们普遍承认,即使接受最糟糕的统治也胜于无政府状态,因为后者甚至还不能维持哪怕最低水平的社会性生存。其三,权利主体是散在与相对狭小的,其微薄的力量往往不足以实现自己的利益,如安全、抵御自然灾害或完成大规模工程,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等。只有以公共权力来整合资源,从而统一地行使某些权利,才能使人以共同体甚至类的方式解决在孤立状态下完全一筹莫展的问题。除此而外,权利还有一个特点,就是缺乏自我救济能力。一旦侵害发生,权利不能直接转化为有效的抵御力量,而道德制约又往往软弱无力,人只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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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弃利益与奋起抗争之间作尴尬的选择。这恰好是一个社会原始性的表征。由于权力垄断了包括暴力在内的特殊能力,具有几乎无坚不摧的力量,它就成为社会成员维护权利的最后希望。当然,公权就此所作的回应也是其是否具有合法性的起码证明。

权利的上述特点显示了权力对于社会之不可或缺,也决定了权力对于权利的工具性地位。权力是一个有用且有力的工具,然仅此而已,权力不能因为自身特殊的社会功能而以为有恩于权利从而反宾为主,因为倘若如此,它就在本质上背弃了自己的社会使命。这个认识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重要收获之一。在人类政治实践中,权力对权利的忠诚常常是靠不住的,由此产生了权力的异化。异化了的权力以权利为猎取对象,将自身的工具地位偷换为价值主体,其背后则是权力的具体执掌者公职身份与其私人身份的混同。经由这种混同,权力悄然转化为私人权利,并且,由于权力处分着巨大的资源份额,由之转化来的私人利益之巨常令人瞠目结舌。应该承认,具有密切利害关联的不同身份在同一主体上的承载,是公共权力面对的最大危险,然而却是无可奈何的现实。作为文化对应物,自古就盛行着鼓吹权力至上的意识形态。西方的马基雅维里主义及其现代变种,以及肇端于19世纪的法西斯主义思潮都是代表。这种意识形态发展出了精致的技巧,甚至能够通过对权力术语的灵活性解释来模糊权力外延,从而规避法律的锋芒,使腐败公然合法化。权力对权利的地位僭越,曾写下了悲惨的历史。  三、权利是权力的止限

权力与权利是人们分配自然与社会资源的两种功能互补形式,但二者的性质判然有别。权力是以社会共同体的名义单方面和强制地行使的能力,相对于主要是私人性的范围十分有限的权利具有不可比拟的力量优势。这种非对称性可以使权力在资源的提取和分配上掌握绝对主动权而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夺。历史也的确告诫过人们,过大的、无节制扩张的权力与缺乏公共权力一样,都将给社会生活造成巨大的灾害。

近现代政治学由此提出过各种各样的权力控制方案,这些方案在实践上也大多程度不等地取得若干成效。然而,控制的前提是标准的建立,即必须首先回答,权力处在什么样的范围和程度上才是合适的,缺乏合理性标准而谈权力控制,带有价值悬置的虚妄,因为,被控制的权力只是具备工具合52

理性而已,它仍然可以是一种很坏的权力[3]。这一点,人们只要回忆一下朱明王朝的废相权与厂卫制度就够了。应当在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中来确定这样一个标准,理由是既已承认合法权力不过是公众自愿让渡出的那一部分权利,那么,未经让渡的剩余权利皆为权力的止限。这是一道鲜明清晰的轮廓线,具有逻辑上的简约性。它意味着,权力与权利都确认了各自的有限性,互相不得要求对方既定的领域。由此,它导出一条重要的权力伦理,即权力不得侵凌权利,即或一介小民之微不足道的权利,只要它尚未在程序上被让渡,于强大的公共权力面前仍不丧失其神圣性,而权力只有在权利的授予范围内遵循程序正义的原则运作才具有合法性,否则,无论其表现为什么形式,终非宪政下的权力,不仅丧失合法性,而且是一种道德上的沦落,其行为主体必须如任何一般的侵权违法者一样承担法律后果并接受道义的谴责。权力也不得违背自己对公众作出的承诺,任意减少责任或自食其言,从而在消极意义上减损公众的利益,否则,亦为侵权。当然,为不使捍卫公民权利成为一句空话,建立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与全面有效的舆论监督机制是刻不容缓的。这道轮廓线仅仅是一个逻辑的边界,在具体的社会历史环境中,国家与社会将根据各种利益关系的互动调整其消长,以适应共同体和个人生存发展的需要。这个界限也没有许诺太多的东西,因为它只奠定了社会正义的第一块基石,而且这个界限本身的维持就需要各种社会条件的全面支持。但是,作为一个基本前提,它赋予权力控制技术以意义,使权力违法的责任追究在原则上成为可能,并引导人们去选择和创造出更为恰当的制度,其重要性是不待多言的。尤其在一个民族倾力推行现代化,科技与经济的进步业已大大提高了全社会的资源供应水平的时候,更是如此。

从权利的角度看权力不是一个新发现,作为一个政治学常识,这种方法早已为许多人所不屑谈,而不幸也正在于此。忽略权利而论权力,权力就会显得神秘,人们就会轻易将它当作一个既成事实,与个人的智巧和机运联系起来。当权力在事实上落入这样一种解释时,至为宝贵的责任意识已无处容身,权力为群雄追逐之肥鹿,为私欲实现之利器,权力控制也流入空谈,公行于世的将只能是权诈之术与治人之道了。

[参考文献]

[1]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2]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外文出版社,1998.[3]张文杰,等.现代西方历史哲学译文集[M].上海:译

文出版社,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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