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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从债法总则到债权法】 债法总则在民法典中的地位

发布时间:2019-03-30 04:34:00 影响了:

  摘要:债权法的制定是制订民法典时代应予考量的中国的问题,谈论债法总则的设立已没有任何意义。立足于中国国情以及民法理论,制订债权法是中国市民社会中债的关系发展的客观逻辑要求,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是构建新中华法系的应有内容,是中国民法学者义不容辞的神圣的时代责任。
  关键词:债权法;债法总则;中国民法典;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新中华法系
  (一)民法典时代:债权法而不是债法总则
  在大陆法系的形成与扩张当中,债法总则的存废并不构成一个问题。只不过因立法体系的法学阶梯式与潘德克吞式的区分而形成不同的法统,但法国与德国没有争吵过。债法总则的存废是一个中国的问题,在民法典编纂的讨论中,是否设立债法总则是一个富有争议的问题。王利明教授认为,“这是一个争议非常大的问题”。[1]在民法学界形成多数派力挺设立债法总则之时,立法机关却不当回事地公布了废除债法总则的民法典草案,是否设立债法总则便从理论问题“人为”地上升为“很严重”的立法问题。迄今,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2010年已如期建成之后,民法典的制定却至今步履迟缓,债法总则的设立还似乎是后“中国特色”时代的一个尚未尘埃落定的法律问题。但这也是一个落伍的有些缺乏智识的人云亦云、以讹传讹的问题。债法总则问题具有民法通则历史的时代性,在推动民法典的新时代,在采取单行法方式制定的立法技术而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已纷纷问世的背景下,是否应制定一部债权法才构成一个民法典的理论与立法问题。合乎逻辑地说,制定债权法问题而不再是债法总则问题,才是民法典时代应该研究与考量的问题,再谈论债法总则的设立已没有任何的意义。
  (二)制定债权法的理路分析
  制定债权法问题抑或是债法总则问题,具有一定的符号及形式特征,两者之关系正如民法典之于民法通则,是继承性的问题,既有理论大体的重叠,也有批判与扬弃的互异。两者的理论基础以及民法方法论也大体相通。制定债权法问题的诸多理路应作方法论角度的检索与梳理,再加之甄别权衡,才能综合考量与设计债权法在民法典中地位。
  之一:立法技术论。简单认为是否制定一部债权法,归由法典固有的便利及抽象的逻辑说了算,也过于任意化应否决。因为,马克思列宁主义告诉我们立法不是立法者精神决定的而不过在表述生活中的权利而已,立法机关一阵脑子发热拍板定案,应该不行。
  之二:因袭法统论。认为我国民法抄自台湾,台湾抄自德国,德国制定了债务关系法,这样我们也体系性也搞一部债权法,也颇欠慎重。如前所述,以前的设立债法总则问题及当今也言的制定债权法问题,是一个中国的问题,是与中国历史传统及具体国情相结合的中国化的问题,德国怎么搞我们就怎么搞,这种理论依据也很牵强。何况中国的法律一直是反传统的,辛亥革命一胜利,传统的封建时代的中国法系就在中国被西法东渐替代了,中国社会主义一宣告胜利资本主义的六法全书也就被取缔了,一到改革开放,前苏联传播过来的所谓社会主义法系的东东也逐步见马克思,见列宁了。因此,在中国法制包括民法的现代化历程中,传统并不是一个有分量的积极因素,反而是新的中国法系创新过程中应不断破旧立新的消极的因素。
  之三:国际趋同论。柳经纬教授主张设立债法总则是多数国家(地区)民法典的通例,因此我国也应对债法进行专门立法。[2]先不计较全球化时代国际民法统一立法的合理性,很简单的道理,个个都去偷盗奸淫掳掠,人人都去蹲班房,难道你也一并跟风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此,国际趋同的逻辑也不充分的,也没有多大的说话权。
  之四:民法理论。艾伦?沃森指出,法国民法典的基本结构是法学理论传统的产物,法国民法典编纂之前,在法国学者的著作中没有类似总则的内容;但在德国民法典编纂之前,德国的法学著作里则有总则的内容,它是“关于《学说汇纂》方面著述著作的一个显著特征”,“是自然法学家们为了得到普遍的,基本的法律原则而利用非常抽象的推理方法的结果”,[3]可见民法理论是民法典的基础,不同的理论学说形成不同派别的法典。因此,民法理论构成是否制定债权法问题的极其重要的逻辑机理。
  之五:中国国情论。可以说,民法学界对制定债权法问题研究并不深入,迄今为止停留在法律层面争与吵。法的本质决定于物质生活基础,因此制定债权法问题应放在宏大的市民社会的背景去寻找立论的依据及社会基础,这是由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科学立场决定的。而且作为一个中国的问题,不了解中国的国情显然是不可以的。因此,笔者提出中国国情论,主张根据中国国情以及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要求,在推动新的中华法系构建设中“中国”式地研究及思考民法典中债权法的制定问题。笔者主张,根据中国国情及民法理论,制定一部《债权法》。
  (三)制定债权法是根据中国国情的合理选择
  从债法的历史发展来看,其经历了从依附物权到形成债法编再到债法典的历程。债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具体讲,它是在罗马法里各种有名契约的基础上产生,并在其约束力具有财产性质后吸收了已经独立存在的私犯为债因稳步发展的。《法国民法典》制定时,尽管立法者认识到契约的重要性,但仍未能突破罗马法的传统,未将债法从物法中分离出来,债法还只是作为取得财产的手段而成为物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到了《德国民法典》时期,德国人才在世界立法史上第一次将债从物法中分离出来,独立成编,大陆法系的民法才开始出现债权与物权的制度区分。德国制定了《债的关系法》。[4]主导债法立法不断发展的“看不见的手”就是市民社会自身。市民社会发展的过程也是债的关系不断发展的过程,每一个历史时期的国家的债法形式,都是由该时期具体国家的债的主体、对象、内容的发展程度决定并相吻合的。制定一部《债权法》是当今我国市场经济时代债的关系蓬勃的客观需要。市场经济时代债的关系的迅速发展,促使了自身逻辑化及体系化的需要,这就萌发了法典化的社会动因,只有实现法典化,各种的债以及与物权等其他财产的区别才有赖以互相识别的符号体系,而这一套符号体系构成了债法典本身。债法典不过也应该是日益膨胀的市民社会对不断债法关系实施自治必然的选择与法律成果。从中国市民社会法律体系发展现实及趋势看,已形成了债法的三大符号体系:合同法及侵权责任法相继颁行确立了合同之债及侵权之债的两大符号系统,而过去很少发生的无因管理也在担保、保管、遗失物管领、提存等广泛的财产归属与利用关系中作为前奏、附随或后续的行为产生大量的债的关系,无因管理之债的符号系统也将日益独立并形成。具有统一功能及形式的债权法典便成为迫切的呼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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