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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消费和信用合作社的性质、任务与作用】农村信用合作社

发布时间:2019-04-10 04:41:18 影响了:

  一  目前我国在流通领域内有下列三种合作社:供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以工厂、矿山、机关、学校的职工、干部和学生为组织与服务的对象,所以建立在城市里。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组织与服务的对象是农民,所以它们分布在广大的农村中。这些合作社都是劳动人民自己凑集股金,自愿组织起来的集体的经济组织,按其经济性质来说,都是社会主义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合作社不是孤立的东西,而是与一定的经济制度相结合的历史现象。供销、消费和信用合作社是流通过程的合作,而流通过程是服从于生产过程的。因此,确定这几种合作社的社会性质,即确定它们是属于哪一种经商类型,必须和周围的经济条件联系起来加以观察。
  首先,我们可以看到,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上,有着不同性质的合作社。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的经济条件下,合作社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的条件下,合作社就具有社会主义性质。例如在国民党统治时期,供销、消费和信用合作社是在官僚资本掌握之下,追逐利润,盲目经营,完全受着资本主义客观经济法则的支配。它实际上是官僚买办资本家的代理人,是四大家族剥削劳动人民的御用工具,因而是与整个社会利益相对立的。但在我国过渡时期,社会主义的国营经济巳占居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地位,各种非社会主义所有制正在逐步为社会主义所有制所代替,社会主义的客观经济法则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中主导的经济法则。在这种情沉下,合作社的性质就不同了。它是服从于社会主义经济法则进行业务活动的,它是在国营商业领导下,用来满足全体劳动人民日益增长的需要的,合作社的一切经济活动,紧密地为支援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服务,这就是为社员群众的最高和长远利益服务,因而是与全体劳动人民利益一致的。同时,合柞社的盈余积累已与国民党时期为剥削阶级所囊括完全不同。合作社的盈余,除向国家缴纳所得税外,是属于社员群众集体所有的,因此它是社会主义总积累的一部分。因而我国的合作社就具有明显的社会主义性质。
  其次,我国供销、消费和信用合作社是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合作社的一切活动是完全符合于建设社会主义的原则的。供销、消费和信用合作社固然是社会主义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但问题并不在于形式本身,而在于它所包含的内容是什么和谁领导着合作社,以及要合作社起社会主义作用,还是其他作用。当政权和合作社的领导权掌握在地主和官僚买办资产阶级手里的时候,合作社是剥削劳动人民的工具。这就是四大家族要它起的职能。但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之下的我国供销、消费和信用合作社情形就完全不同了。党和人民政府的一切工作要按照社会主义安排,党和人民政府所赋予合作社的工作任务以及对合作社所采取的其他一系列措施,都要求它能起到社会主义职能的作用,不允许合作社内部存在剥削关系,并通过合作社中党的组织,予以保证。使流通领域内的合作社经济成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成为建设社会生义的一个重要工具。
  最后,我国供销、消费和信用合作社的社会主义性质还决定于它和社会主义工业的密切结合。我国供销和消费合作社不是与资本主义经济相结合的。也不是与资本主义某些经济部门相结合的,而是与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国营工业密切结合着的。为了说明供销和消费合作社与国营工业的结合情况,我们可举出下边的材料。合作社从国营企业进货一九五一年为百分之六十六,一九五二年为百分之七十五点七,一九五三年为百分之六十八点四。至于合作社为国家收购的农副业产品与工业原料,在合作社收购总额中所占的比重也是很大的。一九五三年合作社收购的粮食占国家收购总额的百分之六十八点八九,皮棉百分之百,茶百分之八十,细羊毛百分之九十,粗毛百分之三十,麻袋麻百分之百,蚕丝等比重也很大。至于供销和消费合作社向私营工业和手工业进行的加工订货,也不意味着是和资本主义经济相结合或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的。恰恰相反,这一经济活动乃是国家对资本主义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所采取的国家资本主义形式,同时也是对这一部分手工业(分手工业的独立劳动者除外)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国家资本主义形式。这样正是限制和阻上资本主义的发展。这是供销和消费合作社与社会主义经济相结合的一种特殊的形式。
  信用合作社所藉以活动的信用货币关系,也与供销和消费合作社一样、反映了并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所以也是社会主义性质的。
  由此可见,我国的合作社是在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条件下,和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直接联系的一种经济形态。合作社的资金来源由于是劳动群众自愿凑集的,因而这种社会主义所有制还保留着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性质。
  有人从合作社社员可以退股和分红等问题上来否认合作社的社会主义性质,这是不对的。社员(团体或个人)的股金是劳动人民经营集体事业的资金。它一方面是社员私有的,当其退社时,合作社须退给他;但另一方面又是集体所有的,当这笔钱一入到合作社时,原来的社员已无权支配它,只能由合作社按照社员和全体劳动人民的利益予以支配。分红并不是分配剩余价值,而是把社会主义资金总积累的一小部分分给社员,使其更加关心自己的合作社事业。这与私人股份公司的股金,属于资本家本人,用来剥削劳动人民,为资本家谋取高额利润,在性质上是绝不相同的。有人问道:土地入股分红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既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为什么入股分红的供销、消费、信用合作社就不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呢?主要的原因是,土地是农民进行生产的主要生产资料,生产资料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合作社还是属于农民,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合作社的性质;而供销、消费、信用合作社的入股资金并不是社员的生产资料;因而合作社的性质并不是由社员可以分红并可以退股的制度所决定的。
  二
  在说明了供销、消费和信用合作社的社会主义性质以后,我们还须进一步研究它们在过渡时期的基本任务与作用的问题。
  我国农村合作化有三种形式,即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农村供销合作和农村信用合作。这种合作互相分工又互相联系和互相促进,并逐步地在生产合作的基础上,把小生产者的个体劳动者所有制改造为合作社社员的集体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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