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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原列传教案ppt公开课_《屈原列传》注释辨疑

发布时间:2019-01-24 04:07:33 影响了:

   人教社高语第六册《屈原列传》中:“怀王使屈原造为宪令,屈平属草稿未定,上官大夫见而欲夺之,屈平不与。”教材下注“夺”为“强取”;“不与”是“不给”的意思。人教社《教师教学用书》翻译为“怀王派屈平制定国家的法令,屈平起草还没有定稿,上官大夫看见了就想强取,屈平不给。”笔者认为无论是教材注释还是《教师教学用书》上的译文,揆情度理,对“夺”及“与”的解释均存不妥。
   屈平“不与”的行为是上官大夫“欲夺”的回应,故而准确解释“夺”字是关键。虽然《汉语大词典》“夺”的第一个释义便是“强取”,但“夺”在此处不宜释为 “强取”。
   一则起草宪令是楚王交给屈原的任务,上官大夫莽撞 “强取”它欲作何用?制定宪令乃国家大事,国君命亲信大臣属草,他人夺去私看,显然是严重犯法行为,更何况公然“强取”?
   二则屈原时为怀王左徒,“左徒”在楚国是仅次于“令尹”(宰相)的官职。“上官大夫”,一般认为是指上官靳尚,“大夫”在当时亦属中央机关要职。两位楚国高官如孩童争抢玩具般你争我夺宪令草稿,显然既不合体统,又幼稚可笑,因为这并不是小孩打架拌嘴那么简单的事儿。
   三是《屈原列传》开头有所交代:“屈原者,名平,楚之同姓也。为楚怀王左徒。博闻强志,明于治乱,娴于辞令。入则与王图议国事,以出号令;出则接遇宾客,应对诸侯。王甚任之。上官大夫与之同列,争宠而心害其能。”看来,楚怀王重用屈原,引起职位与他相等的上官大夫的嫉妒,想与他在怀王面前争宠。楚怀王命屈原造为宪令更令上官大夫嫉恨不已。为争宠要强行改变宪令条款,屈原又不同意。这点从其所进谗言可见一斑――“王使屈平为令,众莫不知。每一令出,平伐其功,曰,以为‘非我莫能为也。’”“强取”宪令草稿显然并不能达其争宠的目的,但在宪令中留下自己的“印记”更能显示与屈原的旗鼓相当。
   更主要的是屈原为实现“美政”的政治理想,积极推行变法革新。他痛恨奸佞小人,要削弱旧贵族的特权,必然会触动旧贵族的权利,遭到旧贵族势力的顽固抵制。“宪令”中亦涉及推行变法之事。显然上官大夫不会仅要“强夺”宪令草稿,更会出于为自身利益集团考虑,令屈原改动,甚或自己强行篡改宪令中威胁自身利益的法令。
   所以,将“夺”解释为“用强力使之改变”(《汉语大词典》“夺”字之第七义项)更合理贴切。
   其实“夺”字在文言文中解释为“改变”是比较常见的。
   人教社高语第四册李密的《陈情表》中就有 “行年四岁,舅夺母志”, “夺”书下注释为“强行改变”,“志”注释为“守节的志向”。这个解释是准确的。蒲松龄《聊斋志异・乔女》:“使媒者函金加币而悦其母,母悦,自诣女所,固要之,女志终不夺。”丑陋的乔女寡居在家,丧偶的孟生遣媒求婚,乔女信守“好女不事二夫”之论,为了“妇德”,拒绝了孟生。孟生钦敬乔女人品,“派媒人重金取悦其母,其母大喜,亲自到乔女家劝其改嫁,乔女始终不改不再嫁之志”。《论语・泰伯》:“临大节而不可夺也。”意思是“面临生死存亡的紧急关头而不改变动摇”,“夺”释为“改变”。《后汉书・戴良传》:“论者不能夺之。”意思是“与之争辩的人不能改变他的做法”。
   再来看“与”。上官大夫看了“宪令”之“未定”草稿后,觉得屈原写的某些内容与己意不合,要求改变(或“删除”)某些条款,而屈原坚持己见,不同意,不赞成,不允许。所以“与”在此处应相应选取“赞成”、“允许”、“许可”这一义项更为妥帖。
   文言中“与”作“赞成”、“允许”、“许可”讲的例子也很多。教材中便有一例。《子路、曾皙、冉有、公西华侍坐》中,曾皙用形象且富有诗意的语言,描绘了孔子以礼乐治国的理想图景,在孔子的内心深处产生了强烈的共鸣,得到了孔子的充分肯定――“吾与点也。”“与”字书下注释为“赞成”,孔子话的意思是“我赞成曾点啊!”《论语・述而》:“与其进也,不与其退也。”意思是“赞成他进,不赞成他退”。《汉书・翟方进传》:“朝过夕改,君子与之。” 颜师古注:“与,许也。”《公羊传・隐公七年》:“曷为大之?不与夷狄之执中国也。”陈立义疏:“与者,许也。”《旧唐书・玄宗纪下》:“老疾不堪�务者与致仕。”意思是“年老有病不堪劳务者允许退休”。
   据上,“上官大夫见而欲夺之,屈平不与”理解为“上官大夫想要强行改动宪令中的某些内容,屈原坚决不同意”更为符合文意。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十九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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