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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型会计人才的培养【论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

发布时间:2019-01-21 04:22:59 影响了:

  摘要:当前复合型法律人才供不应求,外语院校培养该类人才有广阔的前景,也有许多问题需要深入、细致的研究,例如: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定位是“法律+英语”还是“英语+法律”?是否只需要关注应用型课程的设置和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采取的培养模式是双学位、法律硕士、法学硕士还是同时发展?课程体系设置、教学方法与其他法律院校有何区别?仅仅是增加英语课程吗?这些有关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问题,也是外语院校中的法律院系发展的基本问题。
  关键词:复合型法律人才;定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设置
  
  所谓“复合型人才”,是指符合当前人才市场的需要,国际、国内急需、紧缺的,具有一般的基础知识结构,同时具备相当专业水准的(包括理论的和实践的)“专业+英语”、“专业+专业”、“专业+专业+英语”等知识与能力的人才。我校的“法律,外交,新闻,国商+英语”就属于“专业+英语”的形式,而“专业+专业”、“专业+专业+英语”则有更多种类。
  在复合型法律人才中,比较常见的有“经济+法律”(培养商务法律人才,包括国际贸易、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人才)、“理科/工科+法律”(培养科技领域的法律人才)、“法律+外语”(培养国际性/涉外/跨国法律人才)等。而“法律+外语”占各种法律复合型人才的绝对多数,这是培养国际性法律人才的需要,没有外语则“国际性法律人才”无从谈起。
  以下本文所讲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主要是针对我院的情况,仅就“法律+英语”复合型法律人才而言。
  
  一、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定位
  
  在我院的本科培养方案中,培养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具有法学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理论联系实际,熟练掌握英语或其他外语,能够在政府机关、司法机关、涉外工作部门、企事业单位、跨国公司、跨国金融机构、跨国法律服务机构等部门从事法律工作的复合型人才”。
  我院的学生毕业时一般都能取得法学、英语文学双学位,即修满教育部1998年指定的14门法律核心课程和其他法律选修课程(中文法律、英文法律课程都有),并取得英语“专业八级”证书。在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定位问题上,有两个基本问题是值得思考却一直没有明晰的:
  第一,是“法律+英语”还是“英语+法律”?
  这看似没有差别,如果采用纯粹的数学思维的话。其实,这里主要是侧重点的问题。复合并不必然是二者均等,那么是侧重法律,还是英语,抑或是二者基本上齐头并进,投入的时间、精力、资源相当?
  复合的目的是1+1>2,而不是1+1=2;如果复合得不好,可能会1+1<2,亦即法律、英语都没有学好,结果是“四不像”。而好不好的评判标准,不可能用尺子来量,只能是根据法律、英语的办学经验与知识,结合人才市场的需求进行科学的论证。在我院的建院专家论证会上,笔者就提出过“本色”与“特色”的问题,即法律是我们的本色,英语是我们的特色,二者不可偏废。复合不是简单叠加,要收到理想的复合效果,应当是二者的有机结合,对复合的学科同样重视并不意味着对二者在课时、投入量上平分秋色,即便是双学位也是如此。应当更加重视第一学位专业的学习,在可能的情况下,第二学位的专业课程设置应当尽可能地围绕第一学位专业进行课程设置,即采取“本色+特色”的模式。本色是我们的立足点,没有法律的本色,就不能被称之为“法学院”,否则就名不副实;而特色是生命,没有英语的特色,外语院校的法学院就没有生命力和竞争力。在二者的关系上,虽然几乎无主次,却有先后,即法律是第一位的。一些学生如果实在感觉吃力,可以只拿法律学士学位。但是由于良好的生源和我校的外语强势,一般取得两个学位没有问题。
  从课时设置看,目前的培养方案,除公共课程以外,法律专业课程设置少,英语专业课程(包括英语基础+英语学位课)相对多些。显然不及专业法学和专业英语攻读学位的学习效果。但是,这种复合特点又恰恰是专业法学或专业英语毕业生所不具备的。需要进一步探索的,是如何将这种复合的效益最大化,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二,虽然是应用型法律教育,仍需加强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
  由于规模小、起点低,北外法学院不可能成为研究型的法学院,所以必须锐意创新,另辟蹊径,找寻特色,才能有市场。
  尽管我们培养的复合型法律人才是偏重实务和应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略人才的理论素养、人文素质和其他综合能力的培养。必须在注重法律实务教育的同时关注提高学生的理论性和学术品位。其实,法律实务本身就充满着复杂的、深厚的理论问题。只要用心去钻研,在教给学生实务的东西时同样可以起到提升其理论层次的作用。我们不应忽视学生培养目标的学术性、理论性,即使是本科生,否则就成了法律培训学院、法律技术学校了,培养出来的学生至多只是“法律工匠”。作为一门应用学科的学生,没有前沿的理论指导,没有一定的理论功底,其知识与能力都将失之单薄与狭隘。而且,与英美法律人才培养体制不同的是,我国的法学本科生来源是高中毕业生,他们的思维方式、专业趣旨在踏入大学校门后不可能很快显现确定,将来究竟是更适合做法律实务还是搞法律学术研究,教师和学生自己都难以把握,因此,过早偏重实务在某种程度上会扼杀他们的学术兴趣,降低他们的思辨能力。重应用的复合型人才更需要知识的“广度”,而重学术的法律人才则更看重法律知识的“深度”,没有一定深度的广度必然根基不牢,从对学生的未来成长道路负责的角度看,不应忽略法学教育的学术性。
  
  二、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
  
  目前我们的做法只是采用双学位的培养模式。但是,综观我国其他的高等院校,对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多种多样,主要有:
  (1)双学位,类似于我院的做法。如前所述,具体情况有差别,例如有些是外语院校办法律院系,有些是法律院系强化、增加英语课程并授予学位。即便是外语院校办法律院系,双学位也有两种情况:一是该法律院系的学生在取得法学学士学位以后再攻读英语文学学位,二是其他语言(包括英语、非通用语种)的学生在取得语言方面学位的同时,再攻读法律作为第二学位。
  (2)法律硕士,即本科必须是非法律专业的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获得者,再攻读法律硕士学位,考试只考外语(100分)、政治(文)(100分)、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民法学)(150分)、综合课(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150分)。主要培养有特定专业背景的高层次、宽基础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这也是国内一些著名法学院的做法。
  (3)法学硕士,其本科可以是法律专业也可以不是法律专业,如果是非法律专业,其培养的人才也应当属于复合型法律人才的范畴。
  (4)中外合作办学,例如本科的“1+2+1”或硕士 研究生阶段的“1+1+1”等。法学院的学生先在国内读1年,后到合作的外国法学院再读一段时间,并做中、英文两种论文,内容可相同或不同,最终取得国外、国内两个学位证书。
  当然,还有其他的复合培养模式。
  上述四种模式,第一、三种我院已经采用,但是在第一种当中,尚未启动面向其他院系的作为第二学位的法律学士学位。如果我院能够联合非通用语种的语言优势,进行学科教育的延伸,以“双学位”的形式让非通用语种的学生在修满我院规定的学分时,取得法学学士学位,或者招收非通用语种的学生作为研究生,进行对象国的法律研究,将是我院办学的一大特色和亮点。第三种是法学硕士的培养,我院2007年下半年已经开始招收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显然是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的主要方式之一,2008年纳入研究生招生计划。
  中外合作办学属于“现在进行时”,我院与美国康奈尔大学、夏威夷大学、英国牛津布鲁克斯大学、澳大利亚昆士兰大学等都已启动合作项目,一般都包括合作办学的培养模式,对实现“法律+英语”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将起到直接的推动作用。
  
  三、复合型法律人才的课程体系设置――突出“法律英语”与“英语法律”
  
  在课程体系的设置上,我院着重将“法律+外语”的培养目标狠抓落实。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在英语教学中融入法律内容,直至大幅度地增加“法律英语”的成分
  北外的英语优势是一般法学院,甚至是其他外语院校也无法望其项背的,我院应当充分珍惜、利用、发挥这一优势,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与英语授课教师沟通,融入法律的内容,例如:
  (1)口语:增加对抗性模拟角色表演,可以采用“for or against”辩论,并增加法律话题,例如安乐死是否应当合法化、死刑是否应当取消、“同命不同价”引发的法律问题等。
  (2)写作:除了专门的法律写作(legal writing)课程以外,还可以在英语课程中增加法律题材的写作内容。
  (3)精读与泛读:适当增加法律题材的阅读内容。
  将来如果有面向法学院的专门、独立的英语教师队伍,就应当从大一开始全面规划英语课程体系,使之在英语技能课程以外,大幅度地增加“法律英语”的成分,尽早进入“法律+英语”的氛围。
  
  2.提升法律课程教学的英语水平,增加“英语法律”的课程数量,加强双语教学
  掌握了“法律英语”仅仅是打下了基础。在国际性法律人才中,大量的工作是需要从事高端非诉业务的,其知识结构和能力主要体现在对“英语法律”的理解和运用方面。
  在法律课程的教学中提升学生英语水平的最好途径当然是开英文的法律课,进行“双语教学”。但是法律首先是一种“本土资源”,在中国的法学院学习法律当然首先需要学习中国法律,中国的任何一所法律院系,首先需要完成教育部指定的14门核心法律课程的讲授,其次才可以考虑其他的法律课程。而每个院系都会有自己的特色法律课程,它可能是14门核心法律课程的深化,也可能是其他法律课程。作为北外的法学院,我们的特色应当是外向型的法律课程,即涉外的法律。这样的课程,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1)国际法,即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
  (2)外国法,主要是指“英语法律”,即英语国家,特别是英美、澳大利亚等国的法律。虽然我们秉承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法律研究方法等,但是现代社会的国际法和许多通行国际规则适用的主要是英语国家的规则,并且主要采用英语语言。
  (3)中文部门法中的涉外部分,例如刑法中的域外管辖权、跨国犯罪、国际犯罪,行政法中的与“WTO”规则内容相关的部分等。
  以上三方面,对师资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即需要懂英语、能够用英语讲授法律课程的法律教师,也需要掌握了一定法律知识的英语教师。
  目前,对第一项,我们采用了双语教学,课堂上中、英文并用;第二项,即“英语法律”,应当是提升法律课程教学的英语水平的关键点,也是真正体现我院特色的地方,目前我们聘用的都是外籍(美籍)教师讲授,例如“美国法入门”、“合同法”等,效果不错。但是存在的问题是由于外籍教师的聘用合同只能一年一签,其人员流动性强,教师队伍很难稳定,因此很难作长期规划,容易出现“因人设课”的局面,很难形成系统的“英语法律”的课程体系。第三项,即中文部门法中的涉外部分,由于仍然是中国法,所以用中文讲授,但是由于这部分与国际公约、惯例的相同、近似部分较多,因此有时要涉及英文材料,可以部分地用英文讲授,不过所占比例较小。
  
  3.增加经济内容的课程,提升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层次和知识面,增加竞争力
  我院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当着眼于未来。事实证明,从事法律事务的法律人才,还必须具备基本的经济学知识――从事涉外法律业务的国际型法律人才要懂得贸易、投资、税收、公司结构与治理等自不待言,即使是从事国内的诉讼业务,即使是做法官、检察官,至少也需要看懂账本,才知道什么是贪污(刑事)、明晰经济纠纷的性质和各自责任(民事、经济)。对复合型法律人才而言,英语只是一种工具,法律也只是一种规则,而社会的各种内容、关系,首先是经济关系,法律调整的很大一部分,也是经济关系,这也正是为什么商务法律人才日渐炙手可热的原因所在。因此,我院逐步将一些最基础的经济学课程作为专业选修课。由于学生的时间、精力有限,并不强求所有的学生都上,而只让那些学有余力的学生选修。
  如果有可能,笔者倾向于将来将学制改成五年,增加经济的课程,使学生成为“法律+英语+经济”的更宽口径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可以鼓励一部分学生考经济学方面的研究生或出国进行经济学方面的深造。
  
  四、复合型法律人才的教学方法改革――适当增加判例教学法
  
  法律本科课程的传统授课方法是采用讲座式,主要或全部是教师讲授,只有很少部分的提问或讨论。随着法学教育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进行,“西学东渐”也带来了有关法学教学方式的讨论,特别是判例教学法。
  判例教学法,又称为哈佛教学法,是指运用具体案件分析基本的法律概念和原则,将法律专业理论与实际案件相结合的教学方法,其基本方式是问答式或讨论式,其目标就是训、练学生的职业技巧和技能,促进学生积极思维、独立思考,发挥学习的主动性,掌握广泛的法律知识和规则。它被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院所普遍采用。
  我国一些学者也称判例教学法为“案例教学法”,并不十分准确,因为前者讨论的对象是“判例”,真实并且经典,而案例可以包括前者但是不受此限制,换言之,案例教学法也可以是为了便于学生理解、掌握的需要,为了说明问题,虚构案例展开讨论,这种案例称不上判例,更遑论经典了。笔者认为,虽然我国无判例制度, 但是课堂教学仍然应当尽可能选择真实、典型的案例,更具时代性、客观性、生动性,包含的事实、信息量也更全面、客观。
  判例教学法相对于我国传统的讲座式教学法有诸多优势,特别是对于侧重培养应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的法学教育而言,判例教学法无疑有其独到可取之处,因为它除了能够训练学生的逻辑思维、推理能力外,从真实、复杂的判例出发,研究、讨论、解决的都是“真问题”,因此总结出来的规则有其现实性和可行性,特别是对处在转轨时期的我国,制定法变动性强,稳定性弱,而判例法中抽出的法律原则却更具有普适性。但是,笔者并不认为它可以取代传统的法学教学法,因为:
  
  1.法律背景不同
  判例教学法的存在基础是判例制度,主要是在普通法,判例法国家适用,虽然这些国家自19世纪末以来,制定法的数量早已远远超过我国法律法规的总和,但是这丝毫未削弱其判例法的深远影响,英美法系法学院的主要授课方式至今依然是判例教学法,尽管当中不可避免地有对制定法的解释和引用。将判例法奉为法律的主要渊源,是普通法法系区别于民法法系及其他法系最突出的特征。无论是在民法法系、社会主义法系还是伊斯兰法系,法院先前的判例虽受到不同程度的重视,但并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渊源,民法法系各国,一般都建立了除宪法外由五部法典(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为主干,辅之以若干单行法规的完整的成文法体系。
  判例法最主要的特征是遵循先例。德、法、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前苏联法律是我国法律的主要参照系,我国是典型的制定法,成文法国家――在普通法法系国家,法典和法规的适用要受到法官解释的限制,只有法官加以适用,它们才成为真正的法律。由于传统,法官们常把法典或法规中的规定置诸一旁,而依据判例法处理案件。但是在民法法系国家,法典便是法官们的“圣经”――我国也是如此,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仍应以解释成文法及其相关法律理论为主,可以启发式地提出问题,却绝无可能完全抛开制定法,采用问答式授课法。
  
  2.判例教学法需要以充足的课时量为前提
  判例教学法虽然可以让学生事先预习,但是课堂讨论必须充分,只有层层深入才能揭示案件事实与法律之间的逻辑关系,合理地提炼出法律规则与精神。如果蜻蜒点水,则很难起到实务训练的效果。而我院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已经比其他法学院减去了一半(约两年)的法律课时量,因此完成法学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学习已经非常仓促,如果再抽出时间进行判例教学,很难完成繁重的教学任务,结果学生可能在法学理论与实务两头都没太大收获。
  尽管如此,这些丝毫不意味着减弱判例教学法的特殊意义,而是说明,在我院,判例教学法主要是在外教讲授英美法课程时采用,在中文法律课程教学中只能是作为辅助手段。不过,为了加强教学的实践性效果,并结合学生毕业后参加司法考试的需要,我们可以吸取判例教学法的精髓,变通采用以下方式:
  (1)在教学观念上,应当提倡法律批判的精神――不是随意的“大批判”,而是鼓励学生敢于质疑、批判制定法的缺陷、名家观点的偏颇以及主讲教师的观点等,培养其独立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2)在讲授前事先给学生案例,让其预习、思考,这样教师在授课时的分析就会便于学生吸收、消化,后者在授课后,留些相关案例让学生课下分析、讨论,下节课可概括总结;
  (3)即便是解释制定法,也可以多提出问题启发学生,启发学生多角度思考问题,并鼓励学生随时提问;
  (4)利用电子资源,建构丰富的案例库,让学生课下自学;
  (5)利用业余时间举办模拟法庭、法院旁听、邀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人员开讲座等,增强课程的实践性。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1841―1935)在《普通法》一书中提出,“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在于经验。”当然,他反对的是那种认为法律中惟一起作用的是逻辑的观念,而不是反对逻辑的作用。从这句话里我们也可以解读出,法律的生命在于它所要调整的社会现实。从我国的法治建设前进的轨迹也不难看出,推动法治进程的,是一个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活生生的个案。为培养、造就21世纪的复合型法律人才,我们必须努力创新、开拓,通过多样的教学方法,教给学生“活的法”,才能不辱使命。
  
  [责任编辑:张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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