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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闻真实迈向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_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案例

发布时间:2019-02-05 04:10:00 影响了:

  摘 要:批评报道是舆论监督的重要途径和有力武器,近年来,许多新闻媒体屡屡因批评报道而被控侵权,极大地影响了批评报道的正常开展。本文试图以“新闻真实”为切入点,通过对客观真实、法律真实、新闻真实的合理界定,剖析如何从新闻真实向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迈进,籍此可以有效防止媒体侵权行为的发生,也能保护公民、法人的名誉权不受侵害,又同时能保证公民新闻自由权的切实享有。�
  关键词:新闻真实;法律真实;客观真实
  
  新闻真实性,既是新闻理论中的一个重要论题,又是新闻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但我们必须明确:“真实”有三种,即客观真实、法律真实和新闻真实。要使批评报道免于被判侵权,关键是要熟知客观真实、新闻真实和法律真实之间的关系。应尽可能以法律真实、客观真实的标准度量新闻真实。那么什么是客观真实、法律真实和新闻真实?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如何从新闻真实迈向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
  
  1.“真实”的界定�
  
  所谓客观真实是事实意义上的真实,是客观存在的事物或现象,不依赖主观意识而存在的事物和状态;法律真实是建立在证据基础上的法律认定的事实,也是法律家根据诉讼规律、证据规则对客观世界的一种认识状态,并不代表客观真实;新闻真实是表面真实,是对事物或客观现象的表面性描述,看到什么情况,就可报道什么情况,仅仅是新闻业者根据新闻规律对客观世界的一种认识状态。�
  
  2.新闻真实、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的关系�
  
  新闻真实与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并不是一回事。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作为新闻传播和司法审判两种不同认识活动的结果,是根据各自不同的认识规律得出的。客观真实,是指在意识之外,不依赖主观意识而存在的事物和状态;而新闻作为对变动着的客观世界的反映,属认识范畴,因而新闻真实,仅仅是新闻业者根据新闻规律对客观世界的一种认识状态。认识与存在总是有差距的,新闻真实并不代表客观真实。同时,认识总是渐进性的,因此新闻的真实也有阶段性和过程性的特点,也就是新闻的阶段真实和过程真实。事实上,法官在法庭审理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也与新闻记者在新闻报道中采集新闻事实一样,都是一种认识活动。对这种法官根据证据规则、诉讼规律所认定的事实,称之为法律真实。由此可见,新闻真实不等于法律真实,同样也不等于客观真实。�
  新闻采访最重要的目的,就是客观地探寻事实的真相。客观真实性是新闻受众的基本需求,也是新闻业的信条和新闻记者追求的一种意境。但是,记者不是侦探,不可能完全查清事实的本来面目,而且新闻具有时效性,不可能等到木已成舟、众人皆知才报道。只能按其行业特点及规范要求来做到新闻真实。就是说,在新闻报道要求的真实程度方面,我们追求的是新闻真实。虽然新闻报道做到客观真实是件难事,但这并不意味着客观真实与新闻真实的虚无。自然界和社会的一切现象,毕竟都具有客观性。只要记者在新闻采访中,勇于探索事实真相,自己的主观意识是能够正确认识和反映社会现象的,报道的真实性、客观性也是能够实现的。�
  
  3.迈向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必须把握好的关系�
  
  3.1正确处理材料和事实的关系�
  这是新闻报道客观真实的重要一环。这就要求记者在调查收集材料时,要重视从某一报道范围的全部总和、从事物的相互联系中去掌握事实。此外,要注意分析事物的现象和本质。任何事物都有现象和本质两个方面。只看到现象的事实,不深入调查分析,很容易被某些人为的现象所迷惑。社会现象是千姿百态、错综复杂的。片面的、偶然的现象不是真实的。有些事情,孤立地考察,它是真实的,而把它们组合到一个新闻中去的时候,就完全不是这样了。这就要求记者、通讯员,为了保证新闻的客观真实性,在采访一件事情时,既要了解它的现状,抓住主要特点,又要了解它的历史,及其主要矛盾的发展过程,弄清来龙去脉,从中找出理性的落脚点和客观的平衡点。�
  3.2正确处理真实性与新闻价值的关系�
  新闻是讲究价值的。新闻价值的大小,包含在事实本身之中,一切报道内容都要受真实性、客观性制约。传播信息是新闻的重要功能,信息只有保持其真实性、客观性,才称得上有价值。如果为了吸引受众的眼球,不惜夸大、捏造事实,以求出奇制胜,哗众取宠,最终只会适得其反。�
  3.3正确处理阶段真实和过程真实的关系�
  由于很多事件本身并不是一次性就能够完结的,这就导致新闻经常是阶段性、过程性或者连续性。因此,新闻真实自然也应有阶段性真实和过程性真实之别。在每个阶段,报纸反映的问题都应该是真实的,同时要做到过程真实。因为事物总是处在不断发展变动之中的,而新闻是对变动着的客观世界的反映。有时,它可能会朝着人们预想的相反方向发展,如果我们不报道后面阶段的情况,必然不符合新闻真实的要求――没有注重过程真实。因此,作为媒体在“新闻事实”已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有义务进一步跟踪报道。报道中要进行动态报道、后续报道,当越来越多的真相涌现出来,记者不能满足于以前的报道,而是要根据新出现的事实进行报道。�
  
   4.批评报道中防止侵权的对策�
  
  4.1善于把新闻真实转化为法律真实�
  这就要求新闻记者要有证据保全意识,如采访笔录要由被采访人签字和注明日期,能写明“同意发表”的更好。新闻记者在采写批评报道的过程中,要经多方核实,进行多方面的事实挖掘,要多采访一些人尽可能逼近法律真实甚至客观真实,并善于把各方面的不同意见客观地反映给受众,坚持与当事人面对面采访求证。尽可能获得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等法定证据,以防在发生官司时出现无法举证的不利局面。�
  4.2掌握好评论的尺度�
  批评报道要客观、公正、准确,不偏不倚。世界范围内通用的“公正评论与批评”原则,就是指媒体对政府机关、慈善组织、商业机构、教育单位及其它受到大众关注的机构和人物进行报道和评论,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故意或过失),即便评论中言辞过激,只要未使用侮辱性、诽谤性言辞,这样就可以成为批评报道的抗辩事由,法院便会考虑减免责任甚至不予追究。需要注意的是,适用这一原则有两个前提,一是基本事实属实,二是善意。�
  4.3做好稿见审查工作�
  媒体对一般的自由来稿,凡涉及具体人和事,可能产生侵权问题的稿件,编辑部要根据来稿是否有权威部门的审查意见来判断其真实性;对一些带有投诉性质的稿件,如读者来信,一般都具有具体的批评指向,基本上不可能有什么部门会为其出具“情况属实”的意见。这类稿件是最容易引起新闻“失实”侵权纠纷的,编辑部在审查时一定要慎重:若反映问题较为重要,新闻价值较大的,媒体一般应将其作为新闻线索,派记者专门进行调查采访;而对新闻价值不十分大的,或者虽然有新闻价值但媒体却派不出记者采访的,除极少一部分来稿由编辑根据经验予以刊发外,绝大部分不能确认其内容的真实性的就坚决不能写入新闻报道中来。很多媒体虽然都开设有“来函照登”一类的栏目,但在发表来稿时,需要审查核实作者身份,并根据来信来稿人所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如法院的判决书等)来对其来信来稿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确认。�
  4.4正确运用辩证的思想方法�
  也就是说,认识事物、分析问题,要考虑到各种事物相互因素的影响;不要忽视事情发生的偶然性、丰富性,要对其进行多侧面、全方位地考察和透视。对重大问题的报道要多思多想。有许多事情,从局部、眼前来看是有益的,从全局、长远来看则是有害的,若不在全面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多思多想,对那些所谓有益的事情大加渲染,这种报道就必然不真实、不客观,也是极其有害的。�
  由此可见,记者只有正确理解新闻真实、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间的关系,尽可能以法律真实、客观真实的标准度量新闻真实,才能有效避免新闻侵权案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魏永征著:《新闻传播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8页。�
  [2]陈志武著:《媒体、法律与市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3页。�
  [3]顾理平著:《新闻侵权与法律责任》[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版,第110页。�
  [4]孔祥俊:《论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载《政法论坛》[J],2002年第5期,第94页。�
  [5]陈志武:《媒体言论的法律困境》,载《中国法律人》[J]2004年10月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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