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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学本科能参加司法考试吗 [统一司法考试背景下大学法学教学的改革]

发布时间:2019-02-26 04:15:36 影响了:

  摘要目前对传统的法学教学方式、内容、效果等进行认真的反思,对国家司法考试进行认真的研究,以建立一种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教学的良性互动关系显得十分紧迫和必要。   关键词统一司法考试 法学教学 改革
  中图分类号:G420文献标识码:A
  
  2008年司法部明文规定大三学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这直接使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事实上已经纳入评价高等法学教育的指标体系。面对统一司法考试,传统的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暴露出许多不足和缺陷。如何改革法学课堂教学使之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成为摆在每一位法学教育工作者面前的迫切任务。笔者认为,必须以司法考试为背景改革传统法学教学模式,但又要立足于两者之间的平衡,以免失偏颇。
  
  1 更新教育理念
  
  从本质上讲,法学是一门应用学科,这就决定了法学教育在本质上应是应用教育。法学教育不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而且是一种职业训练。但是,我国法学教育长期以来片面地强调前者,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后者。导致我们传统的法学教育理论是以理论教学为主、职业教育为辅,也直接导致法学学生的就业率低、对社会的适应能力差。
  因此,我们必须更新我们的教育理念。对于那些不打算从事法律职业的法科学生而言,其在接受通识教育之后便可自谋出路;而对于那些打算从事法律职业的法科学生而言,其必须在通过司法考试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并再次接受考核后才有资格从事法律职业。
  
  2 丰富法学本科教学的内容
  
  司法考试的内容必定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内容产生导向作用,法学本科教育的内容亦应作相应的调整。目前各大法学院必须开设14门主干课程,是在教育部高等院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论证和动议下,为确保法学院系的培养规格和培养质量,教育部统一确定的。笔者认为教师在进行14门法学主干课程教学中,要兼顾司法考试的特点,精心设计教学内容。要融法学原理、法律规定和现实中的案(事)例于一体,集中阐释法律的精神,培养学生主动学习和独立获取知识的能力,以及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推理能力、判断能力等。
  
  3 革新教学的方式、方法
  
  首先要进行角色改变。为应对司法考试的需要,要实现师生原有角色的转变,并革新教学的方式、方法。教师角色应从知识的权威向知识的组织者转换、从知识的灌输者向学习的促进者转变;学生角色从知识的被动学习者向知识的主动探索者转变。知识教学从“知识传授”转换为“知识对话”,既可激活教师的教育智慧,又可催生学生的学习热情。
  其次,在教学方法上注重提高学生的主动性,增进师生之间的交流。如强调情景式学习、体验式学习,使学生在交流与自我反思中获取知识,提高能力,改纯理论性的讲解为理论与实例相结合的课堂教学,培养学生的兴趣。但行政法的根本法性质决定了行政法学的教学活动缺乏非常有趣并且能吸引学生兴趣的案例,所以教师要善于从实际生活中总结案例。以此来配合知识点的讲解。改教师讲、学生被动听为学生问、教师解答或相互提问与回答的讨论式教学,启发学生积极思考问题。还可以开设“诊所式教学法”和“课堂讨论教学法”。在诊所式教学方法下让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场景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这种能力是每个法学本科毕业生走入社会前应当具备的,而不是在社会中去慢慢习得的。最后,我们还可以开展课堂讨论,在课堂讨论中教师只能提供参考性意见,但不要提供“标准答案”,鼓励学生提出质疑并进行论证。
  
  4 重视考核方式的改革
  
  考核是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对教学成果的检验和反思,也是教师和学生交流的渠道之一。但是传统的法学考试题型往往局限于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等类型,此类题型无法考查学生的发散思维和真实的学习水平,仅仅是应付式的考试而已。因此在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过程中,必须改革考试方法。大学法学教学中追求的不再是标准答案,但司法考试则要求答案的唯一性和确定性。为了解决这一矛盾,笔者认为应当按照不同性质的课程和同一课程不同教学环节,对考核方式进行调整,以此来引导学生。具体而言,可以把法学的考核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个不同的考核标准进行。
  必修课的考核中,又应严格区分考试和平时考核。其中考试内容和题型应向司法考试的考核要求靠拢,强调考核学生对我国行政法规范的准确理解。平时考核则重点培养学生发散性思维能力,强调考核学生的创造性,促使学生形成积极的、正确的自我意识,善于自我反省,与此相适应,可以采用口试或主题演讲等方式考核。选修课的考察,也应该不拘泥于形式,提倡借鉴司考第四卷的主观题模式。
  
  参考文献
  [1] 宣增益.法学教育培养模式中的教学方法改革路径之探讨[J].时代法学,2007.5(2).
  [2] 何士青.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兼评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1(1).
  [3] 刘桂清.大学法学教育应理性应对司法考试带来的冲击[J].法制与经济,2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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