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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纪录片 [兄弟档案期刊选萃]

发布时间:2019-06-15 04:12:00 影响了:

  重大事件档案管理机制研究  蔡娜在《档案学通讯》2012年第3期撰文,以重大事件档案管理机制为主题,提出了重大事件档案的概念,即“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在一个组织、地区或国家组织的重大活动或重大突发事件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同时,从三个方面提出重大事件档案管理概念:一是继承传统,秉承档案管理的历史主义,坚持来源原则和全宗理论在重大事件档案管理中的灵活运用。二是转换视角,从构建完整的社会记忆的角度来认识和把握重大事件档案管理。三是顺应潮流,以国家档案资源理论和社会档案观为指导,将重大事件档案纳入国家档案资源体系。如何建立重大事件档案管理机制,作者提出了如下策略方法:第一,重大事件档案管理的政策和法律问题及其解决办法;第二,重大事件档案管理的体制和制度;第三,重大事件档案管理的策略和方法(以“5?12”汶川地震事件档案管理为例)。
  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档案管理
  王和平在《中国档案》2012年第3期介绍了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档案管理的特点,对我国大型及特大型工程档案管理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他们的做法:一是以工程师为纽带的档案管理体系。小浪底工程建设档案照国际通用的FIDIC(菲迪克)合同条款,条款中的“工程师”与国内技术职称的“工程师”有本质的区别,这里的“工程师”是独立的第三方,项目法人与国际承包商的工作联系,包括公文传递、承包商移交的工程档案资料是否达到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都是通过工程师来运作。因此,工程师成为工程档案资料收集、整理、移交的纽带和桥梁。二是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档案管理机制。国际招标工程项目的运作重点是依照合同进行。工程项目合同中关于施工、竣工资料移交条款,从根本上制约着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按合同条款规定,国外承包商必须对工程施工和竣工图纸、使用说明书、合同管理、信函往来,等等,大量档案资料按照我国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分类、整理、立卷,经过工程师审查后,移交小浪底建管局档案管理部门。三是以反索赔为重点的档案利用。国外承包商为了中标,一般是采用“低报价高索赔”的经营战略达到盈利的目的。索赔与反索赔的法律依据是合同,证据是现场记录,也就是档案资料。在与承包商索赔与反索赔的谈判中,小浪底建管局以合同为准则,以档案资料为依据,对承包商提出的130余项索赔驳回100余项,大幅度降低了索赔额度,为国家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四是以信息化为标志的档案资源共享。由于对大部分工程档案资料进行了数字化处理,现在,在小浪底建管局办公区,只要经档案管理部门授权,任何一台计算机都可以实现网络查阅档案,达到了档案资源共享的目的。
  个人人事档案丢失引发的法律问题反思
  邱林在《档案学研究》2012年第2期撰文,对个人人事档案丢失问题进行了法律方面的思考。作者认为,从个人人事档案来看,它所记载的信息是无实体的,仅是关于个人经历的记载,并不具备财产价值,不能纳入我国物权法所规定的“物”的范畴。对于记载个人信息的载体是有关机构提供的,与档案当事人无关,这些载体已成为档案制作机关的公共财产。个人对档案享有的权利不能具备物权的属性。所谓“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而个人对自己的人事档案不具备这种权利,无法行使物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中的任何一项。就个人人事档案的隐私问题,作者认为,人事档案中的信息主要是个人的一些成长经历,包括各种奖励、惩处材料,入党(团)信息等,绝大多数档案信息在它们形成之时是为周围人所知悉的,只不过这些信息的汇总、制作并非由本人完成,所以,绝大多数人事档案信息内容并不能构成隐私。但一旦档案丢失后,被他人不当利用,本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对侵害本人信息的行为给予赔偿。目前,对丢失人事档案如何处理,从法律救济的角度看,只有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复函指出:“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这是当前关于档案丢失唯一的一个法律说明。尽管答复过于简单,但它也是处理人事档案丢失的唯一法律依据。
  作者最后说,档案丢失后,档案管理部门应出具档案遗失证明并承担费用向其他单位办理相应的证明材料,对确实无法补办的原始材料可用相应的书面证明替代,以保护档案丢失人的合法权益。
  论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档案的重要性
  王云庆、魏会玲在《北京档案》2012年第2期撰文,首先定义了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即指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直接参与制作、表演等文化活动,并愿意将自己的高超技艺或技能传授给政府指定人群的自然人或相关群体。近年来,我国已公布了三批共1488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目前,大部分传承人年事已高,急需为他们进行立档保护,建立传承档案。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非遗”项目传承人的老龄化现象严重,急需政府有关部门对传承人进行立档保护;2.传承人档案资源的建设是“非遗”档案工作的核心内容,也是“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3.为“非遗”项目传承人建立档案既可以保护“非遗”的完整性,又可促进“非遗”的宣传与保护;4.建立“非遗”项目传承人档案有利于传承和发扬民族文化、民族智慧与民族精神。
  电子病历登记备份:解决医患矛盾的新途径
  罗超英、徐维在《浙江档案》2012年第2期撰文,介绍了浙江省台州市档案局2011年对辖区内的两家二甲以上医院的住院电子病历系统开展的登记备份工作。这是加强电子病历安全监管,实现档案证据保全,帮助解决医患矛盾的新途径。病历由第三方权威机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份,对患者来说,意味着多了一个监管机构;对医院来说,则多了一个证明机构。
  台州两家医院除备份病历外,还一并备份记录医生登录、退出系统,打开、书写、修改文件及安全日志文件等电子病历数据的元数据。这些是解决医患纠纷的原始性、真实性的依据。备份采用脱机和在线备份,保证既有随机保管的数据,又有在线存储的数据。同时,还要按照一定的周期,对不同方式备份的数据进行有效性验证,从而确保数据的完整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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