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思想汇报 > 法官与律师之间非正常关系的经济分析_法官与律师的关系
 

法官与律师之间非正常关系的经济分析_法官与律师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9-04-16 04:41:15 影响了:

  【内容摘要】法官与律师之间非正常关系的情况是极为复杂的。现有的研究成果在解读材料以及分析方面缺乏洞见。必须寻找一种合适的视角,采取适当的分析工具,才能够深刻地解读法官与律师之间关系因素的真正原因,以及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通过使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建立非正常关系运作的模型,可以清晰地看出非正常关系的内在运作机制,从而能够有效控制非正常关系的形成。
  【关键词】非正常关系 法官与律师 经济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106(2012)02-0072-03
  一、问题缘起:正常与非正常关系的标准
  近年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关系因素在法律适用中发生影响的原因为:法官因素、司法体制因素、法律因素及社会因素;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为:分配功能、交换功能、表达功能、补充功能;减少或消除关系因素对法律适用的影响的方法为:辩证地认清法律与关系的矛盾关系,法官要做到:独立审判、理性分析关系背后的目的、提高业务能力以及严于律己。
  此报告提供了一些宝贵的经验材料和数据,可惜地是,在解读材料以及分析方面仍然缺乏洞见。因此,必须寻找一种合适的视角,采取适当的分析工具,才能够深刻地解读法官与律师之间关系因素的真正原因,以及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首先列举几种情况。比如在同一案件中,律师与法官建立了金钱关系,但法官并没有考虑律师提出的特别要求,独立地按照自己的判断进行判决。或者在此案中律师的诉请符合事实与法律,法官因而支持了其诉请。或由于法官的认识错误,做出了倾向于该律师的错误判决。再有,就是律师与法官在以往的办案过程中相识,但双方并没有在案件之外有过交际,在此案中,法官只是县有倾向性的支持了律师的诉请。最后,律师利用媒体或者法官的上级领导关系,给法官施压,使法官做出具有倾向性的判决。这五种情况反映了判断是否是正常关系的标准时,需要参考的因素。
  法官做出司法判决所参考的因素是极为复杂的。所以正常与非正常的标准也不可能一概而论。正常最一般的解释为:符合一般的情况、规律或习惯。所以“正常”只是表明一种合规律性,他与好的、正义的有很大的区别。就是说正常的事物要符合大众的习惯,是人们可以接受的。在这一前提下,大众最不能接受的实际上不是律师与法官之间确立了什么关系,而是法官运用这个关系影响了司法判决。
  综上,非正常关系应定义为:通过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关系,影响法官独立行使司法权,此时的关系就是非正常关系。那么,判断是否是非正常关系的标准在于,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关系是否影响法官独立行使司法权。
  二、分析模型
  律师与法官之间通过建立非正常关系,这一过程就构成了司法权力买卖的市场。在这一市场中,律师是买方,法官是卖方,司法权力是交易的商品。下面对模型的各组成部分予以具体分析。
  (一)买方市场
  律师是买方市场的主体,他们一方面有自己的盈利计划,另一方面又代表着当事人的盈利计划,这两种计划并非是完全重合的。作为当事人而言,他们计算利润的公式比较简单,就是通过诉求地实现,来实现“利润”。有时诉求的实现包括有形价值和无形价值,而成本还包括机会成本,但无论这个公式呈现何种形式,每一个当事人在投入司法程序之前以及做出每一笔投资之前,对自己将要在本案中产生的收益状况都是很清楚的。作为律师需要在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附加很多自己的利益诉求。一名律师不但要考虑个案收益、还要考虑职业生涯的收益,还必须遵守律师团体以及与法官团体之间的隐秘的行业规则,以免被利益团体所排斥。所以,由于律师的介入,律师与当事人对非正常关系的交易需求就会发生变化。
  在买方市场中,经过律师和当事人的利益博弈,方能决定买方市场的需求。另外,在买方市场中,当事人与律师的投资方式也不同。当事人基本都是现货投资,即在自己的案子中投资;律师除了现货投资外,还有很重要的一部分是需要做期货投资的,即与法官保持一种正常的人际关系,但此时的关系并不是非正常关系,唯有到两方同时进入司法过程进行交易的时候,一直保持的关系才转变为非正常关系。
  (二)卖方市场
  卖方市场的主体只有法官。法官在考虑自己的收益时要比律师、当事人复杂得多,因为法官在成本和收入这两个部分存在许多复杂的因素。在成本方面,法官最重要地是考虑两种类型的成本,其一是“名”,包括社会名声、政治前途等,其二是否能够通过法律实现。由于法条主义决策材料未能得出可接受的答案,所以法律还充满了政治和法官个人因素等其他许多东西,因此,“在司法场景下,‘法律’只是法官借以形成自己决定的最广义的材料。”然而,法官无论如何凭借规则形成自己的决定,司法在形式上还是严格的规则主义的,由此法官就一定要考虑,如果“造法”将面临什么样的风险?以及非正常关系要完成的诉求能否通过现有的法律表达出来?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所有的非正常关系必须寻找一个通路得以实现,那么现存法律规则就是这个通路。同时,按照波斯纳的说法:“绝大多数法官都希望自己是一个好法官”,“法官必须遵守行业的一些基本游戏规则”,那么法官一方面要将买方市场的需求通过规则实现,一方面又要恪守“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的原则,这种矛盾就给法官带来了风险。当然除了这两个最重要的成本外,还有许多其它的边际成本。比如闲暇、名誉、尊重、同事关系等等,有时还有更复杂的因素,比如“异议厌恶”等。
  总地来说,卖方的收支情况不但较买方远为复杂,并且存在极大的风险,法官即使建立了非正常关系,他也不能够确定能否获取利润。因此在针对卖方市场分析解决非正常关系的措施时,一定要将这些复杂因素综合起来考虑。
  (三)商品
  律师与法官建立非正常关系交易的商品是司法权力。虽然从表象上看,案件的结果是当事人和律师追逐的利益目标,但是揭开案件的面纱会发现,案件的结果只是买方购买的商品的副产品。
  假定法官能够独立判案,即无论买方向卖方投入什么成本、多大的成本,法官做出的司法行为都不会考虑关系因素,此时买方收益率为零,因此买家们随即不会追逐这个领域的商品,也就不会存在建立非正常关系的行为。再假定律师与法官共享判案的权力,或者律师在案件的最终判定上能够发挥重要作用,这种作用不是一种或然性,而是必然的。此时,律师也不需要在非正常关系上投入,因为商品是共享的,就不存在买方与卖方。

猜你想看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8 - 2022 版权所有 职场范文网

工业和信息化部 备案号:沪ICP备18009755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