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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现状

发布时间:2019-04-02 05:05:10 影响了:

  【摘要】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存在着总量不足,结构失衡,产品生命周期短以及供给不公平的问题。目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结构正从单一向多元转化,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应该在承担自身供给责任的同时,通过加强对市场、第三部门和农民的引导,使之参与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来,改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短缺现状。
  【关键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对策
  一、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存在的问题
  农村公共产品指农村范围内的、相对于农民自己或家庭消费的“私人产品”而言的、用于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的公共需要的产品和服务。我国区域幅员辽阔,各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现状不尽相同,但农村公共产品远不能满足农民需求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
  第一,供给总量不足。农民急需的生产性公共产品严重不足,涉及到可持续发展的公共产品严重短缺。第二,供给结构失衡。主要表现在农产品供给和需求适应性不强,供给过度和供给不足并存,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这种失衡主要是由于政府凭借其垄断性的供给主体地位和偏好,不顾村民意愿造成的。第三,供给的农村公共产品“生命周期”短,主要是指现有的公共产品质量问题严重,使用周期短。第四,我国现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公平。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城市居民和农村村民享有不一样的国民待遇,二是由于农村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公共产品出现很大差异。
  二、忽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原因
  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使得公共产品供给中存在市场失灵和私人不愿供给,政府供给又容易造成垄断,缺乏效率。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不合理。长期以来,由于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中采取城乡二元标准,国家财政对农村的投入严重不足,导致了农村无法形成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机制。同时各级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责任划分不清,越位、缺位、错位时有发生,现行的财政体制制约了地方政府职能发挥。加之自上而下的供给方式,使农民的偏好不能得到准确的表达,无法保证产出的公共产品适合各地农村的实际需要。
  三、对于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对策
  在农村公共产品多元供给体系的构建中,政府应该营造一种有利于实现多元化供给的制度安排和政策环境,以充分调动各供给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从而在最大程度上满足农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
  1.政府切实承担起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责任
  首先要突破二元体系统筹城乡公共产品供给,建立统一的现代公共服务制度,使农民和城市居民能够大体平等地享有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构建城乡统一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让包括农民在内的全体公民平等地享受国家提供的社会保障。其次,明确各级政府职责。当前各级政府间的事权混乱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矛盾的症结所在。我国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必须科学地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上的职责范围,建立一套明确的权责划分体系。第三,增加农村公共产品财政投入。近年来我国政府财政支农力度不断加大,但是长期以来形成的财政亏欠,使得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短缺的局面并不能得到立即改变。要想彻底解决目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必须不断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力度,尤其是中央财政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支出,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2.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在农村公共产品共给中政府应引入市场机制和私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提高供给效率,同时对市场的负外部性应进行必要的规制。第一,明晰产权关系。只有产权清晰,允许人们进行适当的交易和谈判,才能解决外部性问题。无论私人资本以何种方式进入农村公共产品领域,政府都必须从制度建设着手,明晰集体与私人产权的界限。第二,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政府在退出农村某些公共服务领域,引入市场化供给主体的过程中,以下政策应予以明确:进入主体的资格、进入规模、进入程序、进入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是否对所有主体给予了平等的条件和机会。第三,实施合理的激励政策。农村公共产品绝大多数是以准公共产品的形式存在的,政府应对各种供给主体进行适当的补偿或付费,间接扶持和引导各种供给主体进入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市场以减少私人在利益上的损失,吸引私人投资公共产品。
  3.培育和发展第三部门力量。在新公共服务理念下,管理主体是多元性的,第三部门也都被认为是公共产品的供给者,政府与第三部门之间不应该是压制与被压制的关系而是一种合理分工的合作关系。当前政府正处于转型期,应该去培育和发展更多的非政府组织,运用它它们的力量来解决当前社会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和公共产品的提供难题。第一,健全第三部门发展的法律规范。我国目前对第三部门组织管理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保护是我国第三部门发展的一大障碍,应该尽快制定一部完整的对第三部门进行全面规定和约束的法律,改进、完善现行的相关法律条文,消除一些不利于第三部门发展的因素。第二,对第三部门进行必要的规范和监督。政府对第三部门的监督,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构建我国第三部门的问责机制。问责机制的建立要求财务过程公开和透明,而且要对整个组织的运行管理进行全面问责,并建立相应的问责监督机制,对违反法规的第三部门要进行严格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4.引导农民自主供给。首先,建立制度化的扶助机制。没有政府的资金支持和政策帮扶,村庄公共产品的供给单靠自我服务很难有适当地发展。政府可以通过立法建立制度化的村庄建设扶助制度,帮助村民实现民主治理和提高治理能力。政府可以为村庄公共产品供给提供详细的资金扶助政策,包括如何建立村庄公益金、村庄如何进行资金配套、各项福利的资金获得途径等内容。其次,完善村民的利益表达机制。目前,我国在农村公共品的供给过程中一律是采取自上而下的供给机制,供给者一般按自己的需要来提供产品,因此提供的产品少且不能真正的满足农民的需要。认真听取农民对农村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意愿和诉求,掌握农民的真实愿望,避免盲目性,就显得十分必要。
  参考文献:
  [1]郭风旗.我国农村公共物品治理的多元模式探析[J].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5(5).
  [2]肖铮.浅谈农村公共物品有效供给方式问题[J].商业经济,2011
  [3]江正平,刘晓伟,梁晓珂.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问题[J].安徽农业科学,2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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