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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梦遭遇天灾_遭遇天灾,你也可以维权

发布时间:2019-03-30 04:08:40 影响了:

  北京“7·21”特大暴雨余波未平,台风“海葵”又迅速袭来。2012年的夏天,自然灾害给人们带来的惨痛经历仍历历在目。  在面对自然灾害的时候,人类往往显得非常渺小,而由此引发的一系列人员和财产损失也让人难以承受。那么,在灾害来临之前如何做好防范?在受损后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最大程度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叫板保险业“涉水免责”,车主获赔6.8万
  2011年3月,钱某为自己的雷克萨斯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率等险种,保险期限一年。
  随后,保险公司向投保人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单载明,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导致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011年6月18日上午,常州地区持续暴雨。钱某驾驶雷克萨斯轿车外出。在经过一涵洞时,因大雨导致涵洞内积水,车辆在经过涵洞后发生熄火,停在上坡位置。钱某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勘察后表示,被保险车辆系涉水行驶致发动机损坏,因车辆没有购买附加险“涉水行驶损失险”,属于免责事由,除发动机外,车子其他受损部位可走车损险,发动机的维修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偿。钱某无奈,只得自行将车辆拖至修理店修理,用去修理费6.8万元。
  事后,钱某怎么也想不通,自己明明购买了相关保险却不能得到相应理赔,于是多次找到保险公司协商,无果后,钱某一怒之下将保险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修理费6.8万元。
  法庭上,钱某提出合同中虽然确有涉水免责的规定,但是,首先,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没有向他说明此条款,也没有要求他购买所谓的“涉水行驶损失险”作为附加险。其次,车辆涉水后造成的损失,主要是发动机毁损的损失,该免责条款将涉水造成车辆发动机的损失单独排除在外,那么车主购买车辆损失险还有什么意义?虽然涉水免责为保险行业惯例,但“涉水行驶损失险”属“霸王条款”,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失公平。最后,车辆损失险中明文规定因暴雨造成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因暴雨造成车辆损失的范围,保险合同并没有明确界定,因此,暴雨造成车辆的所有损失,保险公司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保险公司却坚持认为,实践中类似涉水导致发动机损坏的二次损失,各大保险公司在车损险里都是不予理赔的,这已成为保险行业的惯例,不可撼动。保险公司只同意承担事故拆装、清洗及保养辅料费等1151元,对发动机损失拒绝理赔。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用,并签发了保单,双方的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车辆因暴雨涉水行驶致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是否可免除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中有关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中明确约定,因暴雨致车辆损坏为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范围,车辆的发动机作为车辆不可或缺的重要部件,理应属于赔偿范围。而保险公司提出的免责条款,属于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因此,支持投保人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发动机修理费6.8万元的请求。
  车停地下车库被淹,物业赔两成
  不久前,一场特大暴雨,将广州市某小区地下车库淹没,造成业主不小的财产损失。
  事后,车辆受损业主认为,每个月相关业主都向物业公司缴纳了相应的“停车费”,物业公司在气象台提前发布暴雨预警的情况下,未及时做好防水防涝措施,也未及时通知车主将车辆驶离车库,在雨水进入车库后,更没有做好相应的排水措施,应当对他们的车辆损失负有一定责任。
  而物业公司则认为,首先,地下车库属于公共设施,物业收取的“停车费”只是地下车库的清洁费用,对于业主的车辆,物业不负有看管义务。其次,在暴雨发生之后,物业公司采取了如放置沙包等相关方式阻止水流入车库,但是无奈雨势太大,物业公司不是专门的防洪公司,也无能为力。
  双方各执一词,多次协商未果后,该小区车辆被浸泡的36名业主联名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在市区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理应及早做好防御措施,虽然在暴雨初期,其采取了一些一般性排险措施,但是未能有效减缓雨水浸入停车场,效果不佳。与此同时,该场特大暴雨的降雨量不仅超出历史最高水平,也超出一般人的预见能力,更是严重超过停车场正常阻水、排水设施的承受能力,物业公司对此难以预见。因此,判令物业公司承担20%的责任。
  摩托车主为躲避倒下的枯树身亡,市政担责
  一天雨夜,马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某地时,突遇路外一枯树倒下并将路旁低压照明电线压断,枯树和照明线瞬间缠绕在一起倒向路面。马某见状紧急刹车,致使车辆侧翻,马某当场死亡。事后,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发生时风雨交加,导致生长于道路东侧路外的枯树倒向路面并压断路东的路灯供电线路,在马某驾驶的车辆前方道路上形成障碍。马某死亡的后果,系不可抗力,属意外交通事故。
  事后,马某的家属认为马某的死与倒下的枯树和电线有直接联系,是相关部门没有尽到良好的维护义务才会导致枯树在雨夜倒下。于是,他们找到了出事路段和电线的管理方索赔,不过均吃了闭门羹。无奈之下,马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相关管理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市园林管理处是倾倒树木的管理人,对树木有维护的责任,所以对因树木倾倒致马某死亡负有赔偿责任。某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作为事故路段的管理人及低压照明线路的产权人,对路旁有倾倒危险的枯树没有及时会同园林管理部门清理,导致枯树倾倒压断低压照明线形成路面障碍,也应对本起事故负赔偿责任。
  鉴于本案事故发生时正值雨夜天气,马某应谨慎驾驶摩托车,根据环境条件将行驶速度控制在能及时制动的范围内,而马某紧急刹车后,车辆侧翻,说明当时马某存在行驶速度过快的情况,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失,依法可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确定赔偿义务人即市政工程管理处和园林管理处,对马某的死亡共同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家属22万余元。
  副食店起大火三人丧生,电力公司判赔16万
  某日凌晨,某市一副食店发生火灾,大火引燃了相邻的居民房,当地居民随即拨打119报警,后大火被消防部门扑灭。但是,火灾事故还是造成4户居民受灾,副食店店主彭某的母亲、邻居住户徐某母女在火灾中丧生。
  不久,公安消防局对火灾原因做出最终认定,系彭某门面中一电气故障引起。据了解,不久前,彭某曾装修过门面,其间大量采用可燃材料,电气线路暗敷于可燃装修材料内,未穿阻燃套管保护。
  而徐家母女的家属认为,除了店主彭某夫妻之外,作为供电部门的市电力公司,对于电力设施的安全具有管理义务,也应该承担责任。于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副食店主彭某夫妇及市电力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安葬费及财产损失赔偿金等共计50万元。
  法庭上彭某夫妇表示,自己对火灾的发生主观上没有过错,行为上无违法性,并且自己也是受害者,也遭受了重大损失,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而被告电力公司辩称,此次火灾认定的原因及责任不涉及本公司。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和经营者,彭某夫妻对火灾的发生负有间接责任,应对徐家母女的死亡及物品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而电力公司作为供电部门,没有尽到用电安全管理的义务,应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于是,判彭某夫妇对徐家母女的死亡承担70%合计38万元的赔偿,电力公司承担30%合计16万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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