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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课程 浅谈社会学课程的“扩展个案”教学

发布时间:2019-01-17 03:44:49 影响了:

  在社会学课程教学中应用“扩展个案”是对原有课程教学的有力革新。本文在介绍“扩展个案”的基础上,以对“程序”概念的解释为例,展示了“扩展个案”对深度挖掘个案信息,提升社会学课堂教学效果的价值。
  社会学课程 扩展个案 课堂教学
  理查德・谢弗说:“社会学是有系统的研究社会行为与人类群体行为的科学”。也就是说,社会学关注的主题是社会和群体行为。这也意味着社会学是一门现实取向极强的学科,要求在知识讲授的同时有针对性的引导学生观察、分析各种社会现象和人类行为。然而,由于受到教学条件的限制,在社会学的整个课程体系中,实践课程的比例总是有限的。因此,如何在有限的课堂时间内尽可能的增加现实观察维度,将现实案例分析的更为透彻,将是决定社会学课程教学深度的重要方面。在此,本文提出引入“扩展个案”教学,通过深度挖掘个案的信息,来提升社会学课堂教学的效果。
  一、现实取向的“扩展个案”
  “扩展个案”本是近年由美国社会学学者布洛维综合而成的一种精细化的研究方法,该方法一方面吸收了分析性概括的优点,“从个案研究本身的独特逻辑来思考问题,特别注重从个案中反思理论的角色,从理论出发到个案,再回到理论,是对已有理论修正、检验或创新”;另一方面,该方法跳出个别个案本身,走向宏大场景,“搜集资料兼涉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分析时则始终抱持反思性的信条,时时体察宏观权力等因素对日常实践的渗透性和影响力,研究者居高临下地看待具体生活,亦从具体生活中反观宏观因素的变迁……总之,扩展个案跳出了个案研究的狭小天地,解决了宏观与微观如何结合的问题。同时经由理论重构,它实现了其理论上的追求,也体现了这种研究方法的价值”。
  那么,将上述“扩展个案”这样一种相对完善的研究方法,如何应用到实际的社会学课程教学中来呢?
  首先,要考虑“个案”的选择性。一般来说,针对同一社会学概念或理论,可以用来解释的相关现实个案是很多的,这就要求谨慎的选择课堂教学“个案”,而不是泛泛的追着新闻时事、热点走。罗伯特・斯特克认为,“在个案选取时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个人的兴趣、是否有从事研究的途径等,特别是要选择那些令研究者认为会使自己获得最大收获的个案,即该个案的研究潜力要比代表性更重要。有时候甚至有必要选择一个不典型的个案”。具体到课程教学中,在个案的选择上,采取的标准是那些所谓的疑难个案(trouble case),或者说关键个案,教师出于进行详尽经验分析的目的,精心挑选出个案,而该个案能够为解析谜团、明晰事件提供特殊的支持。
  其次,是讲究“个案”的陈述方式。在“扩展个案”教学中,尤其要介绍清楚“个案”中人与人互动的过程,即“把个人的行动与他人的动机、周围环境中的各种状况等因素结合起来加以考察,并在此基础上弄清制度在实际上的运行过程”。同时,陈述中也要突出“个案”的理论特征。社会学课程的“个案”,除了有生动、翔实的讲述之外,还要有凝练的理论分析陈述。对“个案”的分析和教学,不仅仅是针对个案,而是通过这个个案来反思先前的预设理论。
  二、“扩展个案”举例
  社会学的课程很多,有的课程偏重于理论,有的课程偏重于方法,本文拟从社会学整个课程体系的一支:法社会学的课堂教学来具体举例“扩展个案”教学的应用。
  “程序”是法社会学课程的核心概念之一。若从“程序”本身的定义去解读“程序”,不仅枯燥,而且也不利于学生理解法社会学中“程序”的意义所在。在此,应用“扩展个案”则能为我们开启教学的新方法,就“程序”做出新的解读。
  案例:“土地安置”类纠纷。
  原告于1964年出生在吕村,1989年外嫁他县,但户口未迁。2000年原告离婚后回吕村居住。吕村土地被征用后,根据《村土地征用安置分配办法》,1980~2004期间按村龄每年发放510元;同时规定,“村民已嫁但户口未迁人员,一律按结婚登记日之前在村期间计算村龄”。因此,被告仅发放原告1980~1989年村龄的土地安置补助费,拒发1990~2004年的费用。原告要求补发,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中认为,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国家征用后,征地单位支付土地安置补助费的目的在于保障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的失地农户(农民)的基本生活,原告出生在吕村,虽经结婚离婚,但其户籍关系未变动,故原告仍为吕村村民。国家没有禁止规定女性村民离异后不能使用集体土地等生产资料获取生活来源,因此集体土地被征用后,原告理应得到安置。因此,判决被告补付土地安置补助费给原告。
  上述个案是近几年在全国各地频繁发生的“土地安置”类纠纷的一个范例。这类纠纷的特征是:随着地方经济迅速发展,建立企业、改造城区等均需要占用大量土地,导致村(镇、街道)集体土地被大量征用;与同村(镇、街道)人相比,部分村(镇、街道)民认为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于是对村(镇、街道)集体法人代表提起民事诉讼。
  那么,结合上述个案,“扩展个案”对程序又是如何解读的呢?
  首先,将程序置于法院诉讼流程的背景之下,从诉讼流程来理解程序的第一个性质:过程性。具体来说,就是对被选个案的分析按照诉讼程序流程展开。以上述“土地安置”个案为例。在立案阶段,程序要考察什么样的纠纷可以被立案,往往会将一些不符合法律关系的纠纷排除立案,挡在法院的大门之外。例如法院在立案程序中,会重点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是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等。而在庭审程序中,程序的展开按照告知、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合议等环节展开。法官会就本类纠纷的关键证据户口本、结婚证等展开证据检查。最后在庭审后阶段,程序上还有请示、案卷制作等流程。例如对纠纷的审理结果往往会参照之前类似纠纷的审理结果。
  因此,解释法院在纠纷处理过程中的“程序”,绝不是简单的用程序法规定的几段说明文字来介绍。只有一方面结合纠纷的文本记录,包括向社会公开的案卷正本和不公开的副本、会议记录等,另一方面通过对法官以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访谈,追踪纠纷的审理始末,才能把握整个个案的过程。可见,跟踪法院审判流程,通过对该流程中的一个个“程序节点”的分析,才能说明司法产品是如何生产出来的。如果不结合具体的个案对程序的展开来做举例说明,很难想象在课堂上就能阐明一套复杂的诉讼程序是如何依次、按步展开的。
  其次,将程序置于程序所体现的功能之中进行分析,以理解程序的第二个性质:价值性。一般来说,程序的价值是在于保证形式正义的实现。但是,在法社会学的研究看来,程序的价值却是和程序实际的功能结合在一起的。仍以前述个案为例,程序在这里具有缓和基层社会矛盾的功能。如此类纠纷的审理法官就曾指明:
  “这类案件,被告(如村长)本身是同意给外嫁女补助的,但是村内部村民大会那边制定出这么一个规则(外嫁女不给补助),村长不敢轻易的认定补助。一旦法院判下来,村长他没意见的。但要让村长他自作主张认定补助,他不敢的。因为他要躲避村里很大一批人,要交代。那么,法院判下来后,村长他就可以说,‘我也没办法,又不是我认定的,是法院判下来的’”。
  这里,司法程序给了村长(村民委员会的法人代表)一个“两头都能做好人”的机会,他既不愿意违反村民大会的决议而得罪村民,也不愿意和另一部分利益受损的村民对簿公堂。如果没有法院的程序裁决,就难以对先前的村规民约有所修正,也难以对大部分村民有个交代。在这儿,法院不仅是解决纠纷的场所,也是村民间调和、分配利益的挡箭牌。通过司法程序,不仅可以向所有村民有个“合法”的交代,而且还可以修正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村规民约。
  可见,通过司法程序,一些在村民内部原本不可调和的矛盾,就可以堂而皇之的以法律的名义予以解决。在这儿,程序的价值并不是来自当初的制度设计,而是在纠纷解决的过程种被赋予的。司法程序在这儿再次体现出了它的价值,为解决村民内部的纠纷提供了合法性的依据。他使得普通的村民知道,村庄的权力不是绝对的,通过司法程序的审查,村民大会的决议可以被修正,村庄的权力可以被削弱。而国家的法律,不仅仅是一部部的条文规范,而且可以活生生的在法院里呈现出来。通过开庭审理这出精心编排的演出,程序的意义渗入到村民日常生活的经验当中,这也是一种国家通过法律对社会的治理和规训。
  三、“扩展个案”总结
  在上述个案中,“扩展个案”生动地向我们诠释了法社会学的“程序”概念如何随着个案的展开而不断丰富,我们在运用扩展这个个案时不仅收集和调查个案本身,而且要将个案产生的社会脉络或情景也纳入考察的范围。通过深度挖掘个案的信息,使得在有限的课堂教学时间内,将枯燥的概念或理论呈现的生动而贴近现实。
  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在应用“扩展个案”教学时也要注意如下两点:一是对理论的关注。扩展个案从个案的详细解析出发,但仍然要回到对个案所体现的概念或理论的反思,尤其是要重构或者丰富原有的概论或理论。而社会学恰可以利用具备丰富的现实个案的优势,来丰富概念或理论,以推动“扩展个案”教学。二是个案的代表性和个案特征的代表性的区分。对一个纠纷的分析、或者对几个纠纷的分析仍只是个案分析,并不具有代表性;但对纠纷特征的分析,却可以从理论上予以概括而具有代表性。也就是说,研究的是个案特征,而非个案。个案可以是非常独特的,甚至是偏离正常状态的,但它体现出的某些特征却具有重要的代表性。
  参考文献:
  [1]理查德・谢弗.刘鹤群,房智慧译.社会学与生活,世界图书出版社,2006.
  [2]卢晖临,李雪.“如何走出个案――从个案研究到扩展个案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7,(1).
  [3]棚濑孝雄.王亚新译.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4]朱晓阳.“延伸个案”与一个农民社区的变迁.中国社会科学评论,2004.
  本文系唐军教授主持的北京工业大学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课程体系的优化与改革”的部分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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