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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与创新关系_规范与创新

发布时间:2019-01-21 04:24:12 影响了:

  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于2007年11月30日至12月2日在南京举办法学本科教育改革论坛。本刊选登部分主题发言。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大学的教育理念和大学坚持的本位
  
  关于大学理念问题
  我们到底要办一个什么样的大学?从1997年到现在各个大学都在思考。一些高水平的大学都在瞄准世界一流,但什么是世界一流大学,我相信100个世界一流大学的校长的头脑中就有一百个以上的标准。而且每一个校长的标准也会发生变化。一流标准的不确定性导致大家会选用另一个概念,即世界知名大学。世界知名大学更多的是在一种学科意义上进行判断。我认为世界知名大学的含义,其科学性比世界一流大学更准确。在我们国内,还有许多其他的表述。比如说高水平大学、研究型大学。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把一部分大学办成高水平研究型大学。这个概念越来越丰富,但我们觉得内涵越来越不清楚。因此我建议在我们的大学办成世界一流之前先换一种表述,即先办成一所受人尊敬的大学。什么是受人尊敬的大学?回到一百年前哈佛大学校长的评价,一所大学之所以受人尊重,不在于大学的规模,也不在于大学有多少大楼和设施,而在于拥有一代代受人尊敬的教师。这就是受人尊重的大学。所以,我们在描绘受人尊敬的大学的时候,应该有一些要素:受人尊重的大学首先是有德性的大学。德性问题是我国目前高等教育应该认真思考的首位问题。有德性的大学应该是去功利化,去世俗化,去行政化的。没有德性的大学是不受人尊重的大学。另外,受人尊敬的大学是有思想的大学。目前我们对大学的评价,标准正在走向单一化和数字化。我称之为美国化,这就是用唯一的一个知识数量来评价大学,把大学的思想性抛弃了。没有思想的大学最后只能成为社会的工具,成为。一个丧失了主体性的大学。受人尊敬的大学应该是有个性的,如果全国大学办得都一样,办多所大学就没有意义了。所以要成为世界一流大学,需要个性化,保持特殊性。最后,大学要有创新力,不能创新的大学不会得到尊重。四者合一,才有受人尊重的大学。
  
  大学坚持的本位问题
  大学到底以什么为本?第一,在定位上以特色为本。目前,我国的法学院校有600多所。我个人判断,法学教育已经进入到多元化时代。所以每个法学院都应有自己的特色,没有特色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所以在办学定位上应以特色为本。
  第二,在使命上以育人为本。我们的法学可以贡献思想,可以贡献理论,可以贡献社会咨询。但不要忘了,高校与法学研究机构的区别在于前者承担了的国家培养法学人才的任务。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可能会有不同的回答。我想法学教育应该倾向于领袖型人才的培养,而不仅仅承担教育赋予的一般性义务。法学的特质――治国理政,法学要进行价值判断。所以这样的人才应该是社会最杰出的人才。因之,培养领袖型人才应该是大学法学教育的基本使命。
  第三,在教育层次上以本科为本。即使是有国家一级、二级重点博士点学科的学校,也都应该以本科教育为基础,也就是坚持以本科为本。
  第四,在教育内容上以德育为本。这对法学教育来说尤其重要。这几年发生的司法界的腐败,某种意义上根源在于法学教育中的德性不足。所以需要进行司法伦理的训练。这里需要强调,一个德性的养成不是教给多少德育知识,司法伦理的养成需要训练。
  第五,在价值追求上。以公正为本。公平和正义的结合我们暂且称其为公正,一个对应实体,一个对应程序。在法学教育当中的价值是一组一组的,自由与秩序,正义与利益、公平与效率,生存与发展,安全与和谐等都包含在内。对法学教育来说,在一切价值之中我们选择什么?最后还是应当回到公正当中,以公正为本。
  第六,在素养上以创新为本。知识、能力、素质这三者中素质最重要。在素质当中,哪一个是我们更应坚持的?这就给我们法学教育提出了问题。高等教育都在强调创新,对法学教育而言,创新重要还是守成重要?对法学而言,如果训练我们学生具有守成的能力,守护这个制度,守护这个社会价值观,守护这个社会的道德,尤其不要突破它的底线。如果这种能力能养成的话,我相信法学教育中的守成可能比创新更重要。对知识类的学科来说,创新是第一位的。对法学来说,守成的重要性不亚于创新。
  第七,在办学上以教师为本。法学院之间的差别不在于大楼,而在于师资队伍,所以师资队伍建设应该是法学教育中的主体工程。
  第八,在教育教学关系上以学生为本。学生是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没有学生就没有法学院。所以在高等教育里面,学生是根本,同时也是法学教育的根本。
  第九,在发展内涵上以质量为本。提高质量就是最好的发展。
  第十,在教育管理上以服务为本。管理的本质对高等教育而言就是服务。管理可以表现多方面的功能,有引导方面的,有规范方面的,有制度保障方面的,但无论哪种方式,都表现为服务。所以做院长校长的,其工作就是为师生提供服务。大学管理是以知识为纽带的,有别于政府管理的模式,也不同于企业。大学是以知识把大家联系在一起,所以创新知识、传播知识、收藏知识、运用知识、交换知识就成为工作的主要内容。在此意义上,大学的权威决不是校长、书记,而是拥有最多知识的教师、专家、学者,是能够创新知识的大师。不同学科有不同的大师,有不同的权威,这点就区别于政府和企业。
  最后,涉及院长或校长应具有的基本功:一是,有能力吸引一批比自己水平更高的人和自己一起愉快工作。吸引的人要比自己水平更高,而且能愉快地工作,能做到这点,这就是院校长的基本功。二是,任何一个院校长都要记住:立法者不能制定先让自己获利的法律。所以,在院里的资源配置、进行的改革,第一个受益的人不应该是院长,决不是领导班子的成员,而应该是教师,是学生。三是,有能力从院外或校外获取大量资源。把资源配给最需要发展的人,而不是配给自己。做到以上这三点,就有可能成为一个合格的法学院院长或校长,这就是大学管理者应该具备的基本功。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顾问、武汉大学法学院李龙教授: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矛盾及应对措施
  
  如果说80年代是中国法学教育的恢复阶段,那么90年代就是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阶段。21世纪始,中国法学教育所面临的困难有所不同,主要的矛盾第一是供与求的矛盾,即法学毕业生的就业问题;第二是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部门之间的矛盾。
  1 供与求的矛盾,即法学毕业生的就业问题
  困难从2002年开始,中国法学教育本科学生的分配就遇到了困难。在全国214个专业当中,法学专业排在187位。2005年又进行了一次统计,排在最后的也是法学。这就是说,在全国214个专业当中,分配情况最不好的是法学。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我进行了一番 调查,有一些数字可以供大家参考。
  2007年全国公务员招考13797人,其中,法科毕业生为2578人,而每年法科毕业生近12万人。除了中央国家机关招考的2578人,如果包括其他部门招考的,计算一下,大概有25000人。
  与此同时,司法实践部门人员不足。以广东为例,2007年广东省招法官1810人,一个省就缺法官1800多人,如果按照这样的标准计算的话,全国就有四、五万人。东部地区,也就是最发达地区,这些地区的法院平均每个法官每月要办30个案子。在这样的经济发达地区,法科生的分配也比较差。大概每年缺口25000人,我是按平均数算的。
  更主要的是司法行政部门,应该是每一个乡有一个司法所。2007年我专门对湖北省进行了一次调查,按规定每一个司法所应该有3人的编制,实际的情况是只有1人。以全国每年12万人计算且不说律师、事业单位的其他人,单说进入到司法机关的法科毕业生,还不到3%,这个数字很骇人。出现这种情况,真切希望司法实践部门和有关领导给予关注。
  第一,司法考试和本科生毕业不衔接的问题。司法考试是10月份考,学生6月份毕业,按照规定应届毕业生在毕业之前是不能参加司法考试的。不参加司法考试,进不了司法机关。就是参加了司法考试,按规定两年之后才能进司法部门。这个问题我建议有关部门研究。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司法考试只能达到世界中等水平,与我国的实际情况比起来,应该高于这个水平才对。举个例子,贵州一个基层法院,10年来才考出一个来。这个问题很严重。
  第二,司法考试不严谨的问题。还有一个相关的问题就是到西部地区去。国家应该制定一个政策,大量的法科本科毕业生可以到西部去工作,为西部发展服务。因此我建议法科本科毕业生应该交由国务院政法委管理,建议教育部法学教指委、研究会提出方案解决这个问题。
  2 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部门的矛盾
  (1)弄清楚哪些是整个西方法治文明,哪些是西方专有的文明,这很重要。对于西方法治文明,我们要引进,要发扬。依法治国,来源于哪里?有人说来源于亚里士多德,我说是来源于柏拉图。我们法学界存在着一种错误的观点,好像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观点不一样。柏拉图在他的《法律篇》中就明确地讲到:一个国家如果没有法律权威,它就不能叫做国家。立法一定要回到司法实践。我认为法学教育也要重视这个问题。要弄清楚什么是法治文明,什么是西方的法学。
  (2)西方法学,根据中国国情有些东西是可以用的,有些虽然现在不可以用,将来是可以用的。有些是现在可以用,有些是根本不能用。为什么根本不能用?是不是这些东西不好?我想还不能这样说。就说三权分立,说到底,对资本主义国家是好的。可为什么这个东西不适合中国呢?我们和他们的根本制度不一样。三权分立的要害在哪里?三权分立的要害在于从根本上否定了一个最高权力,否定了人民的最高决策权、最高监督权。我想,三权分立在现阶段或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恐怕是不适合中国的。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整个国家不就乱了?所以划清界限对于我们每一个教师来说,对于每一个学生来说,都相当重要。
  (3)最近有一个会议,我参加了,讨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比较复杂,为什么呢?要有中国特色,要建立适合自己的话语体系,我们就要理出我们自己的研究范式。但时间可能是一年、两年、三年,也可能还要长一些,要进行反复的研讨、反复研究,不是一、两次会议就能解决的。我们经常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什么叫理念?能够讲清楚的不多,我也没搞清楚。理念――最早提出的是柏拉图。他从客观唯心主义角度出发,他认为理念是对客观事物的一种假设,看其符合不符合,符合的就是对的,不符合的就是错的。德国康德提出著名的“三大批判”,他把理念分为两部分:纯粹和实践的理念。最终是黑格尔把理念引入了法学领域。但是他把法的概念与法的理念混淆了,这么一个伟大的哲学家得出结论竟然也是错误的――他把法的理念和法的概念对等起来了。是哪个法学家真正把它们区别开来的?大家都晓得――史尚宽,学民法的老师可能都知道,在债权法和物权法总论里,他把法的概念和法的理念真正区别开了。那么究竟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法治信仰、法治原则、法治制度的高度概括和宏观把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大法官公丕样教授:法学教育与法院的关系
  
  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关系是相当密切的,一方面法学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另一方面法学教育又是培养法律人才为目标的,必须适应法律职业的变革。法律职业的不断变革必然要求法律教育也不断地发生变革,从这个意义上说,推动法学教育的完善必然要深入研究法律职业的要求。我主要谈下面几个问题:
  1 法官职业化与法学教育的关系问题
  一般来说,法官职业化即法官以刑事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法官职业化建设,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从法治化的历程来讲,法官演变为一种专门的职业,这是一个相当常见的过程。并且这一过程与法学教育的发展密切相关,特别是到了法律规则变得越来越相对分离的时候,法官职业就更加需要来自法学教育的专门理念。
  (1)从法官职业的同质性来看。同质性是法官职业化的技能培训,表现为法官在职业历史、职业思维、职业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所具有的某种共同性。同质性对法官职业的存在和发展至关重要,甚至依靠同质性,具有性格各异的法官才能够在心理上相互认同,共同依偎于法官职业。另外,同质性对于司法的公正性、可预期性也有影响,是不同的法官对于同一类案件易于形成同样的看法,相同的案件得到相同的处理。与此相对应,人们依据某一个法官对某个案件的处理结果,也可预期另一个法官在同一类案件上做出什么样的处理。所以我们说,法官在同质性的形式上也仍然有一个底线――对法官的法学教育的背景要求。如果没有受过法学教育,具有不同背景的个体是难以形成一个职业共同体的。
  (2)从法官职业的独立性来看。与其他社会职业相分离、相区别,具有相对独立的社会身份、社会地位,这种职业比其他职业更加需要独立性。在当前中国,社会治理过程对司法的倚重空前加大。司法公正成为社会治理和社会公正的重要力量之一,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强烈。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法官的规避,这是法官职业化要求的一个方面。就是把从事法官职业的人从与其他职业中分离开来,形成与对应职业所对应的身份。这种身份的取得是借助于一定的方法来实现的,这种方法主要是司法考试。
  (3)从法官职业的学者型来看。法官职业是学者型要求比较高的一种职业。首先,要精通法律知识,即法律备用知识、法律援引知识。在现代社会,法律职业越来越 完备、精细、专业,法学已经成为一门学科极其庞大、学科突出、成果丰硕的一门社会科学。这就决定了一个没有受过正规法学教育的人是不能胜任法官职业的。其次,还需掌握广泛的非法律知识,因为法律作为社会的调节器,渗透于社会的方方面面。
  因此就产生了大量的学科交叉,这些问题的解决不能单靠法律,还要靠其他相关的知识。在中国这样一个特殊的条件下,法律问题从一开始就不仅仅是法律问题,同时还是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因此,我们要清醒地把握法官职业的需求。另外,法官职业要求法官能够理性地透视社会现象,不为情绪所左右,能够保持一种公正平和的心态,具有开阔的视野,多向式的思维。这就要求法官具有宽厚的人生素养,而广阔的人生素养就是在广泛的学习和实践中逐渐取得和融会贯通的。因此。要区分法律职业教育和非法律职业教育的关系,这是我国法治现代化过程中要研究的一个问题。
  (4)从法官职业的专业性来看。法官职业的专业性指法官应当由掌握专业法律知识和能力的人来组成。这种能力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要求:①职业理念,这是指导法官司法活动的一种思维、观念、意识。②职业思维,这主要是指法官基于相应的基本理念和公正的追求,按照司法的要求,对审判活动所进行的理性思考。法官职业思维是不分的,它具有内在的要求。③职业技能。法官所接受的是新型的社会方式,他所从事的是纷繁复杂的社会纠纷,要有平衡,明辨是非,定纷止争的社会职责。特别是在当前中国转型社会条件下,法官不仅要具备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文书制作、文字表达的基本职业技能,还要有诉讼调解的能力。而且法官职业技能、职业思维、职业理念都具有相对专业性。这些就构成了法官特有的属性。这种职业素养的养成固然需要法官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不断地积累,同时也离不开专门的训练,在这种情况下,法学教育的任务就相当繁重。
  (5)从法官职业的自律性来看。法官必须自觉保持公正、清廉、正直与道德,这是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基础。在推进法官职业化的过程中,我们强调尊重法官职业定性,提高法官的职业能力,但绝不能忽视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如果法官没有高度的职业责任感,严格的自律意识,那么法官的职业技能可能会成为一种压迫的工具。所以法官职业道德的养成,离不开制度的监督,同时依靠法官内在的自觉。这种内在的自觉的形成需要外部的教育和引导。法学教育不仅肩负着传承法律知识和技能,而且担负着塑造和培养法律人格的重任。在法官职业化背景中,法学教育应该强化法律职业道德教育。
  2 法官职业化与法学教育的良性互动
  1995年《法官法》颁布实施,是通过法学教育与法官职业良性互动的开始。2001年6月《法官法》的修订,以及随后开始实施和执行的司法考试制度都推动了法官职业化的进程,也推动了法学教育与法官职业的互动发展。首先,法学教育与法官职业准入初步接轨。其次,法学教育与法官职业相适应。第三,法学教育也更加注重法律授之以渔。第四,法院等法律职业部门也开始逐步参与到法学教育过程中。
  但是应该看到,法学教育正处于变革期,法官职业化也开始进入到起步阶段。真正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官职业化的良性互动,仍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第一,法学教育与法官职业准入还没有完全接轨。第二,法学教育的多层次性难以适应法官职业层次性的要求。第三,法学教育内容和方法与法官职业素养的形成还存在着相互促进的作用。第四,法律职业部门参与法学教育的深度还不够。
  3 法官职业化需要什么样的法学教育
  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越来越迫切。法学教育所肩负的历史使命也更加重大。从各国发展实践来看,一国法学教育的模式和发展方向要求保证法官职业与法学教育的协调互动,是法学教育的重要资源。因此,在深入推进法官职业化背景下,法学教育不能畏惧进步,也不能够无所作为,而必须积极的应对挑战和抓住机遇。
  (1)要明确法律教育的定位。对于法学本科教育来讲,它是一种素质教育还是再教育,在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我的看法是:法学教育应该定位于素质教育,也就是法学本科教育要贯彻全面发展的方针,要培养厚基础、宽口径、通识性的人才。但这并不是说法学教育中不该有法律职业教育。我们所理解的素质教育是一种全面教育,它包含了职业教育的主要能力,更包含了具备法律素养的人才。这一方面为今后进一步从事法学研究打下深厚基础,另一方面也为其从事法律职业进行知识积累。但同时法学教育与职业教育并不是相互矛盾的。同样,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定位是研究型教育。这种定位也不排斥职业教育,法学研究型教育也应该体现法律职业教育的要求。法学教育还应该明确一个问题,那就是要厘清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在这方面,有很多学者都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讨。
  我们知道,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职业的必须途径,司法考试是选拔法律职业人员的途径,二者在目标上是一致的。法学教育在目标上应与司法考试进行必要的衔接,把司法考试的内容纳入教学的范畴,以便学生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这也是衡量法学教育质量的重要评价标准。但同时也要注意到,法学教育并不仅仅是培养会考试的人员,更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是单凭司法考试所无法检验的。法学教育的定位固然应当考虑司法考试的要求,但也不能急功近利,使司法考试成为法学教育的思维方式。
  (2)要完善法学教育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化的衔接问题。当前,需要进一步完善以下二个方面的机制:
  第一,法学教育的整合机制。统一法学教育是法官职业同步化的基础。应当对我国目前存在的多渠道多形式的法学教育进行必要的整合,进‘步确立全日制法学教育在我国法学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对其他形式的法学教育逐步地加以限制,特别要建立更加严格的法学教育评估机制。建立不符合法学教育的退出机制,做好法学教育资源的优化工作。
  第二,要尽力完善法学教育与法官职业准入的对接机制。新修改的《法官法》虽然提高了法官的生活条件,但是仍然没有解决非法律人进入司法机关从事法律职业的问题。因此,要进’一步严格法官准入机制。但是也遇到了一个问题,不同地区情况不一样,比如西部地区,按照目前的机制,本来引进人才就很困难。所以要根据区域制定不同的教育政策。
  第二,要进一步完善法院与法律职业部门参与和引导法学教育的机制。有必要参照法律授予学位的模式,就法学教育来建立统一的模式,促进法律院校与法律职业部门的有机结合,加强对法律教育的宏观指导。
  法学教育不是培养法律工匠的,而是培养具有法律理念、良好的职业道德、宽厚的人文素养、专业的法律思维、娴熟的法律技能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因此,法学教育不仅仅是一种专业教育,更是一种素质教育,我们 应该将素质教育思想渗透到法学教育当中,贯穿于法学教育的全过程。手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知识传授的完善。我国当前法学教育的构成体系,应该按照新的时代要求,加以必要的调整,特别是逐步形成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体系的有机衔接。这里重要的是要解决过分划分专业的问题。法律人应该是充分接受社会科学、人文科学、自然科学等基础知识,培训之后再进入相应的法律观的教育机制。与此同时在法律知识的传授上,还要注意权衡法学教育的理念。
  二是要重塑法律理念。应该看到,我国的法学教育是比较注重学生的理念培养的,但同时也要看到,其中缺乏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理念教育。我们在法学教育中要用正确的理念来引导学生,把那些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理念融入到法学教育过程。
  三是关于法的思维的培养。学生在法律思维方面是比较薄弱的,因此要加强法律思维的训练。在培养学生思维、法律职业能力的同时,逐步把握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不同法律职业的内在的法律思维要求。
  四是法律技能的训练。当前我国正处于急剧的社会变革时期,人民群众对自身利益的关注超过以往任何一个时期,大量纠纷以诉讼的形式涌入法院,这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很大压力。法官仅仅局限于一些技术性的技能,是远远无法满足司法实践需要的,还必须具备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在司法审判工作中要善于协调,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有效确保当事人的情绪。而这方面也应当在法学教育中给予重视。
  五是法律职业道德素质的锻造。法官职业道德的养成离不开法学教育的培养。确保在接受教育期间能够受到育效的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才能清醒的认识到国家法律职业道德遇到的挑战,才能为迎接挑战做好准备。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丁露司长: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改革
  
  一是司法考试存在的主要问题。从2002年正式实施到现在,令国有157万人次参加考试,6次考试通过的合格人员总共有19万多。2007年是报名人数比较多的一年,有29万多。这几年之中,司法考试报名人数不断地增加。2007年29万人报考,参考人数26万。在26万参考者中,5万多人分数合格。
  这6年的司法考试,不只是司法部。家在实施,其中还有社会的关注,也有法学院校专家学者的大力支持。所以司法考试的定位,从立法的这个角度,从各个立法的层级和制度的建设说应该是基本理顺了。基本明确了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在推进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为政法队伍建设提供人才和支持,包括在现代的司考改革过程中应起’一定的作用。
  二是怎么看待司法考试。很多老师应该说在前期的司法考试建设当中作出了贡献。按照当时的设想,司法考试也是司法实践的一种需求。从2002年实施,到2004年对司法考试的评价,基本是满意的,符合需求的。但是2004年之后,特别是近两年,对司法考试呼声、意见、建议多于满意的程度。比如全国人大代表连续几年联名针对司法考试的门槛问题、司法考试的通过率问题、西部的断档补员问题提案。连续几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中央领导对司法考试有批示,特别是在2007年,由司法部牵头,人事部等部门共同参与对完善司法考试进行调查。2007年在政策上作出了比较大的调整。但从现在的情况来看,这些问题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现在面临的问题我归纳了一下大概有四个方面,这四个方面的问题都有它的核心部分,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第一是政法队伍建设。政法队伍建设主要是缺员和补员。可能还有一个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地区发展的不平衡,以及政法队伍建设中的很多问题,在一定意义上与司法考试有关系。所以我们得从政法队伍自身建设审视司法考试制度。
  第二是社会的呼声和需求涉及很多方面,实际上反映出我们在一些规章和制度上不衔接。
  第三是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法学教育,特别是人才的流向问题――能不能保证我们的优秀人才真正流向需要人才的公检法部门?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们院校的培养人才与实际的需求是不对接的,也就是说人才选拔和人才培养还不对接。
  第四是现在的司法考试定位还不明确。比如说我们国内有一些资格类的考试,在考试初期,或者在它实践的过程中,已经有了一一套比较严格的明确的准入标准。可是我们司法考试实施了6年,还没有一个比较明确的法律职业人才的准入标准。这个准入标准应当包括专业知识,包括实务、技能,包括综合性知识。
  由于这四个方面的问题存在,以及一些政策的针对性不是很强,在司法考试的实施过程中,它作为一个直接为法检队伍储备人才、选拔人才的制度,还有很多不完备和不完善的地方。
  谈到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关系。我们国家现在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职业教育,但是又有法律职业需求,法学教育承担着优秀人才输出是必然的。所以法学教育和现实的法学职业需求应该直接相关。而作为司法考试是在这个需求的过程当中,做了一个标尺。就是说从法学教育的角度来看,在没有法!学专门职业教育的情况下,如何为我们国家需要的很多部门来保证需求,怎么来保证优秀的合格的人才准入?我们面临着这些问题,也都在考虑如何解决。
  中国特色的司法考试制度应该是什么样的?我们基本上是三条线一个比例。三条线是什么?是从最终效果上来讲,在录取时,全国360分一条合格线。第二条线就是向西部倾斜,是一条320分的西部倾斜线。第三条线考虑到西藏的特殊问题,对西藏地区降70分。对于少数民族地区,我们现在实行的是三种语言文字,因为在新疆、内蒙等地,需要有当地的、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人来进行基层的司法工作和审判工作。所以,对他们采取的是按照当地的汉文卷的通过比例,对民族卷考生进行划线。我们倾斜的政策大部分体现在这三条线和一个比例上面。对港澳的考生,按照全国的360分判断合格通过。有一些可能会在2008年的工作当中逐渐体现,把完善司法考试制度向前推进。
  对老师、院校想说两点:
  其一,2007年司法考试命题中要有社会主义法制理念题,从评卷的情况来看,法学院校的考生几乎不能回答。如果说对于这样一些常识问题都不了解,不能想象以后进了法检队伍是一个什么状况。
  其二,从考试的情况看,每年看卷时感觉到我们法学院校的学生太单薄:一是文笔,文字的功底太差;一是对法条的掌握,不能通过一个法律的理念或一个法律的原则去展开和推进。我们可能需要熟悉法律法条的人去做法律的执行人,但是我们法学院校四年培养出来的学生,只背诵法条,恐怕也是一个很大的缺陷。所以,考题力图从实践的角度,考虑的是综合素质和潜能。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财经政法与管理教育处李静调研员:“质量工程”与法学教育改革
  
  2007年是教育部和财政部共同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工程”的开局之年,法学教指委以及法学教育研究会,紧紧抓住实施质量工程的契机,在推进法学专 业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法学人才培养质量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首先向大家介绍一下2007年法学专业参与质量工程的有关项目的情况。
  一是特色专业建设项目。它的建设内容是:按照分类指导、强化特色、突出能力的建设原则,从全国30000个专业点中遴选3 000个左右专业点进行重点建设。第一类特色专业尚在申报中,第二类特色专业的评审已经结束,有6所高校的法学专业入选。
  二是教学团队建设项目。这个项目的目的在于通过建设团队合作机制,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开发教学资源,促进教学研讨和教学经验交流,推进教学工作的“传帮带”和老中青结合,提高中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在建设内容上,根据地域分布现状,在全国高校建设1000个左右老中青搭配合理、教学效果明显、在师资队伍建设方面可以起到示范作用的教学团队,资助团队进行教学研究、编撰出版教材和教研成果、培养中青年教师、接受教师进修等工作。2007年已经评选出100个教学团队,法学3个团队获得了该项目的支持。
  三是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它的建设目的是通过在人才培养模式方面的综合改革和创新,形成有利于多样化创新人才成长培养体系,满足国家对社会紧缺的复合型拔尖创新人才和应用型人才的需要。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一方面要推动以重点大学为主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现从注重知识传授向更加重视能力和素质培养的转变,培养出一批社会紧缺的复合型拔尖创新人才。同时,也支持和鼓励以一般高校为主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探讨更加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技能以及素质培养的新途径、新模式,满足社会对能力强、素质高的应用型人才的需要,努力形成高等教育大众化条件下丰富多样的创新人才培养体系。2007年,共评审出300个项目,法学专业5个项目获得建设支持。
  四是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建设。通过双语课程建设,培养从事双语教学的高校教师,改进双语教学方法,提升双语教学水平,为培养具有国际意识和国际竞争能力的人才、增强高校自主创新能力提供师资支持。它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聘请国外教师、专家(包括退休的科技人员)来华开展双语教学;资助留学归国人员进行双语教学;选派国内高校的优秀中年教师到国外学习,学成同国后从事双语教学的推广工作;引进国外原版教材和先进教学方法。2007年法学专业7门课程入选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建设项目。
  除了上面提到的一些项目外,在一些以前已经开展的项目上,法学专业2007年也获得了较多的建设项目,比如,在国家精品课建设方面,华东政法大学王立民教授的中国法制史、武汉大学张湘兰教授的海商法、西南政法大学付子堂教授的法理学、烟台大学房绍坤教授的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马怀德教授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赵旭尔教授的商法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齐文远教授的刑法学、刘茂林教授的宪法学等8门课程被评为国家级精品课程。在名师奖的评审方面,2007年中国人民大学龙翼飞教授、海南大学谭兵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田甲安教授获得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在教材建设方面,中国政法大学赵旭东教授的《公司法学》(第二版)、张树义教授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吉林大学张文显教授的《法理学》(第三版)、武汉大学李双元教授的《国际私法》4种教材入选2007年普通高等教育精品教材。
  另外,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精神,2005年5月,中宣部、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重点编写150种左右,基本覆盖哲学等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课程和专业主干课程教材。目前,由中央组织编写的教材共41种,其中法学专业的教材有两种,分别是《法理学》和《宪法学》。由教育部组织编写的重点教材有93种,其中法学教材有14种,分别是《中国法制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国际公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经济法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商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2007年由中央组织编写的第二批重点教材已经正式启动,《宪法学》列入第二批的重点教材,许崇德教授、韩大元教授以及社科院的李林研究员作为该教材的首席专家,主持编写工作。
  下面就2008年的部分“质量工程”建设项目作一点说明。2008年法学专业除了继续参与已开展的“质量工程”相关项目之外,还将启动法学专业规范制定、专业评估以及法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申报和评审等工作。为了便于大家更好地开展有关工作,下面就这几项工作进行说明,使大家能够较为准确地理解和把握。
  第一项工作是专业规范的制定,主要是以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为基础组织专家组,开展专业规范制定工作。针对法学专业实际,建立适合于法学专业特点的具有指导性的专业规范。教育部和财政部总体要求是在2010年前完成所有专业的专业规范建设。法学专业规范建设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总体要求,确定法学专业规范的制定时间表和相关工作计划
  第二项工作是专业评估。在“质量工程”的实施方案中,对专业认证、评估的总体要求是先期遴选80个左右的专业开展认证(或评估),总结试点经验,形成总结报告。在专业认证、评估机构尚未建立的情况下,由教育部牵头,以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学会、行业协会为依托,组织包括从业人员在内的专家进行专业认证、评估,逐步培育专业化的民间认证机构。
  法学专业被列为先期开展专业评估的专业。实际上,法学专业的评估已经于2003年先行试点,取得了很多有益的经验。去年教指委已经启动了修改指标体系的调研以及修改工作。明年将会把指标体系修改稿提交教指委、法学教育研究会及部分高等院校听取意见,并在明年适当时间开展专业评估。
  第三项工作是法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及申报。按照《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补充通知》,将于明年和后年各评出5个,总计10个法学类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我们就是要将理工科实验室的概念引入到文科专业之中,将现有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案例教学等等进行软硬件的整合,改革创新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材,创造出一个全新的教学和学生校内参与法律实践的一条龙的教学实验环境。从学生入学开始,从课堂教学开始,用实验教学的形式解决与司法实践脱节的问题。
  实验示范中心建设的总体要求是在实验教学体系构建、实验教学模式改革、实验内容开放、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仪器设备开发和使用、实验教学队伍建设等方面建立科学规范的制度。重点是改进实验教学内容和实验技术方法,提高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创新性实验比例,创建学生自主学习、探索创新的实验教学环境,增强学生的自主性和能动性,激发学生兴趣,提高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在建设方式上,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采取申报评审、建设改革、评估验收的方式进行。由学校先行建设、自主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择优推荐,教育部组织专家评审立项,并对学校建设情况进行评估验收,验收合格的授予“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称号。在经费资助上,每个中心资助总额是50万元。重点支持研究开发创新性实验教学项目,开展优质实验教学资源建设,探索适应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的现代实验教学管理机制,为全国高校提供共享成果,发挥示范辐射作用。我有一个想法和建议。希望大家可以向相近专业,如经济类、管理类已经入选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学习。据我所知法学的示范中心也有已经被评上省级的示范中心的学校。我建议,借此次会议的机会,就法学专业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进行研讨和交流。我希望大家能够积极申报示范中心,这是一个发展方向,是提高法学人才实践能力的一个很重要的方式。
  新的一年,教育部继续开展名师奖、教学团队、国家精品课、双语示范课等项目的建设和申报工作。希望各个高校认真把握实施“质量工程”的重要机遇,积极参与“质量工程”的有关项目建设,努力为法学专业建设拓展更阔的发展空间,为提升专业建设质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而努力。
  (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秘书处根据录音整理。由南京师范大学屠振宇提供)
  
  责任编辑 张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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