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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开DVD专利迷雾(一)]拨开层层的迷雾

发布时间:2019-02-16 04:43:21 影响了:

  摘要:本文在对3C专利池中专利信息进行调查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对“3C专利许可”提出了几点质疑。据此,我们有足够的理由怀疑3C专利池的合理性和专利池内专利的必要性。国内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及利用方面的意识和能力亟待提高。
  关键词:DVD;3C;专利许可
  
  Sweep aside the Fog of DVD patents
  ――The query of “3C Patent Licensing”
  
  YANG Fei
  (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Software
  and Integrated Circuit Promotion Center, Beijing 100038, China)
  
  Abstract: The paper proposes some doubts of “3C patent licensing” through tracing and analysis the patents information of 3C patent pools. Accordingly, we have enough reason to doubt the rationality of 3C patent pools and necessity of the patent in the patent pool. Chinese enterprises need to improve the consciousness and ability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and use.
  Keywords: DVD; 3C; patent licensing
  
  1引言
  
  数字多功能光盘(Digital Versatile Disc,DVD)是一种光盘存储器,通常用来播放标准电视机清晰度的电影、高质量的音乐及作大容量存储数据用途等。DVD光盘和播放器广泛应用于数字存储、数字电视、家庭影院、视频游戏机等技术领域。我国是DVD播放机和DVD光盘生产和出口大国,据有关资料显示,全世界80%的DVD播放机和60%的光盘都在我国生产。
  自2002年以来,高昂的专利许可费严重制约了这一产业的发展。据统计,从2002年截至2006年,向中国DVD企业收取专利许可费的跨国企业由最初的1家变成了近40家,中国企业每生产一台DVD必须向国外跨国企业缴纳15~20美元的专利许可费。由于国外跨国企业不断索取专利许可费,加上DVD价格的不断降低,到2006年中国企业生产每台DVD的利润已微薄到仅剩30元人民币左右。所以,大量中国DVD企业破产或被迫转型,中国DVD产品出口锐减。
  在上述DVD事件中,国内企业盲目地接受国外跨国企业制订的不公平条款,导致了整个DVD产业的失败。虽然DVD事件已经过去,但其留给我们的经验和教训是惨痛的,而且DVD技术还会对未来视频技术应用起到重要作用,中国企业在高清光盘、数字电视、手机、汽车导航等许多领域还可能面临类似的不公平许可。对DVD专利池进行分析研究,对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和指导价值,可以为今后相关领域的知识产权商业谈判提供支持。
  
  23C专利许可
  
  3C联盟是拥有DVD专利的生产商组成的DVD使用权联盟,它与包括东芝公司在内的6C联盟向全球各地的DVD生产商及组装商征收专利特许使用费。3C专利池最初由荷兰飞利浦(Philips)、日本先锋(Pioneer)、日本索尼(SONY)三家公司组建,后来又吸纳(韩国)LG电子公司加入。
  3C专利许可工作由飞利浦公司负责,其许可网站上有一个可以检索被许可人名单的电子数据库,3C联盟建议产品购买商和进口商利用此电子数据库核实一下生产商的名单是否在电子数据库的名录内。
  3C专利许可费率的基本情况如下[5]:
   ● 对于DVD-Video(视频光盘)和DVD-ROM(只读光盘)播放器,按产品销售净价的3.5%或每件产品5美元收取;
   ● 对于具有AC-3(Dolby Surround Audio Coding-3,杜比AC-3)功能的播放器,按每个音频信道(Audio Channel)20美分,但每一多音频信道播放器最多不超过60美分收取;
   ● 对于DVD-Video碟片和DVD-ROM碟片,按每碟5美分收取;
   ● 对于带AC-3功能的碟片,按每碟0.3美分收取。
  2002年,3C联盟与代表中国DVD厂商的CAIA(中国电子音像工业协会)经过谈判达成协议,CAIA的成员将就出口的DVD产品向3C支付专利许可费。
  
  3对“3C专利许可”的几点质疑
  
  国内的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及利用方面的信息和意识匮乏,他们盲目地接受专利权人自己订立的不公平的联合许可协议。飞利浦公司曾在多种场合下声称:“专利池中专利件数不影响专利池的收费,即使本专利被无效也不会改变专利池的收费”。但这并不是国际规则,仅仅是专利权人的一厢情愿,接受这样的许可条件与否,是合同双方谈判的结果。如果国内企业能够更多的找出问题来,就不能盲目接受不合理的许可条件。
  本节将在对DVD 3C专利池进行研究的基础上,从专利池的角度对“3C专利许可”提出一些质疑。为了使研究成果更具有针对性,本文所用数据为3C专利许可中与DVD-ROM和DVD-Video两个标准相关的专利。
  3C专利池中涉及DVD-ROM和DVD-Video技术/标准的有6个子领域:DVD ROM discs with Dual Information Layers(双层DVD-ROM光盘)、DVD ROM discs with Single Information Layers(单层DVD-ROM光盘)、DVD Video discs with Dual Information Layers(双层DVD-Video光盘)、DVD Video discs with Single Information Layers(单层DVD-Video光盘)、DVD-ROM Player(DVD-ROM播放器)和DVD-Video player(DVD-Video播放器)。根据笔者2009年8月获得的数据,上述6个子领域共涉及99个专利族的1152件专利。
  
  3.1 专利列表中存在已失效的专利
  根据3C许可官方网站的说明,放入3C专利池进行收费的专利应当是DVD标准的“必要专利”(essential patents)。对于“必要专利”的概念,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明确的定义,本文对此不做讨论。但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就是所谓的“必要专利”首先必须是处于有效期内的专利。而笔者在分析中发现,在3C专利池内涉及DVD-ROM和DVD-Video的1152件专利中,至少有17件专利由于权利到期、未缴费等原因已失效,但还在许可的专利列表中。(注:部分国家专利的法律状况无法获取,本文以获取到的在US(美国)、JP(日本)、CN(中国)、EP(欧洲)、KR(韩国)等国家/地区申请的专利的相关信息为主进行分析)。这16件专利的基本信息如表1所示。
  我们也许并不能改变3C联盟的专利收费政策,但是根据我们找到上述16件无效专利的事实,我们有足够的理由怀疑3C专利池的合理性和专利池内专利的必要性,并据此要求改变3C专利许可中不合理的收费标准。
  
  3.2 专利的许可合同期限长于专利的理论到期日
  以Philips公司申请号为CN93121735.0,名称为“多面信息存储系统以及用在这种系统中的记录载体”的中国专利为例,该专利的申请日为1993.12.3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1.14日,根据中国专利法的规定,该专利将于2013.12.31到期。但根据笔者在中国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检索获得的专利许可合同的备案信息,该专利许可合同的履行期限普遍签订至2016年,最长的签订至2018年。受让人包括数十家中国企业,如表2所示。可以看出,上述中国企业中不乏一些大中型企业,如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
  中国企业在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简称“许可合同”)前,应当要求许可人提供专利清单,并对专利清单中的专利进行分析,许可合同中约定的有效期不应当超过专利的有效期。
  
  3.3 专利尚未授权便开始进行许可
  以Philips公司申请号为CN200310102653.2,名称为“转换m-比特信息字序列为被调制信号的方法,制造记录载体的方法,编码设备,译码设备,记录设备,读出设备,信号,以及记录载体”的中国专利为例,该专利为CN95192574.1的分案申请,其申请日为1995年2月1日。通过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检索获得的该专利的法律状态为“公开”(未授权)。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也就是说,对于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开至授权期间,他人使用了相同的技术,专利权人可以要求使用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不过这一权利的主张应该是在该专利申请授权之后,所以授权前的行为是不构成侵犯该专利权的行为。
  根据笔者在中国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检索获得的专利许可合同的备案信息,该专利已跟国内数十家企业签订了专利许可合同,许可合同的履行期限普遍签订至了2016年,最长的签订至2018年。同时,根据中国专利法的规定,该专利将于2015.2.1到期,也存在3.2节所述的“专利的许可合同期限长于专利的理论到期日”的情况。
  
  3.4 尚未授权的专利进行许可之后,专利申请被驳回
  根据检索3C专利池列表中的中国专利申请的法律状态信息,笔者发现,3C专利池内的相关专利列表中,存在尚未授权的专利进行许可之后,专利申请被驳回的情况,如Philips公司申请号为CN95191995.4,名称为“信息传递方法,信息载体,用于发送信息的装置和接收信息的装置”的中国专利。
  根据笔者在中国知识产权局检索到的法律状态信息,该专利的申请日为1995.11.8,于1997.02.19公开,1998.02.18实质审查请求生效。该专利于2005.2.21进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受让人分别为东莞大新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山灵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履行期限分别至2014.4.1和2012.9.10。但根据笔者在中国知识产权局网站进行的检索发现,该专利已于2007.1.24被驳回(其法律状态为“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驳回”)。
  笔者不知道飞利浦就该专利与上述两家受让人签订的专利许可协议是否因为该专利申请被驳回而失效。根据原中国专利局(现国家知识产权局)编制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指南》中的规定,“甲方(许可方)应在合同有效期内,维持专利权的有效性,如果因甲方的过失使专利权失效的,本合同即告终止”,“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许可方)专利权或专利申请(已公开或公告)被宣告无效时,按乙方(被许可方)实际损失情况酌情处理”。
  上述情况并非个案,此状况的出现正是国内企业盲目接受专利权人订立的许可协议而不加分辨的典型事例,也是对我国企业的一个极大讽刺,国内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及利用方面的信息和意识匮乏可见一斑。
  
  4小结
  
  专利制度是为了保护和促进技术发明的制度。使用了别人的专利技术,缴纳相应的专利费是理所当然的。但向谁交钱,交多少钱是我们首先应该搞清楚的。通过本文提出的对3C专利许可的几点质疑,我们有足够的理由怀疑3C专利池的合理性和专利池内专利的必要性,并据此要求改变3C专利许可中不合理的收费标准。国内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及利用方面的信息和意识亟待提高。
  
  参考文献
  [1] DVD Specifications for Read-Only Disc. Part1: Physical Specifications. Version 1.01 December 1997.
  [2] DVD Specifications for Read-Only Disc. Part2: File System Specifications. Version 1.01 December 1997.
  [3] DVD Specifications for Read-Only Disc. Part3: Video Specifications. Version 1.1 December 1997.
  [4] 3C专利许可(Philips)官方网站:省略/licensing/index.html
  [5] 张平.“专利池与公共利益――以飞利浦专利无效案为视角”.北京大学法学院. 2007.4.18
  
  作者简介
  杨飞,工学硕士,毕业于北京邮电大学,信号与信息系统专业。现任工业与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CSIP)项目经理、知识产权咨询顾问,负责专利分析和咨询类项目的管理和实施。主持和参与的专利分析类项目包括:“数字音视频编解码专利服务平台”、“数字接口内容保护系统规范专利分析”、“中国数字电视地面传输标准专利分析”、“白光LED技术的专利分析――应用于照明和显示器背光领域”、“DVD知识产权分析”、“CBHD标准专利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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