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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审计都做什么_我国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现状浅析

发布时间:2019-01-21 04:07:58 影响了:

  摘要: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快速发展,高校内部审计工作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目前,我国高校内部审计制度尚不健全,内部审计的重要性没有被充分认识,审计范围狭窄、手段落后,内部审计人员配备不足、综合素质不高,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
  关键词:高校;内部审计;现状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内部审计在机构设置、审计范围、审计程序、职责与权限等方面也进行了改革和调整。内部审计已经成为高校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在促进本单位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仍有许多其他因素使我国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相对滞后,使目前我国高校内部审计的作用发挥的还不尽如人意。
  
  一、高校内部审计的环境和背景
  
  1.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的几个阶段
  我国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1)1983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正式成立。为了加强和规范对教育系统特别是高校的审计工作,1985年教育部成立审计室,拉开了教育审计的序幕。
  (2)1988年7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审计署设置派出机构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育部和审计署研究决定,撤销原教育部审计室,成立审计署驻教育部审计局。这是当时全国教育审计的最高领导机构。1990年,为保证教育审计的工作质量,实现教育审计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原国家教委颁布了《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国家教委第24号令),明确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教育部门和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实施内部监督的活动;重点是对高校财务收支的审计,目的是促进学校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3)1998年,审计署向国务院25个部门派出审计机构,审计署将派驻在各部门的审计局改为派出局,改变了以前的以审计署领导为主、审计署和所驻部门双重领导的体制。内部审计不再接受审计署和本部门的双重领导,由各部门直接领导。2004年4月,为顺应我国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的需要,切实履行审计职能,教育部重新修订了《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对教育内部审计的定义、性质、目标、职能等重新定位。教育内部审计主要是为本部门和本单位服务,为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推动教育内部审计工作进一步发展,为教育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创造更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
  2.近年高校职务犯罪情况
  近年来,伴随着高校的改革发展,国家财政对高校的投入不断增加,资金来源越来越多样化,高校办学的自主权不断扩大,但高校也同时受到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出现了一些腐败现象,职务犯罪数量越来越多、金额越来越大、手段越来越隐蔽且多样化。目前,高校职务犯罪呈上升趋势,大案要案居高不下,基建、采购、后勤、招生成为高校腐败“四大病灶”。从查办的案件情况分析,高校职务犯罪呈现以下四个特点。一是发案范围广。高校领导干部受贿、贪污、私分“小金库”、挪用公款案件相继曝光,几乎遍及全国各地高校。二是犯罪的主体集中,主要是领导干部或某些关键岗位的负责人。三是犯罪领域不断扩大。四是作案手段隐蔽,自我保护和反侦查能力不断提高,侦查难度加大。
  
  二、高校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教育部重新修订的《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四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由此可见,一般高校均应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经调查,我国高校基本上都已经设置了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的审计人员,开展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当前,我国高校中主要有三种内部审计机构设置模式:第一种是在本单位财会部门设立审计机构,第二种是审计部门与纪检部门、监察部门合署办公的内部审计机构,第三种是在主管财务的副校(院)长领导下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一种模式是把审计者与被审计者合并在一起,成了财务的内部监督,类似于财务稽查,“自己审自己”,审计的客观性、公正性无法得到保证,背离了内部审计的初衷,不能真正发挥内部审计的功能。
  第二种模式即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合署办公,是目前很多高校采取的内部审计机构设置模式。究其原因,一是认为纪检、监察、审计同为监督部门,密切联系且职能相关;二是为了精简机构,简化工作流程,将纪检、监察、审计“合三为一”,方便办案,节约开支。从现实情况来看,虽然部分合署办公的审计机构运转较好,工作做得也相对到位,但一人身兼数职,职责不分,精力不集中,不能正常履行审计的职责,无法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第三种模式在隶属关系上不明确,因为主管内部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不是学校的法人或最高领导机构。按照《国际注册内部审计职责规范》要求,内部审计机构业务上的职责权限和行政上的职责权限要分别隶属于不同的委托主体。从委托代理理论角度分析,高校内部审计机构作为独立办公部门,直接对高校法人负责。而目前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检查力度也相对不足,不利于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高校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
  
  1.高校内部审计制度不健全
  审计工作分为三类:国家审计、社会中介审计和内部审计。我国适用于国家审计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适用于社会中介审计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而针对内部审计的只有审计署颁布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15项具体准则,直接针对高校内部审计的仅有教育部出台的《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同时,内部审计没有具体可操作的部门或行业规章制度,导致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具体的审计工作时显得无章可循。
  2.对内部审计重要性认识不到位
  长期以来,很多高校领导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定位不够准确,认为学校的核心工作是教学和科研,内部审计只是履行一般的管理职能。一些高校把内部审计机构当做可有可无的部门,审计部门的地位不高、审计工作的权威性不够,审计工作往往受被审计部门影响甚至左右。
  3.内部审计范围狭窄、手段落后
  目前,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大多局限于本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物资采购、基建预决算等方面的问题,审计深度不够、时间滞后、作用有限。此外,在审计手段方面,电算化普及程度较低,不能实现校内审计与校内各部门特别是计划财务部门的数据共享,更不用说内部审计网络化、自动化了。
  4.内部审计人员配备不足,综合素质不高
  随着高校经济业务的日益增加和复杂化,审计项目和审计内容在逐步增加,而部分高校内部审计人员配备不足,有的高校甚至没有专职审计人员和专业审计人员。从总体上看,高校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理论知识不全面、不扎实、实践经验不丰富;二是内部审计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培训和再教育,知识结构陈旧;三是由于审计部门是容易得罪人的部门,很多人不愿到审计部门工作,导致内部审计人员综合能力不强,缺乏财务、管理、法律、工程等相关知识,制约了审计监督和服务职能的发挥。
  
  参考文献:
  [1]于明静.我国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现状及对策分析[J].财会研究,2006,(9).
  [2]姜猛.高校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其完善建议[J].财会通讯,2010,(7).
  [3]王卫星.内部控制――基于高等院校的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责编:路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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