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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车旅游出车祸 苦主索赔诉公堂 包车出车祸是谁的责任

发布时间:2019-02-11 04:12:20 影响了:

  汽车公司将一辆挂靠在公司的中巴客车租赁给旅行社搞旅游,不幸发生了车祸,导致一名旅客不幸死亡。汽车公司、中巴客车主、雇请的驾驶员和旅行社为赔偿之事争论不休。究竟该谁负责赔偿呢?日前,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旅客李某死亡造成的各种损失26万余元,由车主陈某赔偿,汽车公司和驾驶员程某承担连带责任。
  
  包车签协议
  
  某旅行社租赁陈某挂靠在某公司的一辆汽车搞旅游。2004年7月6日,旅行社与该公司签订的《包车协议》约定:旅行社包用该公司的车,车辆由旅行社统一调度,司机必须服从旅行社调度。如不服调度造成损失,由该公司承担;该公司应遵守旅行社的旅游日程安排,听从旅行社有关人员的调度。如车辆在包租期间发生车祸及其他事故,责任在该公司,由公司自行全权处理、解决,旅行社配合解决。协议签订后,双方按上述协议履行。
  
  索赔诉公堂
  
  2004年9月21日晚,李某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九寨沟旅游。在返回途中,李某乘坐该车从黄龙景区往茂县方向行驶。当晚10时许,车行至茂松公路100km加100m处时,因司机程某违法超车,车辆撞向山崖后失控发生事故,致李某当场死亡。因双方不能就赔偿金达成协议,李某的家人诉至法院,要求汽车公司及驾驶员赔偿34万余元。
  汽车公司认为,他们已将车租赁给了旅行社,旅行社在管理使用该车时发生事故导致李某死亡,旅行社存在重大过错,责任在旅行社。遂申请追加旅行社为被告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李某家人对汽车公司的诉讼请求。
  旅行社对此辩称,他们与汽车公司是合同承包关系,与本案无关,旅行社不是本案适合被告。旅行社对李某的死亡无过错,不是共同侵权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是汽车公司和驾驶员的违法行为造成了李某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三方
  
  法院审理认为,程某违法超车导致李某死亡,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主陈某雇用了程某,程某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应当由陈某承担;汽车公司系陈某车辆挂靠单位,应对车辆进行管理,发生事故后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汽车公司提出旅行社在事故中有过错应承担责任的说法,法院认为,李某家人选择的是侵权主张权利,未选择合同的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本案只能从侵权法律关系审查。虽然旅行社在夜间10时后仍让车辆行驶,违反了有关规定,但发生此次事故系驾驶员违法行为,过错在于驾驶员,与山区公路的自然因素和夜间行车无关,故对汽车公司的辩解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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