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总结 > 技术创新包括哪些方面_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利益机制分析与发展对策
 

技术创新包括哪些方面_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利益机制分析与发展对策

发布时间:2019-04-02 05:11:56 影响了:

  【摘要】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机构运行过程中诸多利益机制问题进行分析。提炼出战略联盟发展、运作过程中的共性与个性问题,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持续发展提供建议。   【关键词】战略联盟,利益,项目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是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产生的,由积极投身于产业技术进步、从事相关发展战略、技术与产品研究、开发、生产、服务的企业、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等相关机构,坚持平等自愿、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自愿组成。
  一、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利益分配与成功扩散
  战略联盟成立后,内部成员单位将紧密合作,自觉维护战略联盟的利益,实行开放式建设,不断吸收创新资源,在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指导下,高效运行,充分发挥战略联盟内技术优势、产业优势,以满足企业需求为根本,以突破行业发展技术瓶颈,解决产业的共性、特性关键技术问题为目标,真正实现优势互补,开放共享,彼此依赖,机制灵活,多赢共进,紧密合作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全面提升我国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战略联盟项目是在战略联盟先行投入的基础上,国家科技计划积极探索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后补助等方式支持战略联盟的发展。经科技部审核并开展试点的战略联盟,可作为项目组织单位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
  企业需求类项目是战略联盟向盟员单位公开征集技术项目需求课题,经过联盟秘书处汇总处理后,提交联盟专家委员会,就项目技术、经济上的可行性进行论证,联盟内部是否有机构愿意主动承担具体课题研究工作,如果上述都可以通过,联盟秘书处会组织召开项目对接会议,通报企业需求、科研机构最新进展,为项目对接搭建平台,构建技术团队,经专家委员会审核研发人员名单和可行性报告后,开始实验室—小样—中试的技术研发流程。最后以成果转化、专利转让等多种形式形成共赢。
  战略联盟产生的知识产权,应该无偿向联合开发成员单位辐射和推广,采取相对优惠的条件向战略联盟内未参与开发的其他单位有偿转让,采取有偿方式向战略联盟外的其它企业转让,所形成的收益中提取一部分纳入开发基金。成果扩散:战略联盟项目所产生的专利、技术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以及与技术开发内容有关的著作权属于项目责任方和合作方共同所有,其排名顺序按责任方和合作方的实际投入及具体贡献程度商定。
  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利益机制的经验分析
  战略联盟应注重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实效,创新利益共享机制。能够适应市场需求、可供产业化的技术成果又在哪里?奢望盟员单位承担行业发展责任是不现实的,怎样“引诱”企业投资?在满足个性需求同时承担起行业发展的重任、至少在客观上可以促进行业技术水平与竞争力的提升呢?
  那就要设身处地为企业着想。毕竟,企业上马项目涉及到生产线引进、更新、改造。有关企业发展战略走向,绝非像某些科研单位为了项目而做项目,他们也应该承担风险。
  那可行的方案在哪里?先市场调研,后研发技术,再对成果根据市场需求变化进行深化与完善,同时进行市场推广与营销、售后等全方位服务。看看哪一个步骤,战略联盟可以做,应该做?
  首先,从宏观战略上要强化产业布局,协调有关各方强化品种规划和加工能力的区划。尤其要照顾到产区与销区的区别。在市场机制为主要手段配置资源的前提下,政策的出台要从整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角度入手,努力做到兼顾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双方利益。其次,强化“产、学、研”战略联盟的创新模式的运作。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利益分配为纽带。通过战略联盟对生产、加工各个环节提供技术支持,提升全产业链竞争力。最后,要在市场为主导的产业发展环境下,逐步形成稳定的产业政策体系。一个产业的兴衰归根结底还要依靠市场,只有形成一个健康、有序、具有竞争力和自我完善的市场体系,才能使整个产业在相对稳定的政策配合下做到真正的可持续。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得产业链的利益各方以追求利益为目的的行为成为促进整个产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三、促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的对策
  (一)完善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制度
  在战略联盟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管理中,理事长单位是战略联盟的责任主体,承担项目组织实施的法律责任,重大事项须由战略联盟理事会审议,有关职责和管理程序遵照各有关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执行。没有法律地位,战略联盟的项目迟早会沦为多家联合申报课题,执行过程中一家独大的科研老套路里去。
  赋予战略联盟法律地位:公司制、股份制、民间团体、非营利机构,任何一种都可以,只要确定了法律地位,战略联盟的行为才有法可依,才能使战略联盟理事长单位对项目实施负总责,并对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负责。战略联盟内部建立责任分担机制,理事长单位据此向课题承担单位追究相应责任。
  (二)促进战略联盟工作人员和管理机构的专职化
  人员的专职化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管理人员的专职化,在没有形成系统制度设计的初期,战略联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固定为好,垂直管理,利于沟通与协调。二是基层战略联盟常设机构的工作人员专职化更为必要,只有专职化才能更好了解所在战略联盟运转的实际状态、发展困境及解决途径,人员的更迭使得工作难以持续,造成了效率的损失。
  (三)建立战略联盟项目管理与运作的相对独立机制
  引导战略联盟承担产业规划编写与制定,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内实施战略联盟项目的单独立项、独立运行、独立管理,避免与其他类别项目冲突。同时,严格筛选与审定战略联盟资格,使得真正代表行业利益的优秀战略联盟脱颖而出,在独立运作下,产生良好的社会与经济效益,为其他战略联盟持续发展做出表率作用。
  建议项目管理经费上划拨战略联盟,由战略联盟掌控,按照国家科技计划要求完成项目实施。建议项目立项上,应确保战略联盟的主持管理作用。建议在战略联盟平台上获得项目的负责人不受同时承担其他国家级项目的限制。
  参考文献:
  [1]《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6.2.6
  [2]周应恒、邹林刚.中国大豆期货市场与国际大豆期货市场价格关系研究[J].农业技术经济,2007(1):55-62

猜你想看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8 - 2022 版权所有 职场范文网

工业和信息化部 备案号:沪ICP备18009755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