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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省回头车司机版官网_集中治理外挂车

发布时间:2019-02-11 04:03:30 影响了:

  政策出台堵源头      在此之前,已有不少省曾出台本地治理外挂车通知或方案。最早行动的福建省,开始于2005年6月。但是,各省为政,难治“源头”,源头不疏,难成正果。
  国家六部、委、局的治理外挂车方案,对“源头”进行了“封堵”。
  《方案》对治理外挂车,提出的重点是:规范费税征收和执法管理行为,消除外挂车辆产生的利益诱因。
  此前,交通部已在今年3月8日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对本区域公路运输企业营运收入进行调查摸底,养路费征收标准必须符合本区域运输企业平均营运收入的12%―15%,并兼顾省际间养路费征收水平的基本均衡。从今年4月1日起,对超出本省区域行驶的车辆,优惠幅度不得超过全费的25%。已超过的要及时纠正。
  上述规定,制约了个别地区靠养路费“优惠”吸引挂靠的做法,为出台治理外挂车方案做了先期铺垫。
  《方案》要求各地:对本辖区的外挂车辆从税费缴纳、车辆管理、工商管理等多个环节,全面开展清查和惩处;对违反国家规定,变相实行税费“优惠征收”、提供特别“上门服务”的单位及时查处,追究责任;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介绍、拉拢、吸纳车辆外挂的组织和个人要依法予以查处。
  
  四条标准来确认
  
  《方案》提出,在治理的同时,要切实保护外省籍车辆正常跨区流动的合法权益。
  “外挂”逃漏税费主要是货车,又由于“本地运营”与“本地过往”征兆复杂。为此,在《方案》中特别提出了如何正确界定的定义。即:机动车所有人在户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长期经营运输,但在户籍以外省、区注册登记并缴纳养路费、税费的载货类机动车。一般表现形式如下:
  1.车籍地、养路费、税费缴纳地与实际所有人的户籍地不一致;
  2.长期在车籍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但没有办理调驻手续;
  3.在车籍地实缴费税较车主户籍地或主要运行地同类车辆明显偏低,也低于车籍地正常征收标准;
  4.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往费税标准低或实际缴纳低的地区注册登记,但车辆实际所有人及其住所地和车辆主要停放地未发生变化。
  具有上述表现形式之一的车辆,可暂定为外挂车。各地可根据上述定义及表现形式,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认定标准,并通过调查取证进行确认。
  
  查纠并举重劝返
  
  《方案》要求各地动员和督促挂靠车辆主动按时转籍纠正。坚持以教育引导、鼓励和劝返为主的原则;坚持查纠并重、依法治理。
  各地交通部门会同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本区域内车辆摸底和排查。重点排查近年来转卖的养路费较低省份的载货车辆、在本省缴纳运输税费的外省籍车辆、近年来新增运输企业的车辆、运输企业新增的各类载货车辆。在摸底和排查过程中调查取证。对符合外挂车辆认定标准的,用手机短信、新闻媒介、送发通知书等方式,告知车主办理转籍。因故暂不能转籍的,要按规定办理调驻手续。建立外挂车辆登记与查询系统,各部门加强信息交换与共享,对外挂车实施跟踪管理。公安部门要增设办牌办证服务点,简化办事流程,及时为转籍车辆办理有关手续。
  
  收缴“补差”不含糊
  
  关于如何集中开展稽查活动,《方案》规定:从今年8月1日起,各地交通部门会同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以外挂车辆为重点,开展税费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拖、逃、漏缴国家规费的,包括未按规定的标准、计量和征收政策缴纳的,按照规定足额追缴;对未按规定办理调驻手续的外挂车辆,实际所有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责令其补办调驻手续,并可按照本地标准,补征自今年6月起的差额规费;其中此前已经调查取证确认的外挂车辆,可从确认之月起补征。同一规费当月内一地已按规定补征的,其他地区不得再予补征或处罚。
  这意味着今后被确认为外挂车的,将必须征缴“补差”,但跨省行驶的路过车不在此例,不得收“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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