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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领域效率和公平 关于教育领域公平与效率的抉择

发布时间:2019-01-29 04:18:55 影响了:

  公平与效率是一个经典的公共政策目标的权衡问题。同样,教育的公平与效率也是政府推进教育改率在政策选择上的主要依据或追求目标,因为教育领域的任何改革必然会涉及公平与效率问题。
  虽然公平与效率并不构成一对范畴,但是在经济学领域中两者之间存在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的关系,有着较为密切的内在联系。一般认为,效率是指资源的有效使用和有效配置,而公平主要是指如何处理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经济利益关系,其实质是合理的分配原则。因此,经济领域内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就主要表现在制定经济政策时把何者放在更优先的位置上,即公平优先还是效率优先。教育领域�的效率与经济领域内的效率在含义上没有太大的差别,教育领域内的效率从本质上讲是指资源配置的结果要使效率最大化,即教育资源配置要形咸一定的优势结构。如果有限的教育资源配置得当,使用得当,就能发挥更大的作用,但教育领域的公平与经济领域的公平在含义上有较大差别。瑞典著名教育学家胡森认为,教育公平主要是指教育机会均等,包括教育起点的平等、教育过程的平等和教育结果的平等。而要实现教育机会均等,教育资源在各参与分配者之间就应“以人体均等的占有量加以分配,即教育资源在各级各类教育之间、各学校之间、地区之间以及不同受教育者个人之间,按照与其规模和需求相对应的数量加以分配”。由此可见,教育公平主要包括教育权利平等和机会均等两个方面,教育权利平等主要是指法律上要保证每个公民都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权利,教育机会均等是指能力相同的儿童,不论其性别、种族、地城,都有相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与此相对应,在同等条件下受到不平等的待遇就叫不公平。因此,教育领域内公平与效率的取舍,不是公平优先还是效率优先的问题,而应当是在公平优先基础上兼顾效率。
  在公平与效率之间,教育应是公平优先基础上兼顾效率,这是由教育的性质决定的。先从义务教育来看,“义务教育”又称“免费教育”、“强迫教育”或“普及教育”,是指国家权力机关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所有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必须接受一定年限的学校教育,井要求国家、社会和家长必须予以保障。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北京大学厉以宁教授认为,“一切不平等的根源在哪儿呢?不平等的根源在教育的不平等。教育不平等,就业就不平等,就业不平等,收入就不平等,收入不平等,生活就不平等,生活不平等,下一代就不平等。”因此,追求义务教育公平的核心是使每一个受教育者都能得到与其智力相当的合理开发,通过自身的能力和努力,使其进入社会能找到适合自己的社会地位。义务教育,作为政府提供的最低标准的合格规范教育,保障的是广大人民群众及其子女的基本人权和发展权利。所以,在义务教育阶段强调公平优先,虽然可能会产生某种效率上的问题。但义务教育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就有助于增进社会福利和促进社会公平而言,这种效率的损失也是值得的。为此,政府应为所有适龄儿童提供相对均衡的办学条件,无论是农村或者是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每所中小学校都应按照法定标准,拥有大体均等的物质条件和师资队伍条件,对学校的投资、师资队伍、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基础设施等都不应有过大的差距,从而在义务教育阶段形成一种公平竞争的环境。再从非义务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来看,尽管是一种选择性教育,从总体上可视为一种收益内在化的“私人产品或服务”,而且这种服务能给学生带来一定的预期收入和各种非货币性满足,那么从权益与义务对等这一公平角度看,个人应负担部分高等教育投资,或者说,学生个人原则上至少应按教育的成本价格交纳部分学费,但高等教育作为一种选择性教育,它提供的服务是一种“择优”服务,也即是只有达到了服务标准,才会给你提供服务。这时不管你出身如何,也不管你有没有钱,政府、社会和学校都会想方设法让你得到这种服务,享受到这种教育。这仍然体现的是公平优先的原则,因为受过这种教育的人,其文化素质、专业技能与没有受过这种教育的人相比都有显著提高,因而这些人对于社会民主的弘扬、社会道德的净化以及社会生产率的提高都会产生巨大的作用。由此可见,无论是义务教育,还是非义务教育,都必须坚持公平优先基础上兼顾效率的原则。
  
  (作者系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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