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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休息权【教师的休息权不可剥夺】

发布时间:2019-02-04 03:56:34 影响了:

  一、教师为何而死      辽宁某中学教师张某,平时工作很要强,在单位的工作也很出色,受到领导和同事的好评。但张某工作压力大,悲观厌世,2004年3月28日中午在家用抹布堵住才8岁的亲生儿子的嘴,令其窒息死后,自己**自尽。
  江苏某县教师张某,因长时期高度全身心投入教学工作,无暇顾及自己的身体,多次晕倒在讲台,终因积劳成疾,于2004年3月去世,年仅39岁。
  河南某县教师石某,2005年1月23日夜晚,为备课忙至次日凌晨3时,才在妻子的催促下休息。早晨6时石某准时起床,饿着肚子去了学校。就在这天,劳累过度的石老师猝死在三尺讲台上,年仅36岁。
  近年来,类似上述案例中的悲剧不断发生。这与教师劳动强度过大,得不到休息,严重影响身心健康有很大关系。1996年,有研究者对北京市15所学校的554名教师的问卷调查结果发现,调查对象中有55.98%的教师经常患病或有慢性病,造成教师身体欠佳的原因有工作负担重、工作时间长、有病得不到及时治疗和生活单调等。国家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题组2004年对辽宁省168所城乡中小学的2292名教师进行了检测,结果表明有高达50%的教师存在心理障碍,受检测的教师认为是由于“工作太累”导致的。
  
  二、教师休息权知多少
  
  我国《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这是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规定。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是对劳动者人权的尊重。在一个人道的社会里,劳动不是目的,而是为了更好地休息,享受美好的幸福生活。教师作为劳动者享有的休息权是宪法赋予的,而不是哪一人的施舍。但是,现实中教师的休息权却得不到保障,学校把教师的休息权当作一种施舍,随意剥夺教师休息权的现象普遍存在,应该引起我们的关注和思考。
  1.加班加点:没商量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人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都明确规定,职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因工作性质或者职责限制,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轮班制的办法,灵活安排周休日,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根据以上规定和原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中小学教职工实行每周5天(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每天8小时工作制度,并执行新调整的课时计划。
  加班是指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以外继续从事生产或工作。根据人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6条、第7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学校可延长教职工工作时间:(1)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2)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并且对延长工作时间的教职工,应安排相应的补休。
  当前,许多学校并没有按上述规定实行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工作制。在今年中国教育工会的调查中,吉林一所重点中学的教师这样描述一天的工作:“早晨6点半到校,早自习、四节课,中午还要解决学生的问题,找学生谈话,下午四节课,晚上晚自习,晚上近8点半才回家。备课、改作业、接触新教材都靠见缝插针。”现实中,一般而言,教师每日超出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3个小时左右,还有的学校教师的工作时间竟长达15个小时。不少学校教师不仅每日的工作时间超过国家标准,而且星期六上午也作为必须的工作时间,安排教师星期日给学生补课的也不少。更有甚者,在一些高中,教师只有工作日而没有休息日,一周上满七天是正常的,如果休息了一天,反而是不正常了。至于安排补休更是无从谈起。学校的这些所谓“加班加点”,根本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加班加点的条件,其唯一目的不过是为了追求升学率,是以牺牲教师的休息和身心健康来换取所谓的高效益,是违法行为。
  大多数教师是不愿意加班加点的。但是学校有规章制度,教师早读、晚自习,公休日必须上辅导课,并且与考核聘任直接挂钩,否则按待岗处理。因此,教师只好无条件地服从学校安排的加班加点,变成了现代文明社会的“包身工”。
  2.寒暑假:“无私奉献”,补课忙
  我国《教师法》第7条明确规定,教师享有国家规定的“寒暑假期带薪休假”的权利。因此,有关行政机关和学校应当保证教师有足够的时间享受带薪的寒暑期休假,不能随意占用教师的休假时间。
  虽然教师的寒暑假期并不完全与学生的寒暑假期相同,在学生放假期间,在保证教师有足够时间休假的前提下,学校可以组织教师进行工作总结、集体备课,或者进行短期培训等活动,但是不得要求教师集体补课或者上新课。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此曾三令五申予以禁止。教育部《关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课余时间和节假日(期)由学生自主支配,学校和教师不得占用,不得给学生集体补课或者上新课。”《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学端正办学方向、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的督导评估的几点意见》指出:“寒暑假应主要让学生休息,接触社会和从事健康的和学生有兴趣的活动。”
  许多学校对国家的上述规定置若罔闻,寒暑假期非但不安排学生和教师休息,反而把寒暑假期当作补课的大好时机。如某高中学校在学生放暑假回家的前一天,发出紧急通知: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高一年级的同学补课一个月,这是为实施素质教育特别举办的奥林匹克班,重点补习数学、理化和英语,并且通知还强调,如果谁不来上课,下学期作开除处理。学生上课,教师也只好陪着“无私奉献”了。教师们对假期补课很不情愿,校长却不以为然:“作为人民教师,为人师表,就应该无私奉献,爱岗敬业。补课不积极,不愿为学生做出点牺牲,就是师德有问题。假期学校已经给你们照发工资,有人还想要补课费,真是钻‘钱眼’里了!”校长的这番“高论”令人惊诧。我们提倡教师无私奉献,并没错,但是教师也是人,是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以牺牲教师的休息权来要求教师无私奉献,是违法的。究其根源,是这位校长在以牺牲教师和学生的休息和健康为手段获取高分数,捞取所谓的“政绩”。
  3.休养和健康检查:可望而不可及
  《教师法》第29条规定,要“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许多教师由于工作艰辛、生活条件方面的因素,身体普遍不好的有相当比例,也有许多教师由于未能及时进行检查致使疾病恶化。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和安排休养是保护教师健康的有效措施。可是在研究者的一次调查中,几乎所有的教师都没有参加学校组织的休养活动;有六成的教师反映每年不能参加一次全面的体检,另有两成的教师反映体检只是在教师节前后马马虎虎地应付一下。由于教师的休息得不到保障,又不能安排适当休养和及时进行检查,导致教师患病率高,并呈职业化和年轻化趋势。今年南京市中小学卫生保健所的一组统计数据表明,南京目前至少有25%的教师正经受着失眠的困扰,10%以上的教师因颈椎病痛苦不安,18.3%的教师患有白内障,12.1%的女教师患有小叶增生,后者比例远远超过社会上一般女性人群。另外,今年中国教育工会对长春市14所学校2500多名教师的调查显示,身体处于亚健康状态的占45.6%,其中某区属重点中学被调查的149名一线教师中,竟有51人患病,也就是说,该校授课教师中有三分之一在带病坚持工作。这2500名教师中,患有胃炎、颈椎病、咽喉炎等与教师职业相关的常见病的就有400多人。在患病教师中,25~35岁的青年教师占到42%。教师患病的职业化和年轻化,说明教师队伍的整体健康状况在下降。
  
  三、教师休息权如何保障
  
  1.学校要以教师为本,采取人性化的措施保障教师的休息和身心健康
  一些学校为了分数,违反教师的生理规律,以牺牲教师的休息来抓教学质量,导致许多教师压力过大,身体处于亚健康状态中。更有甚者,有的学校领导看见教师在课余时间打球就不乐意,就在办公会上提出批评,随意训斥冷淡教师。同时举例表扬那些带病工作、主动放弃婚假之类的教师,夸奖其放弃休息加大自身工作量。显然,这些领导并没有把老师的休息和健康挂在心上,没有把教师当成有生命的人看待,甚至将教师视为自己的奴隶和手中的工具,整天手拿“下岗”的大棒吓唬老师们。
  教学的成功,不是单纯工作和学习时间的延长。文武之道,一张一弛。经过紧张的工作和学习,教师需要进行休息和身心调整。只有按照正常的规律进行教育教学,让教师享受工作之余的时间和空间,教师才能创造性地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学校必须摒弃这种竭泽而渔的短视行为,从教师的身心健康出发,在引导教师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还要组织教师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并鼓励教师积极参与,主动调整,保持良好健康的心理状态。此外,学校要定期组织教师休养和进行检查,及时发现症状,及早治疗,帮助教师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
  2.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建立起一定的监督与制约机制
  在日常的学校生活里,教师休息权被侵犯根源于教育内部管理体制本身存在的弊端。学校组织管理教师权力的强大与其缺乏制约机制是导致教师休息权被侵犯的本质所在。为使学校管理者的自由裁量权不至过分行使,应当确立一套能够对其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的制约机制,做到校长既能用人而又不至于“欺人”,使学校管理者既充分尊重教师的休息权等权益,又能激励教师自觉地将个人的价值意向指向集体目标、树立全局和集体观念,增强集体的凝聚力。
  3.真正发挥教师工会的维权作用
  保护教师的休息权等权益,不仅需要学校依法治校,还需要代表其利益并站出来说话的教育工会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因此,只有加强和完善教师工会的维权力度,靠集体的力量才能真正使教师的权益得到维护。根据《工会法》,教师工会有主张和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义务和责任,是教师权益的“代言人”和“维护者”。但从现实情况看,教师工会并没有真正发挥其“代言人”和“维护者”的作用,与其说发挥了代表教师主张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职能,不如说主要是起着舆论宣传至多是沟通的作用。当教师权益受到侵犯时,教师工会不是作为一方法律关系主体而是作为辅助机构来参与学校的日常管理的,即教师工会的身份更多地是学校的附属机构,而不是教师主张合法权益、参与民主管理的主要形式,难以发挥制衡作用,难以形成劳动关系的自律机制。当务之急,要改变教师工会的身份和地位,使其成为一个独立组织,有独立的经费,其工作人员要从本领域的教师中选出来,有独立的权力支配能力。这样就克服了教师工会对学校领导机构的依赖性,当教师的休息权等受到侵犯时,就会以“当事人”身份采取坚决的态度,为教师寻求法律保护。
  4.成立教师维权组织
  相对于学校而言,教师个体是弱者。他们在“竞争上岗、末位淘汰”的压力下,面对自己的休息权被侵犯,只好怀着“在人屋檐下,只得把头低”的心理,默默忍受。因此应成立教师联盟等维权组织,使广大教师有投诉的地方,得到法律的援助。
  还可以建立专门的网站,设立维权论坛,利用社会资源如借助司法组织,得到精神上的、法律上的、专业上的帮助。引导教师明白权益所在,提高法律意识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从而更有力地维护自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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