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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的惩罚教育同样充满爱:适当的惩罚

发布时间:2019-02-02 03:56:11 影响了:

  一、问题的提出   在人类发展的过程中,惩罚作为一种特殊的教育手段,因其特殊的教育效果一直存在于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教育领域。近代以来,随着民主化进程的加快,教师的教育理念和方式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愉快教育”、“赏识教育”、“激励教育”、“以人为本”等思想日渐成为主流。惩罚,特别是体罚、变相体罚更多地受到人们的质疑。加上媒体对不良惩罚造成的严重后果不断曝光,社会舆论呈现一边倒的趋势。个性、自我、敏感的学生也瞅准了这一点,有的孩子甚至成为批评不得、惩罚不得的“娇子”。惩罚在学校教育中渐渐失去了其应有的地位。在强调尊重学生、构建新型师生关系的讨论中,人们似乎陷入了一种误区,甚至出现了所谓的“无批评教育”。教师在教育中不敢使用惩罚手段,在学生管理上患得患失,唯恐引火烧身,本应被及时、强力纠正的错误被遮蔽和搁置起来,取而代之是教育者实际意义的不作为,给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频繁出现的校园事故,一方面反映出部分教师法律意识的淡薄,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学生的抗挫折能力差,个别媒体为追求新闻效应而片面夸大事实,家长和社会对惩罚教育的认识不足,以及教师面对事件时的茫然无助。这一切导致了教育者集体失语现象的发生。由于缺乏必要的惩罚措施和对教师合理的保护机制,不少教师选择了明哲保身,不得不违背自己的良心和职业道德,过分地放纵学生,淡漠了教育的教化功能。校园里的惩罚教育退化为纸上谈兵,对学生的批评教育显得苍白无力。教育手段的缺失,削弱了教育的权威,个别学生的违纪行为有恃无恐,教育的效果大打折扣。
  在当前的学校教育中,对于惩罚这种教育手段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与理由,人们的认识还处在一种相对迷茫和混乱的状态之中。因此,对惩罚教育的研究,迫切需要跨上一个新的高度。随着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我们期待对教师的惩戒权做出明确界定,早日消除人们思想上的混乱,使广大教师能够合法、合理地行使管教学生的权力。
  二、问题的理论依据
  惩罚教育是以尊重和爱护学生为出发点,对违纪者在心理或生理上施以不愉快的刺激,从而减退或遏止不良行为出现的一种强制性的纠正行为。它与“奖励”相对,是以不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为前提,通过促使其承担由于自身过错而带来的责任,实现帮助学生认识错误,不再犯错的目的,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大多数学生的学习权和发展权。
  惩罚教育在学校教育中的作用无可替代。第一,惩罚教育是人生必需的一种经历。在实际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会获得成功与赞赏,而遇到更多的则是挫折与教训。必要的惩罚教育可以使学生体验到许多赏识教育无法体验的东西,它给学生带来的痛苦只是表征,重要的是能使他们从中得到启发与锻炼,提高心理素质。第二,惩罚教育能够使学生明确自身的责任。要教育他们正视自己的错误,做错了事,就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自己承担责任,然后想办法消除不良影响。只有从小就培养学生的这种责任意识,长大后他才会成为一个负责任的人。第三,惩罚教育能够增强学生承受挫折的能力。犯了错误勇敢地去面对,包括接受必要的惩罚和批评,才能“吃一堑,长一智”,才能独立面对人生道路上的坎坷,磨练坚强的意志,增强承受挫折的能力,铸就健全的人格。第四,惩罚教育有利于培养学生遵守规则的意识。惩罚不是教师的个人行为,不是来自教师的“铁腕”,而是来自包括教师和学生在内的集体的意愿。对违反规定的学生进行惩罚,目的不是为了树立教师的威信,而是为了从遵守班规、校规开始,培养学生遵守规则、遵守法律的意识。学生只有从小树立起这样的观点,并内化为自觉遵守规则的意识,将来到了社会上才会自觉地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共道德。
  惩罚教育与赏识教育共同构成完整的教育。孙云晓老师提出:“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是虚弱的、脆弱的、不负责任的。”教育的对象――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群体当中的每一个个体都具有独立的人格和个性,单靠温情的说教、鼓励和表扬不可能取得预期的教育效果。对多数学生来说,可能赏识、说服教育就能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认真悔改,但对于某些错误行为和学生个体却未必适用,甚至可能会使学生的认识产生偏差,将学校与教师的行为视为软弱,漠视规章制度的存在。此外,由于未能起到及时的警示作用,客观上会纵容那些对错误行为跃跃欲试的同学竞相效仿,助长不良风气的蔓延。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惩罚教育的启示
  在美国,惩罚包括:给家长打电话、罚站、不让参加课外活动、罚早到校或晚离校、勒令离开教室一段时间、周六上午到校学习、体罚、罚学生多少天不让上学、开除、勒令转校,等等。一些中学还专门设立禁闭室,学生一旦严重违规就“隔离反省”。学校、教师对犯错学生的惩罚就像中国交警处罚违规驾驶的司机一样自然。美国的学生家长都非常认同并积极支持学校的惩罚教育,他们认为孩子在校有犯错并受惩罚的经历,有利于培养未来公民的法规法律意识,促使青少年养成良好社会生活习惯,使孩子走上社会后少犯错误。
  在日本,教育法规定校长及教员在教育上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依据监督机关的规定对学生及儿童行使惩罚,包括罚站、放学后将学生留校,以及适当的劳动性惩罚等,这些都是法律所允许的。惩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在日本的学校甚至家庭中都是备受推崇的。
  新加坡规定,学生一次不完成作业教师要提出警告,两次要告诉校长,三次则要通知家长;新加坡学校对不良学生还有一种惩罚,就是“警告性停学”,停学时间从三天到一个月不等;对较严重的“问题生”,政府还设立感化院。新加坡有一种对学生的惩罚叫“鞭打”,就是用藤条打学生屁股,一般一学年内有六次不完成作业的学生就要接受“鞭打”。当然,学校会非常慎重,会通知家长并参考家长的意见进行处罚。
  在韩国,除了正常的批评、警告、写检查、责骂外,“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允许教师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一定程度的体罚,对体罚的对象、程度、方式等也做出详细规定。如体罚工具,对小学、初中生用直径1厘米、长度不超过50厘米的木棍;对高中生,木棍直径可在1.5厘米左右,长度不超过60厘米,并有专门的教具公司制作配发给每位教师,就像警察配备警棍一样。教师还可以采用其他不对学生肉体产生伤害的惩罚措施,比如罚站、罚跪等。惩罚措施五花八门,其中有一些被我们认为有损学生自尊和人格的措施。但在韩国人眼里,这些惩罚措施是正当而且合适的,做了错事不受到惩罚在他们看来是不可思议的,只会助长恶的形成,就是小孩子也不能例外。
  在英国,社会一直默许体罚的存在。一些地方教育部门规定可以用鞭子或皮带对学生进行惩罚。直到1986年,英国才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不得体罚,但是法律保留了教师的惩罚权,如罚写作文;周末不让回家,陪值班老师值班;见校长,让校长惩罚;停学等。英国贵族教育中至今保留着“鞭笞”内容,王子违规同样接受由校役执行的惩罚。2008年4月1日,英国通过一项新法律,规定教师有权通过身体接触管束不守规矩的学生。
  在澳大利亚,一些公立学校设立了警戒室,学生违反了校规校纪,就被请到警戒室,由专门的教师依照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进行惩罚,赔礼道歉或写检查,最严重的是开除,如果再不起作用,就会被送到特殊学校。
  法国中学对学习极差的学生,经班级理事会(成员由校长、教务长和该班所有任课教师组成)决定可给予留级处分;犯了严重错误的会受到开除处分;对于打架斗殴、迟到、旷课等错误,犯错者将受到节假日必须到学校反省补课或做作业的处罚。
  我国台湾地区规定禁止体罚,但又提出可以对学生进行“暂时性疼痛的管教”(其实就是一种惩罚)。台湾实行的《教师辅导及管教学生办法》对教师惩罚学生的目的、原则、方式作了详细规定。如第十六条:教师管教学生应依学生人格特质、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为动机与平时表现等,采取下列措施:①劝导改过、口头纠正;②取消参加课程表列以外之活动;③留置学生于课后辅导或矫正其行为;④调整座位;⑤适当增加额外作业或工作;⑥责令道歉或写悔过书;⑦扣减学生操行成绩;⑧责令赔偿所损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⑨其他适当措施。第十七条:依前条所为之管教无效时,或违规情节重大者,教师移请学校采取下列措施:①警告;②小过;③大过;④假日辅导;⑤心理辅导;⑥留校察看;⑦转换班级或改变学习环境;⑧家长或监护人带回管教;⑨移送司法机关或相关单位处理;⑩其他适当措施。台湾省也可以关学生禁闭。
  从中可以看出,惩罚学生的现象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包括发达国家都普遍存在着。体罚一般是法令禁止的,但惩罚却是有所保留的。因此,不要把教育惩罚同不民主、侵犯人权等同起来。惩罚是教育的必要手段,教师要科学地使用惩罚权,但是不能滥用这种权利。惩罚应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惩罚的方式要符合教育科学和儿童发展的规律性,符合社会道德和法律的要求。
  四、惩罚教育应遵循的原则
  在对学生进行惩罚教育之前,需要我们对惩罚教育认真进行审视,避免陷入为惩罚而惩罚的误区。第一,学生错误行为的性质是年少懵懂,而非道德败坏;第二,惩罚教育的对象是不良行为,而非学生本身;第三,惩罚教育的目的是促进发展,而非制裁打击。当前的惩罚教育大多只局限于对学生错误行为的制裁甚至打击,缺乏对学生生命发展的终极关怀,使学生产生了消极的心理体验,学生改错的主动性自然难以激发。根据罚前、罚中和罚后三个不同的阶段,我们建议遵循以下八项惩罚的原则。
  1.惩罚及时
  及时的惩罚能使学生加深内心不安与内疚的体验,使他们更清楚地看到错误造成的后果。如果处理不及时,一方面会因事过境迁而使学生淡化或忘记错误行为,影响其对错误行为的认识深度,使惩罚的意义打折扣。另一方面,由于未能起到相应的警示作用,也会在客观上纵容那些对错误行为跃跃欲试的同学竞相效仿,助长不良风气的蔓延。此外,延迟的惩罚教育有时会让学生误解为教师有意刁难,是对自己“揭伤疤”、“秋后算账”,进而产生情绪上的反感与对立,不利于从思想上认识和改正错误。
  2.申明原因
  实施惩罚前一定要让学生明白自己错在哪里,为什么会受到惩罚,这样的惩罚对自己有什么好处,避免学生产生抵触、对抗情绪。惩罚必须以校纪班规为依据,经全班同学民主讨论确定,让学生知道这样的惩罚不是来自教师的“铁腕”,而是来自包括教师和学生在内的集体的意愿。这样,犯错误的学生才容易接受,而不会认为是教师和他过不去。在采取惩罚教育之前,应该允许学生辩解,在辩解过程中理解班级的政策和惩罚的出发点,疏通心理梗阻,心气顺畅地自觉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实现自我教育,培养学生的民主意识和法治精神。
  3.就事论事
  严格区分“罚事”与“罚人”。惩罚讲求对事不对人,因为惩罚否定的是学生的不良行为,而非其本人,要把惩罚仅限定于学生的过错,就事论事,不及其余。无视学生人格尊严的“出洋相”、“整人”的惩罚方式不可取,“以点带面”,全盘否定学生身上的“闪光点”也不可取,那样只能加剧学生的对抗心理,甚至认为教师是在借机整他。要用公平与爱心,点燃学生自强的信心。
  4.保护自尊
  要注意保护学生的自尊心。教育性惩罚的前提是对未成年人的尊重。只有尊重未成年人,才会有正确的惩罚目的,也才会措施得当。尊重是一种爱,只有感受到这种爱,学生才会以积极健康的心态反思错误、承担责任,强化自律意识,避免同类错误的发生。在这样的教育氛围中,惩罚是一种约束和规范,更是一种唤醒与激励。惩罚不再是令人畏惧和抵触的教育手段,而是一种违反规则后的责任承担,是一种表现自己知错就改、勇于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魄力,从而主动地去接受惩罚,弥补自己的过失,并告诫自己不再重犯。
  5.允许申辩
  建立惩罚申诉制度。教师在决定对某一学生实施惩罚之前,先要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了解事实真相,并让受罚学生知道被惩罚的理由和依据,允许学生对自己的行为提出申辩。教师要耐心听取学生的“申诉”,尤其是学生不服气时,更应该让学生说出自己的想法和理由,在申辩中解开学生思想上的疙瘩。必要的时候,教师还可组织全班学生进行“听证”,广泛听取其他学生的意见,从而构建更加民主和谐的师生关系,使惩罚教育更加合理有效。
  6.惩罚适度
  学生的年龄、性格和心理承受能力不同,犯错的动机不同,对错误的认识与态度不同,批评惩罚的度也要有所区别,要因人、因事而异。要遵循罚过相当的原则,避免抓住学生的某点错误不放,上纲上线式的批评。这样,犯错误的学生才更容易接受,不会认为是教师耍个人“铁腕”,存心和他过不去,教师也不至于陷入个人情绪化的体罚泥潭中。惩罚是要激励人、教育人,树立对纪律的敬畏感,不是打击、报复和制裁。万不可罚不择法、罚而无度、为罚而罚、以罚代教。过度的惩罚会使孩子产生挫折感,心理上产生消极抵触情绪。
  7.允许补过
  本着让学生“亡羊补牢”的原则,讲清事理,让学生心服口服。学习落下要补上,损害班级荣誉就要为班级做贡献,损害班级和他人利益就要道歉、补偿。要允许被惩罚的学生做一些利于集体的事,将功补过,尽最大可能消除给班级和自身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而对其他学生产生示范作用。当学生犯错误时,让学生适当从事一定的体力劳动,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惩罚手段,而不能一概将其贬为变相体罚,低估其正面的教育意义。
  8.预后关怀
  惩罚难免给学生的心理带来一定的影响,许多惩罚教育的失败,往往并不在教育者缺乏严厉,而在于施教者往往一罚了之,未能及时巩固教育的效果。因此,教师在惩罚结束后,要及时做好善后工作。首先,教师要一如既往地关心爱护犯错的学生,不歧视、不疏远。其次,要密切关注被罚者的言行举止,了解该生的思想状况,解开学生的心结。同时,教师还要及时捕捉犯错学生的闪光点和点滴进步,给予及时表扬,激发其上进的信心。如果学生心中的疙瘩解不开,容易产生困惑、不安、焦躁乃至逆反心理,甚至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教师要运用集体的关心、同学的友谊、教师的真诚去感化、疏导,使学生摆脱苦闷,将惩罚的过程转化为促进学生追求上进的过程。
  参考文献
  [1]罗延伟,蒋兰.实施惩罚教育的必要性,省略/GetEntry.do?id=7437089&owner=50816534.
  [2]莲梨.论惩罚教育在班级管理中的应用[J],中学课程辅导・教学研究,2010(3).
  [3]秦选强.让惩罚教育走进学生的心灵[]J,天津教育,2009(6)
  [4]含笑一丁.理想的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 https://hi.省略/hanxiaoyiding/blog/item/65837989-dc2427b60f2444ac.html.
  作者单位分别系山东省胶州市第22中学,山东省胶州市第21中学
  (责任编辑 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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