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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职校企合作制度化探析] 校企合作协议书范本

发布时间:2019-01-29 03:56:09 影响了:

  摘 要:高职校企合作的制度化是实现高职校企合作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但目前由于非正式制度的路径依赖、正式制度供给不足、制度的实施机制不完善等原因,使得高职校企合作制度化无法实现,进而文章最后提出了促进校企合作制度化的相关策略。
  关键词:校企合作 制度化
  
  一、高职校企合作现状分析
  高职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培养高技能型人才,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又离不开企业所提供的真实实习环境,所以高职人才培养必须和企业联合,走“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发展道路。政府部门对高职校企合作非常重视,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意见稿中明确提出要调动行业企业积极性,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校企合作办学法规,促进校企合作制度化。
  经过多年探索,高职校企合作已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客观上来讲高职校企合作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合作的积极性来说,校企合作“一头热”,就是学校合作的意愿很强烈,而企业参与意识不强,企业对校企合作的意义认识不深,参与积极性不高,企业认为育人非己之责,参与与否都没多大关系。第二,从合作深度来说,有研究者曾按合作的领域大小、紧密程度、实际效果来分级,将校企合作分成四个级别:没有合作、浅层合作、专项深度合作、全面深度合作,据有关研究者专项调查统计,这四个方面的合作企业所占的比例大约是18%、57%、15%、10%。由此可见,目前高职校企合作还是处于浅层合作。第三,从合作的基础来说,校企合作更多依赖校企双方工作人员的私人感情,还未形成长期稳定的良好运行机制,缺乏制度化基础,双方工作人员一旦更换,合作教育就无法进行。那么为什么在校企合作中会存在上述问题?对此,很多专家、学者有各自的看法,有人认为是职业院校本身吸引力不够;有人认为是企业缺乏社会责任:还有人认为是政府的指导力度不够。笔者认为,高职校企合作出现的问题,主要是制度作用的结果,高职校企合作的制度不完善、制度供给不足是目前高职校企合作制度化的瓶颈。
  
  二、高职校企合作制度化存在的障碍
  制度化(institutionalization)是指群体和组织的社会生活从特殊的、不固定的方式向被普遍认可的固定化模式的转化过程。制度化是群体与组织发展和成熟的过程,也是整个社会生活规范化、有序化的变迁过程。诺斯认为,制度提供的一系列规则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制度、国家规定的正式制度和实施机制所构成。然而在高职校企合作中,制度的这三个构成要件都不完善,造成制度供给不足,企业参与缺乏积极性,使得高职校企合作流于形式。
  1、非正式制度的路径依赖使高职校企合作缺乏良好氛围
  路径依赖是指事物一旦在外部性偶然事件的影响下被系统所采纳,便会沿着一定的路径发展演进,很难为其他潜在的甚至更优的体系所取代。路径依赖的原理认为历史是至关重要的,人们过去做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非正式制度就是指一些不依赖人们主观意志转移而改变的文化传统、行为习惯,价值观念等,他具有很强的文化特征,无论其怎么变化都带有传统文的痕迹。在我国,非正式制度形成了以儒家文化为正统的路径依赖,千百年来人们的价值观念、伦理规范等深受这种文化的影响。儒家文化的 “重文轻器”思想使得我国早期的职业教育因袭于“精英教育”的传统,这种传统将“知识传授”作为教育的第一要务,因固守于学科体系的逻辑完整而失之对社会需求的动态关注,与企业缺乏天然的联系;而作为企业方面来说,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企业更喜欢一些高学历人才,缺乏与高职合作的动力,而且有的企业认为培养大学生,教育人才是大学天经地义的事情,企业和社会没有义务和责任。在这种社会观念下,高职校企合作缺乏良好的合作氛围,高职校企合作很难深入发展。
  2、正式制度供给不足使高职校企合作缺乏制度保障
  正式制度是一种正式规则、正式约束,是人们有意设计出来约束人们行动的。正式制度具有强制性,不论你愿意与否,都得遵从。正式制度供给不足,在短时间内使事物发展缺乏制度保障,影响事物的发展。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做出了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一系列鼓励高职开展产学研合作的政策,但是现有政策还存在许多亟待完善之处,其主要问题是这些政策太宏观、不具体、不明确,缺乏强制性和可操作性。如我国《职业教育法》第六条明确规定:“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第三章“职业教育的实施”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从法律条文可以看出,这些法律条文并没有规定企业的权、责、利,条文空乏,没有实际意义。以上这些条文虽然规定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但不履行又怎么样,没有具体的惩罚措施,这也是造成企业参与高职缺乏积极性的原因之一。另外,我国的相关政策、法规对企业在高职中的主体地位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大多停留在“鼓励”或“倡导”企业参与高职的“一般性号召”的要求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都是讲求利润最大化的,然而我国的现存的制度并没有明确给参与高职的企业以什么样的经济回报,而只是在一些文件上鼓励企业参与高职人才培养,没有给出一些具体、实惠的政策,企业参与高职人才培养的利益不能得到保障,这是校企合作中企业一方积极性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
  3、缺乏实施机制使校企合作最终流于形式
  任何制度最后都必须付诸实施,如果有制度不实施,那么制度就是一纸空文,“有法不依”比“无法可依”更坏。虽然我国于2004年在国家层面建立了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但还没有建立具体的执行或工作机构,地方层面的相应协调和执行机构基本上处于缺失状态,以培养人才为主要目标的高职教育产学研合作还没有得到相关的财政、税务、产业和科技等部门应有的重视,教育主管部门几乎是高职教育产学研合作工作的唯一领导者和推动者。教育主管部门与财政和税务等部门在制定或执行政策和法规方面缺乏良好的沟通和协调。由于政府指导或调控的缺位,使得高职院校与企业的合作缺乏必要的桥梁和外力的推动。目前政府在校企合作中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搭台”和倡导,尚未形成以政府部门牵头、有关组织参加的校企合作监督机构;各级教育职能部门也很少成立校企合作专门机构,负责监督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落实情况。在缺乏实施机制的情况下,制度形同虚设,校企合作最终流于形式。
  
  三、实现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化的策略
  卢现祥认为,制度为实现合作创造条件。高职教育的校企合作制度化的实现必须有制度作为保障。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化的终极目标,是通过构建具有内在动力机制的制度结构改变校企合作的无序性和随意性,形成政府宏观调控、社会大力支持、学校主动调适、企业积极参与的长效机制。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在校企合作制度化建设过程中应该采取以下策略:
  1、构建高职校企合作的“共享认知”,营造高职校企合作良好氛围
  制度环境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文化观念,这些文化观念常常不是以人们的凿刻的形式出现,而是形成一种被神化的东西,使大家不得不接受。迈耶把这一现象称为理性神话。一个社会组织的存在与运行,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组织有共享知识,因而人们具有共享思维,也就有了共同的规则。因此,高职校企合作最重要的前提是政府、学校、企业、行业对高职校企合作必须形成“共享认知”。
  那么如何建立高职校企合作的“共享认知”呢?如道格拉斯所说,通过分门别类,在不确定之上设置确定性,塑造人们的思维习惯,塑造社会群体记忆和遗忘的功能,也就是说通过某些手段要人们在观念上认同某个事物。为此,就必须打破这种“重学轻术”的思维路径依赖,提高全社会对校企合作重要性的认识,营造校企合作的良好氛围,一方面政府应承担向社会宣传职业教育的责任,加强正确的舆论引导,大力弘扬和普及工业文化、劳动文化、创业文化,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增加职业教育的社会文化基础;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利用成功的校企合作模式进行宣传。通过抓典型、树典型,宣传典型、推广典型的方式,加大对校企合作重要性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氛围,使企业、社会认识到校企合作是教育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学校和企业得以稳固发展的长远保障。只有思想认识提高了,形成了浓厚的校企合作氛围,企业才能有参与合作的热情,才能有参与合作的积极行动。
  2、完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给高职校企合作提供制度保障
  缺乏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是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流于形式的一个重要原因,要改变这种状况,谋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新突破,首当其冲便要从健全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着手。由于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缺乏传统文化的内生保障力量,因此校企合作就更要依赖于国家法律的外部强制力量加以保障。一个合理的职业教育制度的基本功能就是调动所有这些利益相关者各方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激励他们以各种不同形式积极参与到职业教育活动之中,实现各界的共同参与,创造有利于各方合作的条件,促进各方顺利合作、协调、赋予他们各自以相应的责任和利益。
  为提高我国企业参与高职的积极性,政府应加大专门的法律法规建设,可以出台《高等职业教育法》、《校企合作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使校企合作制度化。首先在职业教育法中应赋予企业在高职教育中的主体地位,明确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形式和义务等,还要明确提出对不尽义务的企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后果等。其次,进一步明确参与高职的企业可以得到的利益。如规定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可以在实训基地建设、企业教育培训资金、参与职业教育有关活动方面可得到优先支持,对有资格参与高职的企业给与优惠政策,比如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立项优先等,增强企业参与高职的吸引力。最后,建立稳定的就业保障体系,政府应逐步将校企合作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设立专项资金,建立经费保障体系,对校企合作产生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给予奖励。
  3、设立专门机构,加强对高职校企合作的管理和监督
  管理和监督是制度化的重要环节。建立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专门管理机构就是要保障校企合作机制能顺利的运行。从发达国家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成功经验来看,许多国家为了更好地协调学校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专门设立了机构管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工作,如美国创办了“美国高校大学―企业关系委员会”、法国成立“教育―企业工作线”、英国专门成立“培训与企业委员会”、日本设立“职工教育管理机构”等。这些机构的建立加强了学校和企业的联系,并对校企合作进行监督,提高了校企合作的效果。就我国来说,要完善“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就要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实现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我国可以成立由政府牵头,行业专家、高职教育专家、用人单位及学生家长等社会力量参与的发展委员会,发展委员会不仅仅是学校和企业的一个协调机构,也是对校企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及考核机构,来制订、实施具体的产学合作计划,管理和监督双方的合作行为,保证校企合作的正常进行。
  
  课题项目:本文系2011年度湖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项目《办学体制影响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制度分析》的系列论文之一,课题立项编号:XJK011BZJ018,主持人:张孝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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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易峥英,段明.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保障分析[J].职业教育研究,2007,(1):4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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