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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偿家教”屡禁不止的几点看法】 有偿家教的看法

发布时间:2019-02-04 04:05:15 影响了: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现象由来已久。一方面,许多学生家长有着很强烈的为孩子“培优”而寻找、甚至重金“悬赏”优秀教师的需求;另一方面,对于在职教师而言,有偿家教能够为他们带来一笔可观的经济收入。与此同时,禁止从事“有偿家教”的“政策”或措施也纷纷出台。日前,有的校长就提出,如果学校的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且取证属实,学校坚决不再聘用,并限期除名……但是,我们依然可以看出,“有偿家教”现象并非随着政令的出台而销声匿迹,只是从公开转入“地下”状态了。那么,“有偿家教”现象为何屡禁不止呢?教育主管部门是否需要冷静处理呢?笔者谈几点看法。
  第一、禁止“有偿家教”缺乏广大教师和社会公众的广泛理解和认同。行政机关要想推行一项“决策”并获得成功,前提是得到公众对“决策”的理解和认同。而公众能否对“决策”产生理解和认同,根本取决于“决策”的正义性。也就是说,禁止“有偿家教”必须具有正义性才可取得成功。如果老师们打心底觉得“有偿家教”是利国利民的“好事”,恐怕是禁不住的;如果老师们普遍认为“有偿家教”是祸国殃民的“坏事”,或者是类似于偷鸡摸狗之类的“丑事”,不需强硬禁止,自然会消失掉的。当下,广大教师和社会公众还没有完全认识到“有偿家教”问题的严重性,甚至于老师和家长都不知道自己“错”在哪里。所以,要禁止“有偿家教”,首先需要禁止者拿出合理合法的充分理由,以提高人们的思想觉悟。其次,需要禁止者对自身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反思,做到三个方面的“正义”:禁止“有偿家教”的动机必须是正义的;禁止“有偿家教”的规范必须是正义的;禁止“有偿家教”的程序必须是正义的。笔者建议为此举行由多方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第二、对“有偿家教”不分青红皂白盲目的“一刀切”的禁止,本身就是导致“有偿家教”愈演愈烈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不分青红皂白的盲目的“一刀切”的禁止,能在较短时间内减少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人员数量,同时,也使“有偿家教”进入地下进行状态,执教者不敢公开进行,以至于乡下老师秘密进城从教,城里教师异地秘密执教,以逃避本地教育主管部门的管辖,这一“逃避”本身增加了从事“家教”的风险与成本,再加上供求矛盾的突出,必然使家教“价格”居高不下,增加了家长的负担。家教“价格”居高不下,更使一些教师欲罢不能,再次刺激了一些教师从事家教的欲望,他们之所以最终敢于铤而走险,为的自然是经济利益。就经济欠发达的苏北地区来说,一个高中数学教师、英语教师一个暑假赚钱逾十万的说法更是在街头巷尾被人们津津乐道。笔者建议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专题调研,区分家教的具体情况,在此基础上研究对策,具体问题具体对待,是否出台规范或引导、或限制或禁止,这种规范需与社会公德相承接,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与法律规范相协调。
  第三、教育主管部门错将“德治”事项纳入“法治”轨道,而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目前仍然处于法无依据的状态。“有偿家教”的法学定义是什么?没有人知道。这是因为,“有偿家教”的整治还没有真正进入法治轨道。笔者认为,这也不该进入法治的轨道。如果进入法治轨道的“禁止”,那么,“有偿家教”在法律上该有明确的“禁止性规范”,该和“醉酒驾车”同具违法性质,如果多次从事“有偿家教”,或者从事“有偿家教”获得非法收入数额特别巨大,就应该以“有偿家教罪”判处。然而,我国刑法目前还没有“有偿家教罪”的罪名。如果以“法”的方式处理“有偿家教”问题,那么,对于聘请教师的那些家长,是否也应该构成了“有偿家教”的共犯?显然,“有偿家教”问题本身属于“德治”范畴的管理事项,教育部门应当做的是加强道德教育与建立道德评价机制,而不是由行政机关以“执法”的方式实施行政管理,更不是由校长随意而为之的。稍有《劳动法》常识的人都该知道,解聘是需要法定条件的,“除名”更是违法的行为,这些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有偿家教”现象由来已久,由来已久的问题往往有着它深刻的背景和根源。我们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切不可草率和鲁莽。胡锦涛总书记最近就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问题提出了四点要求,为我们冷静解决“有偿家教”问题提供了更多的值得思考的空间:在解决“有偿家教”的问题上,我们“注重从源头上”解决问题了吗?我们“注重维护群众权益”了吗?我们“注重做好群众工作”了吗?我们“注重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了吗?
  
  (责任编辑 关燕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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