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点是什么_关心农民工问题 构建和谐社会
摘 要:农民工是上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转轨、社会结构转型产生的新的特殊的社会群体。本文指出了进城农民工社会管理面临的深层矛盾和问题,提出应重视农民工管理,找准问题的突破口,以更好地构建和谐社会。
关键词:农民工 社会管理 问题 突破口
农民工是上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我国经济体制转轨、社会结构转型产生的新的特殊的社会群体。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市化加快发展,为农民向城市流动转移就业创造了体制条件和就业条件。城市化的本质是由农村向城里移民,无疑中国也要走这条路子。但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人口多,主要是农民多,又在长达几十年的时间里搞计划经济、实行城乡隔离的二元经济社会政策,使农民的这种转移带有中国特色。因而解决中国的农民工问题,是促进社会和谐、保证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农民工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忽视的群体,我们既要认识其必然性,增强自觉性,又要把握其长期性和特殊性。当前影响城乡社会和谐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社会管理制度改革滞后,进城农民工的权益受到损害。农民工的社会管理涉及多方面的制度改革、利益关系调整和管理体制、方式的转
变,改革进展很不平衡。
一、进城农民工社会管理面临的深层矛盾和问题
(一)是就业问题。对农民进城就业的限制、歧视问题已经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和基本解决,企业用工市场化,城市公共就业机构开始为农民进城就业服务,但劳动力市场信息不畅通,农民工的动态管理处于无序状态下,市场二元分割,劳动合同签约率低,监管失范,尚未建立应有的市场秩序,农民工合法权益受损害的问题较为普遍地发生。
(二)是劳资问题。农民工处于弱势地位,侵犯其劳动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一些地方工资边清欠,边拖欠,甚至有些企业老板采取**手段剥夺农民工的劳动所得,无情地践踏农民工的尊严,侵犯农民工的合法利益,再加之有些执法部门执法不公正,劳资关系难以好转,进一步转化成农民工与政府的矛盾。
(三)是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城市的发展规划并不把农民工的住房、子女教育、医疗卫生等需求纳入公共设施建设的考虑之中。在子女教育、妇幼保健、社会保障等方面,存在着制度性的歧视。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民工子女进公办学校,一些地方仍然多收借读费、赞助费,或推向市场,进没有公助的民办简易学校;有的城市向所有企业收取妇幼保健基金,但只对城市户籍女职工提供保障,农民工女性及婴儿得不到共享,产妇、婴儿死亡率数倍于户籍人口,由此积累了转移的困难和问题。
(四)是定居问题。一些农民工要求在就业城市定居,一些企业也要求把优秀农民工留下来,但受到二元户籍制度的限制,只容许投资移民、技术(人才)移民,不许在城镇就业多年的农民工迁移定居,成为市民。一些地方讲的城市化,是市场开放、社会封闭的城市发展,只让农民进城打工,把所创造财富的相当部分贡献给企业、城市,却只让他们在城市耗损青春,等不能再作贡献了就扫地出城,社会成本由农村背,这样只能导致城乡差距的扩大,农村负担超荷,加深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矛盾。同时,城市和发达地区缺乏稳定的产业工人,只有不稳定的缺乏技术积累的农民工,也影响产业提升竞争力。
(五)是社会保障问题。农民在进城就业中向稳定产业工人和城镇市民的转变,一个重要条件是社会保障由依托土地向社会保险的转变。但社会保障极少覆盖农民工。农民工需求迫切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目前也仅是覆盖少数农民工。加之户籍制度不许他们定居城市,这就把养老推给了农村。实际上,他们中越来越多的人不可能再回到农村,或是即使回农村,也难以回到农业,孕育着生活保障的潜在危机。推进农民工的社会保险,还要考虑现行制度的改革。
(六)是社会稳定发展的问题。农民工进城带来发展活力,同时使城市社会治安、稳定面临新的情况和问题。农民工作为城市产业工人和常住人口的重要部分,应得到与户籍人口同样的安全和权利保护,但往往被作为不安定因素和防范、管制的对象,在治安的名义下损害他们的公民权利,形成管理与农民工的对立。把农民工群体从社会管理主体和正规组织中排除出来,恰恰是使之处于要么被管制,要么失去管理的状态。城市社会犯罪率的上升与人口流动的关系是复杂的,有并不属于农民工的流窜犯罪分子作案;农民工中青年人比例大,缺乏社会经验,处于成长期,离开家庭,离开家乡的社会关系网络,又没有融入城市社区,参与有组织的社会活动,缺乏引导、教育、保护,少数人容易受到欺骗或社会不良习惯势力的影响;更有合法经济权益、社会权益被损害,不能通过正当渠道来解决,就采取非正常手段寻求解决的问题。可见,农民工若不能融入城市社会,并帮助他们组织起来自我管理和教育,就难以将对立转化为协作,社会和谐也不可能实现。
(七)是人际关系的问题。由于社会组织发育不足,城市基层社区尚未完成由封闭到多元开放的进程。农民是依靠传统的血缘、地缘人际关系冲破城乡分割、区域封锁体制实现流动和进城就业的,他们把乡村传统的人际关系带入城市,实行互助,增强自我保护、应对风险的能力。在一个时期里,由于多数城市基层社区受二元户籍制度影响,其社会组织、社会活动、社会服务是不吸纳农民工的,工会组织尚未深入农民工,起到有力维护他们合法权益的作用,所以农民工的乡村人际关系还发挥着作用。消除传统关系的负面影响,利用其自我组织的积极因素,使农民工融入城市基层社区,融入工会组织,是实现社会组织转化、替代,走向规范,发挥服务和联系群众功能,改善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
(八)是民主权利的问题。基于二元户籍制度,农民工在城市没有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缺乏表达利益要求的渠道,导致在社会政策制定、利益关系协调中对他们的忽视或伤害。公民的选举权与户口相联系,农民工在居住、就业的城市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不能参与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而农村的选举也主要是或只是本地户口、有选举权的居民。政策制定、利益关系协调就自然是个失衡的体系和机制。从而不难解释为什么有些政策、规章制度的出台,是以损害农民工权益为代价,一些行政部门对他们权益受损害置若罔闻,甚至有失公正,他们在城市居住、教育的难题被置之度外。
二、重视农民工管理,找准问题的突破口,构建和谐社会
农民工是活跃在城镇和乡村中最积极、最能干、最可敬的新生力量,他们在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也在塑造自己,已经与城市发展和居民生活、与农村繁荣和文明进步密不可分。笔者认为: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基本思路,应当顺应现代化的一般规律,考虑中国的特殊国情,还应当把握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阶段性。要坚持三个原则,一是要从事物发展的方向着眼,坚持农民向工业、服务业转移就业,向城市有序流动迁移的方向,打开城门,合理引导,逐步转移,有序进城;二是要实行城乡统筹、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即一部分农民需要进城务工,一部分农民需要就地转移;三是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创造条件,抓紧解决农民工外出务工面临的突出问题,同时推动体制改革,探索消除产生农民工问题的深层次体制原因。农民外出务工最现实的是五件事:找到工作、拿到工资、劳动安全、工伤大病有保险、子女能上学。城乡二元结构和长期的计划经济是产生农民工问题的制度根源,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问题,必须统筹城乡发展,打破城乡分治,进行制度创新。
(一)各级领导特别是发达地区和城市政府的领导要进一步更新观念,不仅要肯定农民进城就业,而且要认识农民变市民的必然性,主动做好有关的管理服务工作,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给农民工在城镇定居的选择权,给企业留下优秀员工的自主权,使城市社会由封闭到开放,保障实现有序转移。
(二)排除城乡二元分割体制的影响,把城镇常住人口中的农民工与户籍人口都作为城镇居民来公平对待。农民工的社会权益涉及很多方面,仔细分析实际是:实现就业权利平等,尊重他们的劳动,保障他们的合法经济利益,使公共服务覆盖农民工,普通农民工有居住的地方,作为社会的主人参与社区活动和社会管理。医疗、妇幼保健、教育、居住问题的解决办法,要考虑到低收入的经济条件。
(三)按照机会均等、权利平等、制度一致、身份统一的方向推进相关的就业、教育、住房、选举、户籍、迁移等制度和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这不是要减少城镇原有居民的已有福利,而是要政府在发展的基础上增加社会事业的投入,让农民工能分享发展的成果。城市现有的某些社会福利制度如养老保险制度也有需要改革的问题,在这些个别制度上不要求一律等同,在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上应有所创新。同时需要按照为民执政、公正执法的要求规范政府行为,发挥市场、政府、社会组织的作用,建立化解矛盾、协调利益关系的社会机制。
(四)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清理、废除侵害农民工权益的土政策,查处侵害农民工权益的案件;彻底清理和取消对农民工的一切就业管理限制、收费和歧视性政策,使他们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抓紧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加大监管力度,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着力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
(五)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输入地政府要切实转变职能,把农民工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多为农民工排忧解难,统筹解决他们在就业培训、子女入学、公共卫生、居住场所、文化生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根据市场需求,大力推进“阳光工程”和“春风行动”,搞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免费就业服务。切实解决农民工子女入学问题,以输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把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经费预算,实行同等待遇。
总之,农民工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忽视的群体,我们要积极行动起来,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农民工、理解农民工、保护农民工,关爱农民工的舆论氛围,真正建立人人安居乐业的社会主义和谐大家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