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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困境与出路 民事诉讼时效

发布时间:2019-06-15 04:08:20 影响了:

  摘 要:民事诉讼调解是指发生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就争议的民事权益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以达成协议,从而化解矛盾、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在全国法院系统争先恐后的追求高调解率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其背后的消极作用,因此要努力探索、创新更加符合中国国情与传统文化的调解之路。
  关键词:民事诉讼;调解;出路
  一、现行民事诉讼调解遭遇的困境
  民事诉讼调解是指发生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就争议的民事权益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以达成协议,从而化解矛盾、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即使是再棘手的案件,再尖锐的矛盾,再难理清的关系,如果各方当事人能够通过自愿、合法调解,握手言和,就可以消除隔阂,彻底解决纠纷,重新维系和谐的人际关系,这也是我国传统的“和合文化”精神 的体现,符合自古以来以和为贵的道德环境。尤其是在社会矛盾较为突出、激烈的社会转型时期,通过调解解决民事纠纷,可以平息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在全国法院系统争先恐后的追求高调解率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其背后的消极作用,那就是有些法院、个别法官一味追求调解,将调解从手段变成了目的,不是为了化解矛盾而去调解,而是为了调解去化解矛盾,如此调解,民事诉讼调解的困境就随之出现。
  1、过度调解
  现实审判过程中,有些审判人员为了追求高调解率,逢案必调,多次让当事人来法院进行调解,对当事人喋喋不休的劝调,忽视了当事人调解的自愿性以及调解成本。
  2、民事诉讼调解执行率不断上升
  民事诉讼调解进入执行程序不能完全避免,但从近几年民事诉讼调解案件执行率上升的趋势,我们还是需要驻足思考何处出了问题。
  3、新型案例通过调解而回避裁判
  现实审判过程中,通常会遇到疑难复杂的新型案例,而由于立法的滞后,没有现成的法律条文可供指导,有些法官就会通过调解而回避直接裁判,尤其是遇到社会影响较大、比较敏感的案件,如南京“彭宇案”,调解更是乐此不疲。
  二、缘由
  面对以上困境及其与司法功能的冲突,可见现行民事诉讼调解机制并不是完美无缺的,仍存在严峻的考验,究其缘由,笔者认为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院审判考核机制的影响
  当前全国各地、各级法院基本上都将调解率作为考核法院、部门乃至每个法官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并将该指标量化成分值直接与法官的工资待遇、职位升迁挂钩,于是在民商事审判中就形成一种逢案必调的导向。在这种环境下,法院或者说法官为追求高调解率而在一定程度上产生的强制调解或消极调解,几乎成为必然。
  (二)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约机制的不健全
  当前上下各级法院都在倡导调解,但对民事诉讼调解的规范制约制度并不是无懈可击。为何现行审判过程中会出现法官以劝压调、以拖压调等过度调解行为,法院内外部尚未建全对民事诉讼调解的监督制约机制就是重要原因之一。另外,一些当事人的恶意调解也说明了现象民事诉讼调解规范制约制度有漏洞可钻。
  三、出路
  困境固然现实存在,但调解的积极作用重大,因此要努力探索、创新更加符合中国国情与传统文化的调解之路。
  (一)适当调整法院审判考核体系,建立符合司法规律、有助司法功能实现的科学体系。建议针对不同法院、不同业务庭,调整调解率在考核体系中的权重,如基层法院比重高于中级以上法院,一审案件比重高于二审案件,婚姻家庭等纯民事纠纷比重高于保险、票据等商事纠纷。另外平衡调解率与上诉发改率之间的比重,防止因畏于案件被上诉发改而回避裁判追求调解。
  (二)补充规范民事诉讼调解制约机制,确保司法公正与权威。一方面,针对少数法官过度调解,可以引入法院内、外部调解监督机制。另一方面,针对当事人恶意调解,建议采取一定的保障措施,如“在调解协议中约定义务人或第三人提供调解担保并载入调解书,增加事后反悔方的违约成本;对于进入执行程序的调解案件,当事人已经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的,应当认定为属于恶意调解,比照对恶意诉讼的制裁按《民事诉讼法》妨害正常诉讼秩序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2]。
  (三)不断创新民事诉讼调解激励、参与机制,拓宽司法功能实现渠道。一方面,继续降低诉讼调解成本,让当事人认识到调解的预期收益高于诉讼的预期收益,从而激励当事人积极主动选择调解结案;另一方面可借助基层组织、团体的力量参与调解,如让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人、有一定威信的案外人加入到案件的调解工作中。
  (四)大力提升法官调判结合能力,更高效率化解纠纷。首先,指引法官正确认识民事诉讼调解的理念和价值,应以当事人为中心的自愿合法调解,既要认识到调解的优越性,也要意识到裁判也是司法功能实现的有力武器;其次,通过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法官审理疑难复杂、新型案件的裁判能力;再次,可以通过宣传、征集,选取成功的调解案例,不断总结归纳新型案件的调解技巧,并将这些成功经验汇编成册,形成优秀调解范例从而给年轻法官以及调解能力不高的法官们带来启示与帮助,使其也能早日成为审判战线上的调解能手。
  参考文献:
  [1]张永丽.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对当前法院调解热的冷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0,(2).
  [2]陈力.民事调解高反悔率及其解释[J]法律适用,2010,(7).
  [3]龙宗智.关于“大调解”和“能动司法”的思考[J].政法论坛,2010,(4).
  [4]董皞.司法功能与司法公正、司法权威[J].政法论坛,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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