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思想汇报 > 关于档案行政执法主体及依据的思考:行政执法主体通常是指
 

关于档案行政执法主体及依据的思考:行政执法主体通常是指

发布时间:2019-06-14 04:33:37 影响了:

  摘 要:档案行政执法是档案法律法规赋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是档案行政管理机关落实档案法律法规、规范社会档案行为、实行宏观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是促进档案部门加快“三个体系”建设,发挥档案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是确保档案事业依法、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行政强制行为。因此,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在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以推进档案事业全面、协调、健康发展。
  关键词:档案;执法主体;执法依据
  档案行政执法是档案法律法规赋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是档案行政管理机关落实档案法律法规、规范社会档案行为、实行宏观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是促进档案部门加快“三个体系”建设,发挥档案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是确保档案事业依法、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行政强制行为。因此,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在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否则,就会造成无效执法,甚至违法执法,给档案事业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1 明确档案行政执法主体,不断强化档案行政执法
  档案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享有的档案行政执法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档案行政管理活动,并能够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它的产生必须有合法的依据。《档案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与此同时,《档案法实施办法》对各级档案部门的职责进行了细化,强调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具有“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的职责。1992年3月30日,国家档案局颁布的《档案执法检查暂行规定》中规定:“国家档案局和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档案法规的机关,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和检查,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1998年11月28日,颁布实施的《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对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县级以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档案行政执法的主体,它在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档案行政职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档案行政处罚决定,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由于档案工作涉及面广,国家各有关部门制定了不少切合本系统档案工作实际的档案行政规章,国务院制定的其他领域的行政法规也有一些涉及档案工作的条款。总体上说,这些法规、规章与《档案法》基本协调一致,明确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档案行政执法的主体地位,但与档案法律法规相矛盾的现象也并不少见。一种情况是明确业务主管部门为档案行政执法主体,如,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档案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2001年6月29日,建设部修订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也明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城建档案执法单位;1998年11月22日,国家土地资源管理局、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施行的《土地管理档案工作暂行规定》规定,对“没有及时进行土地管理档案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的单位,由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警告或者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领导人由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2003年3月14日,国家水利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水利档案工作规定》明确“对于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上级主管部门可采取通报批评等方式限期整改”;另一种情况,是确定业务主管部门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联合作为档案行政执法主体,如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技术监督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如对档案有损毁、丢失、涂抹、改写、倒卖、泄(失)密、违法携带出境、侵权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由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依法查处”。如果按第一种情况由专业主管机关行使档案行政执法权,则造成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档案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缺位;如果按照第二种情况,由专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执法,则又容易引起扯皮,影响执法效率。事实上,《档案法》第七条明确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具有监督和指导职能,但并未授予这些部门档案行政执法权。在实践中,此事也引起了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全国人大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组在上海检查时,曾向上海市政府领导明确指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城市建设等其他专业部门在档案工作上需要理顺关系,在一个行政区域内,一种行政行为只能有一个行政机构和执法主体。《档案法》并没有委托任何其他部门和机构行使执法权,档案工作不应多头管理,政出多门,档案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关系,政府应出面协调,依法定位。”
  当然,如果档案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在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同时,违反了其他法律法规,则可能引起执法主体的变化。例如,档案违法行为如果已触犯刑法,那么,这一类违法行为不管是档案部门先发现还是司法部门先发现,最终,必须由司法部门来处理;又如,在利用档案过程中如果泄露了国家机密,则应由保密部门来查处;再如,《档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这一类行为本身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由海关作为执法主体合情合理,这种类型的案件中,执法主体的变化是因为档案违法行为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形式上是档案违法,实质上触犯了其他法律法规,这并不能改变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处理档案违法案件的执法主体地位。
  2 把握档案行政执法依据,不断推进档案行政执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档案行政执法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种:(1)《档案法》;(2)相关法律,主要包括除《档案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涉及档案及档案工作的条款,以及档案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的程序法,如《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3)档案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4)地方性档案法规,如《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5)档案规章,如《湖南省档案科技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6)规范性档案行政文件,如《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档案工作的意见》。从理论上讲,这些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应互相一致、互为补充。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有些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对档案法律依据研究不够,往往囿于本地、本部门利益,设定了一些与档案法律法规不相一致的内容,或者由于一些效力层次较低的档案法规依据制定时间早于一些较高层次的档案法律依据,结果造成了相互不一致的情况。

猜你想看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8 - 2022 版权所有 职场范文网

工业和信息化部 备案号:沪ICP备18009755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