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部字的刑罚义探究】刑罚的要义
摘 要:《现代汉语词典》中收录的刀部字有两类:一类是以“刀”为偏旁,一类是以“刂”为偏旁。而《说文解字》是我国最早分析汉字形、音、义的字典,在学术史上有着崇高的地位。全书按形体结构将9353个小篆分为540个部首。《说文解字·刀部》共收字66个。本文结合《说文解字》重点分析《现在汉语词典》中以刀为部首表示刑罚的四字:刵、剐、劓、刖。
关键词:现代汉语词典 刀部 刑罚
刀是个独体字,“刀”即可以作声符(叨、召),也可以作意符(刃、券)。“刀”作意符的字多与刀有关,而“刀”作合体字右旁时的变形“刂”,习惯叫立刀旁,立刀旁的字多与刀、动刀有关。在刀部字中收录了表示刑罚的四个字,分别是刵、剐、劓、刖。
一、释“刀”
甲骨文的刀上部是刀柄,下部是刀头,是带“刃”的部分。金文的形体,大体上与甲骨文相似。所以“刀”字是个象形字。到了小篆,刀柄成了弯曲形,不过还有点“刀”的样子。可是到了楷书,那就一点也不像“刀”的形状了。
“刀”字除了其本义当“刀枪”的“刀”讲之外,还有另外的两个词义我们要注意。比如有的人在读《荀子?富国》时,把“厚刀布之敛”,解释为“用厚刀割布”,那就错了。其实古代的一种金属货币的样子像刀,所以称为“刀布”(“布”是古代的一种钱币)。所谓“厚刀布之敛”,就是“加重货币税收”的意思。这是其一。其二,在《诗经?卫风?河广》中有“谁谓河广?曾不容刀”的话。你可千万不要解释为“谁说黄河宽呢?连把小刀都容纳不下”。这就把“刀”字完全解释错了。这里的“刀”当“小船”讲,后世则常写为“舶”(dāo刀)。
二、释“刵”
《说文·刀部》刵,断耳也,从刀从耳,仍吏切。《唐韵》《集韵》仍吏切,《正韵》而至切,音饵。清代段玉裁《说文解字注》断耳也。
本义是即以石刀割去耳朵的惩罚。
刵见康诰、吕?。《书·康诰》非汝封劓刵人,无或劓刵人。五?之外有刵。军战则不服者杀而献其左耳曰聝。周礼田猎取禽左耳以效功曰珥。刵刑长期被用于军中,毙敌而割其左耳以献功,在我国历史上产期存在。“馘”字,就是此意之表。
三、释“剐”
《说文·呙部》剐,分解也,从呙从刀,憑例切。(“剐”字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属于刀部)“剐”字的本义是割肉离骨。 “剐”是古时分割人体的酷刑。凌迟的俗称,古时候对犯人的极刑之一,就是民间所说的“千刀万剐”。
最早出现于五代年间,在宋仁宗时被写入《宋刑统》作为刑罚使用。过程极其残忍,将人拴在木桩上,用刀将犯人身上的肉一片一片往下切,最初一共一百二十刀,后来又发展到三百六十刀等,如果犯人在行刑结束前死亡,行刑者是要被杀头的。《旧唐书·桓彦范传》 记载桓彦范被处死的一种刑罚,“乃令左右执缚,曳于竹槎之上,肉尽至骨,然后杖杀。”这种把人绑在竹槎上曳来曳去,肉被剐尽直至露出白骨,然后再杖**作法也是极其残忍的。这也是后来剐刑的雏形。帮助唐玄宗夺位成功的爪牙大太监被封为的左监门卫将军的杨思勖性情残忍,《新唐书·宦官传》记载他“所得俘,必剥面、皦脑、褫发皮以示人。”内给事牛仙童只因接受了幽州张守珪的贿赂,唐玄宗就诏付杨思勖杀之。“思勖缚于格,箠惨不可胜,乃探心,截手足,剔肉以食,肉尽乃得死。”这种残忍的刑法已经和五代时期的凌迟很接近了。 安史之乱之后天下大乱,各种刑罚层出不穷, 《资治通鉴》记载唐朝宰相杨国忠就是被乱兵“屠割”的,“追军士杀之,屠割支体,以枪揭其首于驿门外。”其中安禄山处死颜果卿也是运用割肉节解的剐刑,“目大骂,受剐刑,仍骂不绝口,被钩断舌头,犹含糊而骂,直至气绝。”赞同合拟凌迟,押赴市曹中,钉上木驴,剐一百二十刀处死。――元·关汉卿《窦娥冤》
四、释“劓”
《说文·刀部》劓,刑鼻也,从刀,鼻声。“劓”字的本义就是“割去鼻子。”劓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刑罚,属五刑内肉刑的一种,被处劓刑的受刑人被割去鼻子。《周礼·秋官·司刑》郑康成注:“劓,截其鼻也。”
劓最早见于甲骨文,作“”,从刀从自,“自”是鼻的古字,用刀割鼻,也就是劓刑。劓刑产生的年代极为久远,上古时,就已实施劓刑。《易经》中曾说:“其人天且劓”。劓刑在夏、商时已普遍使用。劓刑重于墨刑,而轻于剕(刖)刑。劓刑在周代适用的范围甚广,史称周初“劓罪五百”,至穆王时增至千条。春秋战国时期,劓刑仍被沿用。《左传·昭公十三年》记载,楚“公子比为王……使观從從师于乾谿,而遂告之,且曰:‘先归复所,后者劓’。”秦孝公时,商鞅之法,“行之四年,公子虔复犯约,劓之”(《史记·商君列传》)。劓刑在战国及秦也用作惩罚士兵的刑罚。《商君书·境内》载,凡攻城之战,兵士如“不能死之,千人环,赌谏黥劓于城下。”汉初亦沿用劓刑,文帝除肉刑,“当劓者,笞三百”,始以笞刑代替劓刑。但直至南北朝时,劓刑尚间或使用。隋以后不见于刑典,唯金国早期对于犯重罪的赎刑者,仍要割掉鼻子或耳朵,以别于一般平民(《金史·刑法志》)。
劓刑有时与其他刑罚结合使用,①劓殄是商朝的一种死刑名称。劓殄,即刑殄,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有如后世的族诛。
《尚书·盘庚中》:“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凡犯有上列各罪者皆处以劓殄之刑。
②黥劓是古代刑罚名。黥,墨刑。劓,割其鼻。《战国策·秦策一》:“法及太子,黥劓其傅。”《汉书·贡禹传》:“故黥劓而髠钳者,犹复攘臂为政于世。” 如《秦简·法律答问》载:“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城旦。”
③劓刖是割鼻断足。《资治通鉴·唐宣宗大中四年》:“杀其丁壮,劓刖其羸老及妇人,以槊贯婴儿为戏。”《宋史·吕公著传》:“有欲复肉刑者,议取死囚试劓刖。”
五、释“刖”
《说文·刀部》刖,绝也。从刀,月声。“刖”的本义是断足。《殷墟书契前编》中有字,象征一人拿锯锯断另一人的足。“刖”,古时与“剕”的意相同,就是断足。刖刑,中国古代刑法之一,又称剕刑,中国古代一种酷刑,指砍去受罚者左脚、右脚或双脚。周代的五刑, 《周礼·秋官·司刑》说是“墨、劓、宫、刖、杀”,《尚书·舜典》说是“墨、劓、剕、宫、大辟”,其中的刖和剕其实是一个意思,都是指断足。
早在殷商时代即有此刑。《尚书·吕刑》篇有“剕避疑赦”一句,后传云“刖足曰剕刑。”后又疏云:“剕,刖也。”许慎《说文解字》也说:“刖者断绝之名,故削足曰剕。”刖刑作为惩罚犯人的一种肉刑,被西周奴隶制社会所继承并沿用到春秋战国,刖刑在夏朝称膑,周朝称刖,秦朝称斩趾。春秋时将人判处刖刑时,视所犯罪行的轻重,有的刖去一只脚,有的要刖去双脚。战国时,刖足也是常见的刑罚。秦有刖刑,称断足,或称斩趾。《秦简·法律答问》说:“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趾。”
汉初沿秦制,有刖左趾与刖右趾。汉文帝除肉刑,改刖左趾为笞五百,刖右趾为弃市。至汉景帝时,又下令应弃市的犯人,如愿意刖右趾,可以听许,废除的刖刑又被恢复。自魏晋以下,律典中已无刖刑的规定。但间或亦有实行刖刑者,如唐初一度以断右趾作为减死罪的刑罚。
六、结语
以上是对刀部字有关刑罚义的分析,用刀割去耳朵,砍掉鼻子,斩断脚趾等等,这是多么残酷的刑罚,而且这些酷刑还有专门的名称存在,可见它们当时的常用性,这些苛刻的刑罚都是与刀有关的,刀作为了刑罚的工具,这与当时的时代特征密切相关的。而且受刑者的惨状,充分暴露了统治者的极端凶残,同时也暴露了统治者的虚弱。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这些残酷的刑罚也逐渐的被取缔了。
参考文献:
[1] 许慎 说文解字 中华书局 1963
[2]段玉裁 说文解字注 上海古籍出版社 1981
[3]臧克和.说文解字的文化说解 湖北人民出版社1994
[4]董春利 《说文解字·刀部》认知研究 高校社科动态 2006
[5]张舜徽 说文解字约注 中州书画社出版 1983
[6]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 商务印书馆 2005
[7]柏桦 中国古代刑罚政治观 人民出版社 2008
作者简介:郑健 (1988.5.25),女,辽宁省铁岭市,哈尔滨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字学专业,汉语史方向2011级研究生。
